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方向税的计税依据和税率设置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地税业务手册》第200页(2619字)
一、计税依据
投资方向调节税的计税依据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际完成的投资额,其中更新改造投资项目为建筑工程实际完成的投资额。基本建设(以下简称基建)和更新改造(以下简称更改)计税依据有所不同,对更改项目只就建筑工程投资额计税,是为了促进企业由外延型扩大再生产转向走内涵型扩大再生产的道路,充分利用现有厂房、设备,挖潜革新,提高综合经济效益。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际完成的投资额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其他投资、转出投资、待摊投资和应核销投资。基本建设项目,按其实际完成投资总额计税;更新改造项目,按其建筑工程实际完成投资额计税;其他固定资产投资,按其实际完成投资总额计税。为鼓励危房改造,对危房改造项目,可扣除原建筑面积,只对其扩大面积部分的投资为计税依据征税。
固定资产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完成额的计算方法,一般按照单价和各种取费标准计算,即以实际完成的实物工作量乘以单价(包括直接用于工程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费用和其他直接费用),再加上一定比例的间接费用和独立费用,计算公式是:
2.设备投资完成额(包括工具、器具投资),分别采用以下方法计算:
需要安装设备的投资完成额,应当在设备正式开始安装以后才能计算设备投资完成额。
不需要安装的设备、工具、器具的投资完成额,一般应以设备、工具、器具到达建设项目的仓库或指定地点,经验收合格即可计算投资完成额。
备品、备件和备用设备的投资完成额,应在所服务的单位的单项工程开始设备安装后,根据实际到货数量计算。
3.待摊投资、转出投资、应核销投资和其他投资完成额的计算方法,一般按财务会计实际支出数计算。如果财务会计支出帐结帐较晚,可先预计完成数,待年度或竣工清算时再进行调整。
4.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中的综合费用,应按项目主体工程中的单位工程的适用税率计税。
二、税率设置
投资方向税是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确定的产业发展序列和经济规模的要求确定差别税率的。具体适用税率有0%、5%、10%、15%、30%五个档次。差别税率是按两大类来设计的,一是基建项目投资;二是更改项目投资。
1.基建项目投资适用的税率。
(1)对国家急需发展的项目投资,如农林、水利、能源、交通、地质勘探等基础或薄弱部门,适用零税率,予以扶持照顾。
(2)对国家鼓励发展但又受能源、交通等制约的项目投资如钢铁、化工、石油化工、水泥等部分重要原材料,以及一些重要机械、电子、轻工工业和新型建材等项目投资,实行5%的轻税政策。商品房屋建设中,商品住宅按5%的税率征税。
(3)对城乡个人修建住宅和职工住宅(包括商品房住宅的建设投资),分别实行从优化低政策。为了改善职工、农民居住条件,配合住房制度改革,对城乡个人修建、购买住宅的投资,实行零税率;对单位修建、购买一般性住宅投资,实行5%的低税率;对单位用公款修建、购买高标准独门独院、别墅式住宅投资,实行30%的高税率。
(4)对楼堂馆所以及国家严格限制发展的项目投资,课以重税,税率为30%。
(5)对不属于上述四类的其他项目投资,实行中等税负政策,税率为15%。
对基建投资项目按经济规模设置差别税率,主要是对符合经济合理规模的项目,在适用税率上予以鼓励。反之,则予以限制。比如,对某些单位为过多追求局部利益和本单位利益而盲目建设规模小、技术水平低、耗能高、污染严重、效益差的项目,采取高税率加以限制。
2.更改项目投资适用的税率。
为了鼓励企事业单位进行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促进技术进步,体现基本建设从严,更新改造从宽的政策精神,对国家急需发展的项目投资(与基建项目投资相同),给予优惠扶持,适用零税率;对除此以外的更改项目投资,一律按建筑工程投资额征收10%的投资方向调节税。但由于其计税依据仅限于建筑工程投资额(无建筑工程投资的单纯工艺改造和设备更新项目的技术改造适用零税率),因此,税负将大大降低。为了平衡更改项目和基建项目中住宅投资的投资方向税税负,对建设单位经计划部门批准的或根据国家规定自行安排的更改项目中的住宅投资,除按税法规定适用0%和30%的税率以外,配套新建的一般民用住宅投资,一律按5%的税率征收投资方向税,计税依据为住宅全部投资额。
3.外事用房建设投资适用的税率。
(1)外国政府驻华大使馆建设,包括统建使馆、自费建馆、互惠建馆及其配套工程,适用0%税率;
(2)外交公寓,适用5%税率;
(3)其他外事用房及其配套工程(包括商业用房、餐厅等),按现行统一规定的适用税率计征。
投资方向税的税率设置不是一成不变的,因为国家的产业政策不同时期会有所调整。所以,投资方向税的税目税率设置(调整权限在国务院)也会相应进行调整,以服务于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