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管理行政处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91页(487字)

税务机关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依法给予的行政制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2月23日财政部发布)的规定,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未按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未按规定领购发票;未按规定开具发票;未按规定取得发票;未按规定保管发票;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收缴发票,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由税务机关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或者销毁,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