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两晋农业政策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394页(533字)

中国两晋时期,在实行占田制基础上推行田赋征收制度。据《晋书·食货志》记载,西晋实行课田制与户调制并行的农业赋税制度。规定课田方式及数量:“男子一人占田七十亩,女子三十亩。其外丁男课田五十亩,丁女二十亩,次丁男半之,女则不课”,“远夷不课田者输义米户三斛,远者五斗,极远者输算钱人二十八文”。关于每亩课田数量,据《初学记》引《晋故事》记载:“凡民丁课田。夫五十亩,收租四斛”,即每亩交田赋八升。课田制中对人丁年龄作出规定:“男女年十六已上至六十为正丁;十五已下至十三、六十一已上至六十五为次丁;十二已下,六十六已上为老小,不事”。户调制规定:“丁男之户,岁输绢三匹,绵三斤,女及次丁男为户者半输。其诸边郡或三分之二,远者三分之一”。东晋时,对田赋征收有改变,成帝咸和五年(公元330年)下令废除课田制,“始度田收租,取十分之一,率每亩税米三升”,哀帝即位,又减田赋“亩收二升”。孝武帝太元二年(公元377年)又废除了度田收租制,改为按人交税,无论有否土地,王公以下每人口税三斛,太元八年又增至口税五石。按人征税对自耕农是极大负担,自耕农土地少,却要按人口和大地主交纳同样数量赋税,自耕农负担过重,限制了其生产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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