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大区风景遗产专家团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367页(416字)

法国1984年4月25日颁布《关于大区遗产和风景名胜专家团的法令》规定:(1)在每个大区建立一个遗产和风景名胜专家团,由本大区的国家代表领导。(2)大区遗产和景点专家团由直属大区共和国特派员领导。该专家团最少由12名、最多18名成员组成,并备有同等数量的候补成员。大区共和国特派员任命数量相等的下列领域的人员参加专家团:在建筑、保护风景和保存历史古迹、考古和保护地区文化古迹方面具有特别资格的人士;建筑施工、建筑设计和城市化方面的专业人士;以保护风景名胜、建筑遗产和都市遗产以及地区文化为宗旨的协会的代表。专家团成员任期5年,可以连任。专家团从其成员中选举产生专家团主席。(3)应大区共和国特派员或其多数成员的要求,专家团主席召开专家团会议。最少3位成员要求实行无记名投票的,专家团会议即可采取此种表决方式。(4)共和国特派员和有关市镇的代表提出要求的,专家团必须听取他们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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