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税系统征收的教育费附加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地税业务手册》第262页(1644字)
一、教育费附加的概念及开征情况
教育费附加是以缴纳流转税“三税”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义务人征收的一种专门用于教育事业的基金。其开征的目的在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加快发展地方教育事业,扩大地方教育经费的资金来源;有利于抓好我国的基础教育,提高人口素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1986年4月28日,国务院发布了《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自同年7月1日起施行。1990年6月7日,国务院就教育费附加征集率(由1%提到2%)和征收使用等方面的内容发文作了修改。1994年新的流转税制出台后,国务院于1994年2月7日以国发明电[1994]2号下发了《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相应明确了教育费附加的计征依据、征收机关、收入归属,并将附加率由原来的2%调整为3%。
二、教育费附加的基本内容
(一)纳费人
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国发[1984]174号文)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依照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
(二)计征依据、附加率
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对从事生产卷烟和烟叶生产的单位,减半征收教育费附加。
(三)应纳教育费附加的计算。
应纳教育费附加=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合计税额×附加率。
企业缴纳的教育费附加,一律在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中支付。
(四)专款专用
教育费附加纳入预算管理,作为教育专项资金,根据“先收后支、列收列支、收支平衡”的原则使用和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使预算内教育事业费逐步增长,不得因教育费附加纳入预算专项资金管理而抵顶教育事业费拨款。
铁道系统、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随同营业税上缴的教育费附加,由国家教育委员会按年度提出分配方案,经财政部同意后,用于基础教育的薄弱环节。
(五)先缴后返
凡办有职工子弟学校的单位,应当先按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教育部门可根据它们办学的情况酌情返还给办学单位,作为对所办学校经费的补贴。办学单位不得借口缴纳教育费附加而撤并学校,或者缩小办学规模。
三、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
教育费附加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各级银行要为同级教育部门设立教育费附加专户。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按照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教育费附加分别由地方税务局和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地税局征收的教育费附加是指按地税局征收的营业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国税局系统征收的教育费附加包括按铁道、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营业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和按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除汇总缴纳营业税的单位外,其余单位和个人均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教育费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