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企业管理出版社《工会工作手册》第392页(258字)
我国职工依据劳动保险条例规定享受的退职养老待遇。1953年劳动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修正草案》的规定:工人职员退职养老时,应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退职养老补助费:本企业工龄已满5年未满10年付本人的工资50%;已满10年未满15年者,付给本人工资60%;已满15年及15年以上者,付给本人工资70%。付至死亡时止。退职养老补助费从1958年开始称“退休费”。1978年以后,国家提高了退休费标准,并规定了退休费的最低保证数。近几年,又有了新的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