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退休费?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企业管理出版社《工会工作手册》第388页(961字)
是退休人员依据劳动法规规定而领取的一种劳动保险待遇。我国退休人员的退休费,由劳动保险法规确定,以其在职时的标准工资为基数,按照连续工龄和工作年限确定,由所在单位按月发给,直到本人去世为止。
按照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规定,工人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休费:
(1)符合因工致残退休条件,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90%发给,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普通工人的工资;饮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80%发给。同时具备两项以上的退休条件,应当按最高的标准发给。
(2)符合其他退休条件,抗日战争时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90%发给,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80%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参加革命工作,连续工龄满20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75%发给;连续工龄满15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70%发给;连续工龄满10年满15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60%发给。
(3)患二、三期硅肺病离职休养的工人,如果本人自愿,也可以退休。退休费按本人标准工资的90%发给,并享受原单位硅肺病人在离职休养期间的待遇。患二、三期硅肺病离职休养的干部,也可以按照本条办法执行。
(4)从没有地区生活费补贴的地方退休、退职有地区生活费补贴的地方居住的,计算退休费、退休生活费时,地区生活费补贴可以与本人的标准工资合并作为计算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基数;从有地区生活补贴费补贴的地方退休、退职到没有地区生活费补贴地方居住的,其原来享受的地区生活费补贴,不再作为计算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基数。应发未发的金额应予补发。
干部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
现在,国家对退休费制度正在进行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