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兽用生物制品生产设计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966页(298字)

中国2001年《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1)经批准开办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的单位必须按照《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兽药GMP)规定进行设计和施工。(2)农业部负责组织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的GMP验收工作,并核发《兽药GMP合格证》。省级农牧行政管理机关凭《兽药GMP合格证》核发《兽药生产许可证》。(3)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的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兽药GMP规定进行技术改造,并在农业部规定期限内达到兽药GMP标准。(4)禁止任何未取得生产兽用生物制品《兽药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生产兽用生物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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