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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收承付结算有哪些基本规定?

书籍:出纳手册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出纳手册》第235页(1143字)

托收承付业务具有使用范围较小,监督严格且信用度较高的特点,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单位办理托收承付业务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2)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

(3)收付双方使用托收承付结算必须签有符合《经济合同法》的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上订明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4)收付双方办理托收承付结算,必须重合同、守信用。收款人对同一付款人发货托收累计3次收不回货款的,收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收款人向该付款人办理托收;付款人累计3次提出无理拒付的,付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其向外办理托收。

(5)收款人办理托收,必须具有商品确已发运的证件(包括铁路、航运、公路等运输部门签发运单、运单副本和邮局包裹回执)。

(6)没有发运证件,属于下列情况的,可凭其他有关证件办理托收:

①内贸、外贸部门系统内商品调拨,自备运输工具发送或自提的;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强的商品,以及电、石油、天然气等必须使用专用工具或线路、管道运输的,可凭付款人确已收到商品的证明(粮食部门凭提货单及发货明细表)。

②铁路部门的材料厂向铁道系统供应专用器材,可供其签发注明车辆号码和发运日期的证明。

③收款人承造或大修理船舶、锅炉和大型机器等,生产周期长,合同规定按工程进度分次结算的,可凭工程进度完工证明书。

④付款人购进的商品,在收款人所在地转厂加工、配套的,可凭付款人和承担加工、配套单位的书面证明。

⑤合同规定商品收款人暂时代为保管的,可凭寄存证明及付款人委托保管商品的证明。

⑥使用“铁路集装箱”或将零担凑整车发运商品的,由于铁路只签发一张运单,可凭持有发运凭证单位出具的证明。

⑦外贸部门进口商品,可凭国外发来的账单、进口公司开具的结算账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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