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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企业管理出版社《工会工作手册》第201页(1158字)

即全国总工会办公厅1990年11月15日颁发的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规范和行为的规定。其内容包括总则、组织和成员、工作任务、主要职权、审查方式和程序、工作制度和工作方法、附则等七章,共28条。该条例明确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是代表会员群众对基层工会及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的真实、完整、合法及效益进行审查监督的组织,由同级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工作任务有(1)对基层工会及所属企业、事业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的事项进行审查监督;(2)有责任检查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关于工会财务工作决议的执行情况,督促和审查工会委员会定期向会员群众公布帐目和向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检查对经费审查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3)深入实际、深入群众,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对收好、管好、用好各项经费和加强工会财产管理,提高所属企业、事业的效益,提出意见和建议。(4)宣传党和国家的财经方针政策,支持工会财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对模范执行财务制度、纪律,在财务工作方面取得显着成绩的单位、人员,建议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给予表彰和奖励;同铺张浪费、私设小金库和私分钱物、贪污盗窃、侵占国家和工会财物等现象进行斗争。(5)在基层工会组织机构变动和财务、财产管理负责人调动工作时,负责监督做好交接工作。其主要职权有(1)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列席同级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在设工会基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的基层工会,不是常务委员会成员的该工会基层经费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有权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主任、副主任或指定人员参加该基层工会有关财务工作的会议。(2)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有下列审查权:要求基层工会及所属企业、事业单位按时报送有关的计划、预算、决策、会计报表和文件资料,听取他们的汇报;检查凭证、帐表、决策、资金和财产,查阅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向被审查单位和有关人员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纪、严重损失浪费行为,提请同级工会委员会或上级工会及时制止,并对已造成的损失作出处理意见;遇有阻挠、破坏审查工作时,有权采取封存帐册、印鉴和资财等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的意见。(3)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对基层工会及其所属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财经法纪的有关责任人员,有权建议同级工会委员会给予纪律处分或经济制裁,触犯刑律者,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基层工会委员会向上级工会报送预算、决算,向会员或上级工会报告经费收支情况时,预算、决算、报告必须经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签署、盖章。(5)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对审查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有权向上级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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