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整理与保管出纳归档资料?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出纳手册》第289页(1066字)
1.出纳档案的保存要求
出纳档案的保存是一个长期过程,为了保证档案在保存期限内的安全和有效,各单位必须加强档案的保管工作,出纳档案保管的具体要求有:
(1)档案记录必须真实、完整、准确、连续,不得擅自篡改、涂抹或歪曲档案记录;
(2)档案整理、装订成册按规定办理,做到不易散失、便于查阅;
(3)档案记录必须按照规定的保存年限进行保管;
(4)档案的使用、移交和销毁必须按照严格的程序办理;
(5)档案不得外借、撕毁、遗失;
(6)档案的存放地应当安全、防火、防盗、防潮、防虫;
(7)档案资料,应能积极地为本单位所利用。
2.出纳归档资料的保管期限
各种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根据其特点,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年度会计报表和某些涉外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属于永久保管,其他属于定期保管。定期保管期限有3年、5年、10年、15年、25年5种。会计档案中出纳归档资料的保管期限应严格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各种档案资料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1天算起。
3.出纳档案的销毁
出纳档案在保存期满后,对确无保留必要的资料,经本单位主要领导审查并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销毁手续;保管期满但未结算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定事项完结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注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在销毁档案资料时,应由档案部门和财务部门共同派人监销,如有特殊要求的,应由本单位主要领导或上级主管部门派人监销;监销时监销人应对档案逐一清点核对,确认其确实无保留必要;销毁后,监销人员应在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销毁情况报告本单位领导,其销毁清册由档案部门另行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