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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说劳动争议与突发事件的产生是劳动关系紧张乃至恶化的表现?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企业管理出版社《工会工作手册》第90页(851字)

既然我国企业所有制形式、经营形式、劳动关系都发生了极为深刻的变化,利益矛盾自然就普遍存在。同时,只要协调劳动关系的机制健全,手段有力,工会作用能得到充分发挥,劳动关系就能较为和谐稳定,劳企双方的利益就能得到维护。然而,现实情况是不尽如人意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过程中,有的人只片面地强调了经营者的权力和对经营者利益的维护,而忽视了工会的作用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例如有些企业行政违反劳动合同,随意解除劳动合同;不按法律规定,也不征求工会意见,对职工开除、除名或辞退。职工在企业内的民主权利被削弱甚至被削剥,侵犯职工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保险权利的事情常常发生。有的厂长(经理)对企业劳动关系中发生的问题,不依靠工会进行协调,不依法教育和处理,而是靠简单的行政命令和单纯的经济惩罚,或是制定各种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土政策”,严重侵犯职工的合法权益,致使劳动关系紧张、尖锐、恶化,劳动争议常常发生,甚至酿成怠工、停工、罢工、捣毁机器等突发事件,给社会的稳定和企业的发展带来严重后果。从大量发生的劳动争议与突发事件来看,固然其中有职工无理取闹、不遵守劳动纪律等原因,但主要原因却是企业行政侵犯职工合法权益所致。

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政府包办企业,劳动关系双方其实是政府与职工,因而,当劳动关系处理紧张、恶化状态时,工会常常无所适从,往往采取回避措施,将其推给党和政府的有关部门去处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企业将获得充分的自主权,劳动关系已从行政劳动关系转变为企业劳动关系,因而劳动关系的协调便是企业内部的事,主要依靠经营者、工会、职工来解决发生的矛盾,政府更多地表现为以法制手段进行宏观调控监督,而尽量不插手企业内部的具体事务。正因为如此,在劳动关系紧张、尖锐化的状态下,工会更应该加大协调劳动关系的力度,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稳定发展,否则工会就是失职或渎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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