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基层工会选举主要有哪些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企业管理出版社《工会工作手册》第935页(988字)
对于基层工会的选举,《中国工会章程》、《基层工会工作暂行条例》和《关于地方工会和基层工会召开代表大会及组成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若干规定》中作了如下主要规定:
(1)工会基层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工会基层委员会选举主席、副主席、经费审查委员会选举主任、副主任。基层工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大型企事业单位的工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经上级工会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工会基层委员会选举产生。工会基层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车间(科室)建立车间(科室)工会委员会。车间(科室)工会委员会由车间(科室)工会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和工会基层委员会任期相同。车间(科室)工会委员会选举主席一人,必要时可选举副主席一人。工会小组长由工会小组选举产生。选举中,获得超过选举范围人数的半数以上选票方能当选。
(2)会员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保留会籍者,不参加选举。非会员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人有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后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的权利。
(3)代表、委员、候补委员、常委、主席、副主席候选人的产生,必须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经过自下而上的充分酝酿、反复讨论。委员、候补委员候选人名单必须经过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方为有效。候选人不限于本届代表大会的代表。
(4)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可以经过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不经过预选,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员的办法进行选举。
(5)委员、候补委员、常委、主席、副主席,按《中国工会章程》规定的范围进行选举,获得超过选举范围人数的半数以上选票方能当选。
(6)代表、委员、候补委员的候选人名单,按姓氏笔划为序排列。
(7)从委员中增补常委或主席、副主席,一般要由委员会选举产生,不是委员的要先增选为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