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集体合同的终止?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企业管理出版社《工会工作手册》第624页(2186字)
集体合同法律关系与劳动合同法律关系一样,都是基于一定的法律根据(包括法律事实和法律行为)而产生,也都可以依据一定的法律事实而终止。集体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具有一定的时间性,其法律约束力只及于生效以后至失效之前。当集体合同法律关系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失去法律效力时,就意味着集体合同的终结。集体合同的终止,就是指集体合同法律效力的终结。
集体合同的终止,意味着集体合同当事人基于集体合同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归于终结,对当事人和关系人影响重大。因此,集体合同的终止也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按照规定能够产生集体合同终结法律效力的法律事实就是集体合同终止的法定条件。
集体合同终结的原因可以有许多种。如1949年11月22日中华全国总工会公布并提请各地实施的《关于私营工商企业劳资双方订立集体合同的暂行办法》第7条就规定,各工厂、商店劳资双方单独订立之集体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需宣告废止:甲、合同有效期满者。乙、工厂、商店因遭受不可抗力之灾害而停办者。丙、经政府批准转业或缩小生产者。丁、双方同意后。当然集体合同的解除也能引起集体合同的终止。根据我国五十年代实行集体合同法律制度的经验和世界各国的通行作法,集体合同终止的原因主要有如下几种:
一、集体合同因履行而终止
集体合同的时间效力因订立集体合同的期限不同而有所区别。集体合同可以是定期合同、不定期合同,也可以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对于不定期集体合同和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合同,如果义务人全部、适时地履行了集体合同的义务,使权利人的权利得到实现。那么当事人订立集体合同的目的已经达到,他们之间的集体合同也就随之宣告终止。当然,集体合同的履行不象某些民事合同那样简单,但是不管如何复杂,只要义务人履行了合同规定的义务,合同关系即可终结。因此,履行完毕是集体合同终止的普遍和最常见的原因。
二、集体合同存续时间届满而终止
集体合同的存续期间,就是通常所说的集体合同的有效期间。集体合同有效期满,合同关系随之终结。
集体合同是有期限限制的,在有效期内集体合同当事人必须依合同规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但当期限届满,集体合同的效力也就不再存在,当然该集体合同也就消灭。但是如果集体合同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同意延长合同的有效期限,只要不违背法律规定,集体合同可以继续有效,而不依期限届满而终结。我国目前正处于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阶段,国家的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都发展很快,有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劳动条件的法律也在随着经济发展而不断得以加强和完善。再加上市场的飞速变化,要求集体合同能够及时适应新情况,反映新要求。所以,在此种情况下,我国的集体合同期限不宜订得过长,通常以一、二年为宜,最长不要超过三年。在集体合同有效期满后,也不得任意延长旧合同,而应该结合变化了的客观情况,由双方当事人重新协商签订新的合同,以取代旧合同。
三、集体合同因当事人一方发出解约通知而终止
对于无期限的集体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终止集体合同。对于这种集体合同,一般应允许当事人以通知解除集体合同的方式终止合同。但解除集体合同的一方,应在规定的期限内通知对方当事人,而且这种规定解约通知的时间应给对方以必要的准备时间。现在世界上不少国家的法律有关于集体合同因当事人一方发出解除集体合同的通知而终止的规定。如瑞士法律规定,如当事人双方没有约定合同期限,合同履行1年后,当事人一方可随时于6个月前通知另一方解除集体合同。澳大利亚集体合同法规定,集体合同未定存续时间的,合同履行1年后须于3个月前通知对方终止合同。德国法律则规定,没有规定存续时间的集体合同,不论合同已履行多长时间,只要当事人一方于3个月前预先通知,均可以解除合同。因此,集体合同在没有规定有效期限时,当事人一方通过预先通知的方式是可以解除集体合同的。但对于合同在履行多长时间后提出解约或者预先通知该规定多长时间,一般可依具体情形而定。我国目前的集体合同制度还处在恢复和试用阶段,因此不可对一方解约通知终止集体合同这种集体合同的终止方式规定过宽的条件,而应对此予以适当限制。可以实行凡没有规定期限的集体合同,其有效期限满1年后,当事人一方提出解除,可以终止集体合同。
四、集体合同因免除而终止
所谓免除,是指权利人放弃权利,而解除义务人所承担的义务。如企业行政因遇到特殊情况无法履约,工会及其所代表的职工同意免除行政所负的各项义务。在我国,集体合同义务的免除,仅适用于不可抗力现象发生等极少数特殊情况。免除对方当事人所承担的义务,不论由哪一方提出,都须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提请集体合同登记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