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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的税额扣除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地税业务手册》第159页(1674字)

一、国际双重征税的产生与避免

国际双重征税的产生与避免,本书有专章阐述,因此,在内资企业所得税涉及这部分内容时,我们只就现行的规定加以必要的归纳,其理论部分,读者可参阅本书有关篇章。

在本章第二节,我们已经说明对内资企业纳税人来源于境外所得征税的必要性。但是,为了避免两个国家(地区)对同一所得征收两次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条例》采用了扣除已纳税款的办法,即纳税人有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即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不包括减免税或纳税后又得到补偿以及由他人代为承担的税款。但中外双方已签定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按协定的规定执行)],可在汇总境内、境外所得纳税时,从其应纳所得税额中扣除;但是,扣除税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按我国《企业所得税条例》及细则的有关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纳税人的境外所得按我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即为扣除限额(分国家、地区计算,不分项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纳税人来源于境外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的税款,低于依照规定计算的扣除限额,可以从应纳税额中按实扣除;超过扣除限额的,其超过部分不得在本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扣除,也不得列为费用支出,但可用以后年度税额扣除的余额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二、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的征税规定和税额抵扣

(一)基本规定

纳税人从其他企业分回的已经缴纳所得税的利润,其已缴纳的税额可以在计算本企业所得税时予以调整。

(二)具体规定

1.联营企业。

对联营企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一律先就地征收所得税,然后再进行分配。联营企业的亏损,由联营企业就地按规定进行弥补。

联营企业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联营企业,不退还所得税;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联营企业的,投资方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应按规定补缴所得税。补缴所得税的计算公式为:

(1)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投资方分回的利润额÷(1-联营企业所得税税率)

(2)应纳所得税额=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投资方适用税率

(3)税收扣除额=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联营企业所得税税率

(4)应补缴所得税额=应纳所得税额-税收扣除额

2.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股息、红利收入,暂比照上述联营企业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其补缴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所得税额=来源于股份制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投资方适用税率

税收扣除额=来源于股份制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股份制企业所得税税率

应补缴所得税额=应纳所得税额-税收扣除额

由于地区间所得税税率存在差异(见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为了完善税法,不留漏洞,同时为了计算简便,所以规定投资方企业从联营企业分回的利润及股息、红利可以不并入投资方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而按上述规定所列计算公式补缴所得税。如果联营企业的适用税率与投资方企业适用税率一致,但由于联营企业享受税收优惠而实际执行税率低于投资方企业的,则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利润及股息、红利不再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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