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企业管理出版社《工会工作手册》第475页(184字)
指不受我国《婚姻法》保障的非婚女工生育的错误行为。它往往给当事人及下一代、乃至社会带来各种不良后果。根据1956年9月劳动部工资局复女职工非婚生育时是否享受劳保待遇问题的函规定:女职工非婚生育时,不能按照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生育待遇。其需要休养的时间不应发给工资。对于生活有困难的,可以由企业行政方面酌情给予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