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企业厂长(经理)与职工(代表)大会的关系如何?
书籍:工会工作手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企业管理出版社《工会工作手册》第725页(648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5章第31条规定:“集体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厂长(经理)对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负责,是集体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第32条规定:集体企业的“厂长(经理)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或者招聘产生。”这就明确地表明了集体企业的厂长(经理)和职工(代表)大会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厂长(经理)是接受企业全体职工的委托来领导和组织企业日常生产经营和行政工作的。从集体企业《条例》对厂长(经理)职权的规定内容上也充分体现了这一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集体企业《条例》第34条规定:“厂长(经理)在法律、法规的规定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①领导和组织企业日常生产经营和行政工作;②主持编制并向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固定资产投资方案;③主持编制并向职工(代表)大会提出企业机构设置方案、决定劳动组织的调整方案;④按照国家规定任免或者聘任、解聘企业中层行政领导干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⑤提出企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⑥提出企业的经济责任制方案、工资调整方案、劳动保护措施方案、奖惩办法和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⑦奖励职工;⑧遇到特殊情况时,提出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建议;⑨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同时,在集体企业《条例》第35条关于厂长(经理)的职责中规定:厂长(经理)必须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并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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