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企业和政府的关系如何?
书籍:工会工作手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企业管理出版社《工会工作手册》第725页(523字)
政府把发展城镇集体经济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从各方面给予支持和指导,保障城镇集体经济的健康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7章第51条规定“国务院城镇集体经济的主管机构,负责全国城镇集体经济的宏观指导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拟订城镇集体经济的发展政策和法律、法规,协调全国城镇集体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组织有关方面监督、检查集体企业政策、法规的执行情况。”
市(含县级市)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城镇集体经济发展的需要,确定城镇集体企业的指导部门,协调当地城镇集体经济发展中的问题,组织有关方面监督、检查集体企业政策、法规的执行情况。政府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业集体企业的行业指导和管理工作。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对集体企业进行监督和提供服务。国家保护集体企业的合法权益,任何政府部门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集体企业的集体所有制性质和损害集体企业的财产所有权,不得向集体企业摊派人力、物力、财力,不得干预集体企业的生产经营和民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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