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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险费用如何领取?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企业管理出版社《工会工作手册》第378页(1695字)

《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规定:凡在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支付和各项抚恤费、补助费与救济费,均由工人职员或供养直系亲属向劳动保险委员会申请领取,其程序规定如下:

(1)开始申请时,应据实填写申请书,如需证明,应将证明文件一并提交工会小组劳动保险干事或工会小组长,召开小组会议讨论,审查所填各项是否属实,并将审查意见填入申请书“工会小组意见”栏内,签名盖章后,送交劳动保险委员会。

(2)劳动保险委员会接到申请书,查对劳动保险登记卡片后,由劳动保险委员会主任(必要时可召开劳动保险委员会讨论)在申请书上批准应享受的劳动保险待遇及其计算标准,并填具付款凭单,连同申请书一并交由申请人持往劳动保险会计处领取,如系按月领取者,应于批准申请书时发给领取证。事后须在劳动保险委员会定期会议上汇报。

(3)劳动保险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车间劳动保险委员会,依照劳动保险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审查批准工人职员的劳动保险待遇。

(4)劳动保险会计付款后,应在申请书上注明支付金额及日期,签名盖章,并将申请书退还劳动保险委员会负责保管。

(5)按月领取劳动保险待遇者,应每日领款前,将领取证送经劳动保险委员会主任签名或盖章并填具付款单后,持往劳动保险会计处领取,如其本人或供养直系亲属不在当地,须附所在地政府机关开具的证明文件,连同领取证一并寄交劳动保险委员会申请汇付,其汇费及邮费,均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支付。

不同情况下的各项劳动保险费用应按下列规定支付:

(1)劳动保险委员会付给的抚恤费、补助费、救济费按月付给者,至迟应于每月月底付给,如领款人不在当地居住,劳动保险委员会可按季度付给(3个月付一次)。一次发给者,至迟应于批准后5日内发给。

(2)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直接支付的病伤、生育假期工资及因工死亡丧葬费,于每月发放后,应将领款人姓名、支付标准、支付金额按费别造表,送交劳动保险委员会备查。

(3)因工死亡丧葬费、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由死者供养直系亲属申请领取,如无上述亲属或亲属不在当地,得由工会基层委员会代为领取,负责办理丧葬事宜。

(4)领取抚恤费、补助费或救济费的工人职员或供养直系亲属,如被剥夺政治权利,立即停止发给。政治权利恢复时,经其本人提出证明,送请劳动保险委员会批准,仍得继续领取,但停发期间的劳动保险待遇,不予补发。

《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对领取劳动保险待遇的条件变更及对劳动保险待遇的决定和支付有不同意见时,作了如下规定:

(1)工人职员或其供养直系亲属对劳动保险待遇的决定、核算及支付,与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及劳动保险委员会有不同意见时,可提请上级工会组织处理,或向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机关提出申诉。

(2)领取各项抚恤费、补助费与救济费的工人职员或其供养直系亲属,如其领取条件有变更或失去领取条件时,应即报告劳动保险委员会,如有虚报匿报情形时,经查出后,劳动保险委员会得按情节轻重,给以公开批评或停止享受各项劳动保险待遇的权利1个月至3个月,并追还匿报虚报所领取的金额。

(3)凡按月领取的抚恤费、补助费与救济费的计算标准有变动时,由劳动保险委员会在领取证上批准;其种类有变更时,将原领证交回注销,并由申请人另填申请书申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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