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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和征税对象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地税业务手册》第144页(5812字)

一、纳税人

(一)对纳税人的认定

凡是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除外资企业外)都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所谓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是指同时具备三个条件的企业或者组织,这三个条件是:在银行开设结算帐户;独立建立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三个条件是正确计算和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必要条件,缺一便不构成独立核算的企业或组织。这样规定,既具有税收上的独立性和权威性(避免从属于工商登记等其他部门掌握的标准),又简洁明了,便于操作(易于识别纳税人,也有利于纳税人判断自己是否应缴纳所得税)。

(二)纳税人的种类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具体包括:

1.国有企业。是指生产资料属于全社会劳动者所有的公有制企业或生产经营单位。旧称“国营企业”。地方国有企业应向主管的地税局(所)缴纳企业所得税。

2.集体企业。是指生产资料属于部分劳动群众所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规定依法注册、登记,实行共同劳动、按劳分配的公有制企业或生产经营单位。

3.私营企业。是指生产资料归私人所有,雇工8人以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规定依法注册、登记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4.联营企业。指生产资料归联营各方共有,由多种所有制性质的企业和经营单位联合经营而形成的经营实体。主要形式有紧密型、半紧密型和松散型三种联营企业。

5.股份制企业。是指企业的全部注册资本由全体股东共同出资,凭股份参加管理,分享(担)权益和风险,并以股份形式构成的企业,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6.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注册、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范围很广。事业单位是指从事社会各项事业,拥有独立经费或财产的各种社会组织。如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机构和图书馆、博物馆、艺术团体、各级各类学校、各种科研机构以及医药卫生、体育等单位。社会团体是指除企业、机关、事业单位以外的,拥有独立财产或经费的各种社会组织,如工会、共青团、妇联、行业协会、学术研究团体(包括各种学会、研究会)、宗教团体、各种基金会等组织。这些组织只要有税法规定的应纳企业所得税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均视同企业缴纳所得税对待,以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复杂状况,达到拓宽税基、平等税负、避免漏税和避税之目的。

(三)对特殊行业或企业纳税人的确定

一般来讲,只要具备独立核算的三个条件,即构成独立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但对一些特殊行业、部门等,也可以由若干独立核算的纳税人汇总纳税,以符合这些行业、部门等经济运行的实际情况。

1.金融、保险企业纳税人。

根据现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对中央税与地方税的划分,金融、保险企业的所得税全部归中央财政收入,而且在从1994年1月1日起的“八五”后两年内,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投资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所得税税率为55%(其它内资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适用《企业所得税条例》规定的33%税率)。鉴于金融、保险企业的所得税收入数额较大,原来就执行集中交纳(国内保险收入系就地缴纳例外)所得税的办法,为了保证中央财政收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一律以总行(总公司)为单位按季集中将其应纳所得税缴入中央金库,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征收管理,年终与财政部统一进行清算。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除其国内保险业务的净收入仍就地分季向中央金库预交所得税(该项所得税收入中央与地方五五分成,平时先就地交入中央金库,年终返还)外,涉外保险及其他业务净收入由总公司分季向国家税务总局预交所得税;除此以外,其他各类金融、保险企业的所得税均按照《企业所得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以独立核算单位为纳税人,由当地主管税务局就地征收管理,并按规定交入中央金库。

金融、保险企业来源于境外的所得,按《企业所得税条例》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征税。

国家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所属的各类金融性公司,要按国家有关规定限期脱钩,没有脱钩的暂按总行(总公司)统一的所得税率55%缴纳所得税,所得税收入归中央财政。

2.铁道部所属企业纳税人。

对铁道部所属企业纳税人的确定,其主要内容如下:

(1)铁道部直属的运输企业(含所属工附企业),以铁道部为纳税单位,在北京集中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是我国铁路运输本身的特点和铁路运输的财务核算制度所决定的。在我国,铁路建设、运输调度是全国一盘棋,由铁道部统一指挥全国的运输。各铁路局、分局、路段,是按照统一的规定去相应承担运输任务,确保运输的安全和正点。因此,在财务核算上不可能对铁路运输的客货运成本费用以及收入人为地划分地段来进行核算。例如,从乌鲁木齐运往大连一批物资,要经过很多铁路局和车站,沿途要消耗所到车站的人力、物力、换车、加油、检修,其中任何一个环节接不上或不投入相应的人力、物力,其运输任务都不会如期完成。而完成这批物资运输所取得的收入及其支付的费用,很难分清楚各个路、局、段、站分别支付了多少费用、应该取得多少收入。由于运输收入和费用的无法分摊和核算,所以,各直属运输企业只能以铁道部为纳税人,统一纳税。

(2)铁道部的铁路施工企业,以独立经济核算的总公司、工程局、工厂为纳税人,在纳税人所在地就地纳税。这主要是考虑到铁路施工具有跨地区、工作量大、周期长、施工的专业性和相互间配合协作都很强的特点。这么确定施工企业的纳税人,也符合其财务核算体制。

(3)对铁道部所属的工业、供销及其他单位,包括铁道部下属的独立经济核算的宾馆、饭店、招待所和铁路工厂、食品厂、物资供销企业以及事业单位、科研所等,均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纳税人。

铁道部与地方政府投资兴办的合资铁路,按联营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铁道部系统所属企业投资兴办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按国家对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所得税统一规定执行。铁道部直属运输企业兴办的多种经营国有企业,凡在“七五”铁路包干未缴所得税的,“八五”期间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需要指出的是,对地方投资建成的地方铁路,中外合资建成的铁路,不能由铁道部集中交纳。因为地方铁路一般距离短,在业务上虽然与全国铁路连成一片,但成本核算是独立的。因此,应该由地方或合资铁路管理企业或机构依法缴纳所得税。

3.民航运输企业纳税人。

对民航运输企业纳税人的确定,凡民航总局所属的运输企业,已成为独立法人的,以独立法人的企业为纳税人;未成为独立法人的,暂以民航总局为纳税人。民航总局直属运输企业[除中国国际、中国东方、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独立纳税外],在1994年底前,由民航总局集中缴税。民航总局所属的工业、供销企业以及其他单位,均以独立核算的企业为纳税人。这样确定纳税人符合民航运输财务核算体制现状和今后改革趋势。

4.邮电部所属邮政电信企业纳税人。

(1)在1995年底前,邮电部直属邮电通信企业(含所属工业、供销等其他企业)的所得税,以邮电部为纳税人,在北京(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征收局)集中缴纳。这是因为,我国邮电行业目前既是经济实体,又是政府职能部门。在通信网路建设上,均是按行政区规划、分布,且以首都北京为中心呈四级(北京——省间中心局——省会——地市——县)辐射的网络。在生产经营方式上是全程全网、联合作业,一项邮电通信业务往往要由若干个企业共同协作才能完成。所以,各邮电通信企业近期尚不可能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纳税(所得税)。加之,邮电通信的经营目的是以提高社会效益为主,我国边远地区的邮电局、所,即使微利、亏损,也还是要照常开展和发展业务的。如以邮电局、所为纳税人,这些处于边远、贫困地区的一些邮电企业就难以生存和发展。

(2)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经国家批准经营的邮电通信企业,如一些非邮电系统开办的无线寻呼、邮件快递等业务,则以这些独立核算的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3)邮电部直属的除邮电通信企业以外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除另有规定者外,均以独立核算的企业或企业性单位为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

5.企业集团的所得税纳税人。

为了支持企业集团发展,进一步增强企业集团的凝聚力,参照国际上通行的对企业集团的税收处理做法,我国对大型企业集团缴纳所得税的纳税人也作了特殊规定,并相应采取了税收的监控措施,扬其利而除其弊。规定如下:

(1)企业集团分别以核心企业、独立经济核算的其他成员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企业集团(第一批试点企业集团55家),其核心企业对紧密层企业资产控股为100%的,可由控股成员企业选择由核心企业统一合并纳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纳税环节确定后,企业不得自行改变。

(2)企业集团在办理合并纳税申请时,须向国家税务总局提供下述资料或文件,并抄送核心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

①企业集团原缴库办法、缴库地点;

②国家有关部门核定的核心企业名单与所在地点;

③紧密层企业名单与所在地点,紧密层企业与核心企业的资产控股关系。

(3)经批准合并申报纳税的紧密层企业,应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汇缴认定手续,年终提供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财务报表。当地税务机关按照《企业所得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在核实其全年应纳所得税或亏损额并签字盖章后,再由核心企业据以办理汇总纳税事项。未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准并签字盖章的,一律无效。

(4)合并纳税的紧密层企业年度发生亏损,不得自行用本企业以后年度的利润弥补。核心企业盈亏相抵后,可按照《企业所得税条例》中弥补亏损的规定执行。

此外,在第二步利改税(1984年)时,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军工、外贸、劳改企业以及目前是否到期的承包、包干行业和企业,自1994年1月1日起,也一并纳入现行企业所得税的征收范围。

二、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征税对象或课税对象,是指对什么征税。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内资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这些所得均应是有合法来源的所得。经查明的企业非法所得,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而是采用全部没收并采取罚款等处罚措施。企业所得税的名称即是以其课税对象加以命名的,以所得为课税对象也正是企业所得税不伤税本、量能负担的优势所在。征税对象的具体内容如下:

1.生产经营所得,是指从事物质生产、交通运输、商品流通、劳务服务以及经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确认的其它营利事业取得的所得。

2.其它所得,是指股息、利息、租金、转让各类资产收益、特许权使用费以及营业外收益等所得。分项来看,财产转让所得是指纳税人有偿转让各类财产所取得的所得;利息所得是由纳税人购买各种债券等有价证券的利息、外单位欠款付给的利息以及其他利息所得;租赁所得是指纳税人出租固定资产、包装物等财产而取得的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纳税人提供或者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着作权等取得的所得;股息所得是指纳税人对外投资入股分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其他所得是指固定资产盘盈、罚款、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物资及现金的溢余等等形成的所得。

生产经营所得及其他所得,按照其来源地划分,可分为境内所得和境外所得。境内所得是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劳务、投资等经济活动而产生的所得。境外所得是指在中国境外从事上述经济活动而产生的所得。将境外所得纳入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经济利益。为了避免对境外所得的双重征税,可采取税款抵免法(参本章第五节)加以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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