什么是工会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企业管理出版社《工会工作手册》第27页(1154字)
是调整工会与国家、工会与单位行政方面关系,明确工会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包括工会活动的宗旨及范围,成立工会的程序,工会的法律地位、组织原则和组织机构,工会的权利和职责,工会经费的征集与使用等。资本主义国家的工会立法,经历了3个时期:(1)禁止时期,在资本主义时期,国家把劳动者组织工会视为犯罪,利用国家机器制定法律,禁止成立工会,否则就要被处以监禁;(2)限制时期,迫于工人运动的高潮,资产阶级虽然在法律上承认工会合法,但又对工会的活动加以限制,工会如有违反限制行为,即予以处罚或解散;(3)承认时期,在工人运动的压力下,资产阶级不得不承认工会的法律地位,采取一些让步措施。如1871年的英国《工会法》、1884年的法国《职业团体法》等,都从法律上承认工会的权利。现代资本主义国家一般都通过法律承认了工人组织工会的自由和工会的法人地位,但在某些方面仍然对工会活动加以限制。我国关于工会的立法始于1922年2月孙中山颁布的《暂行工会条例》,该条例宣布工人有组织工会的权利,确认工人有集会、结社、言论、出版和罢工的自由。1924年,孙中山领导的广东国民政府又颁布了《工会条例》。此后,国民党政府1928年颁布的《工会组织条例》,1929年颁布、1932年、1947年分别修正的《工会法》,对工会活动作了种种限制,实际上剥夺了职工组织工会的自由。真正代表工人阶级利益和意志的工会立法,始于1922年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制订的《劳动法案大纲》,它承认劳动者有集会结社权。1930年,中央革命根据地制定的《赤色工会组织法》,用单行法规的形式规定了工会的性质和任务,明确了工会的宗旨。此外,我国各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的劳动立法中,也不同程度地包括了工会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0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明确规定了工会是工人阶级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还规定了工会的任务、组织与国家的关系、工会与企业的关系、工会的组织机构和领导机关、工会会员的资格及工会经费的来源等。1950年工会法的颁布,对我国工会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发挥人民民主专政的支柱作用、联系党与职工群众的纽带作用,以及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方面,提供了法律依据,促进了工会自身的建设。1950年工会法是依据我国当时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制定的,40多年来,我国的政治、经济、社会情况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为适应新形势下工会工作的需要,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又通过了新的《工会法》。新《工会法》对我国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及其权利义务作了明确的规定。新《工会法》的颁布,对发挥工会组织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社会支柱作用,起到了极为重要的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