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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改革的简要回顾及进一步改革的必要性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地税业务手册》第414页(1828字)

一、征管改革的简要回顾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税收的征管模式一直沿用传统的“一员到户、各税统管、征管查一人负责”的模式,这一模式曾与一度实行的单一的计划经济相适应。但随着对内搞活经济、对外开放政策的实施,多种经济形式、经营方式开始并存,纳税人的户数开始大量增加,税务人员的管户量成倍增长,征管任务日益繁重,传统的大一统模式已不能完全适应客观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不利于严格以法治税和建立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为了适应客观经济形势的需要,坚持以法治税,有效地监控偷税漏税,对传统的税收征管模式的改革,势在必行。

1988年2月,税务总局确定在吉林、湖北、河北、武汉三省一市进行征管模式的改革,推行“征管查三分离”或“征管、检查二分离”的征管模式。同年又在基层税务机关加强征、管、查机构,充实力量,并在内部干部人事制度、分配制度方面引进竞争机制,激励机制。1990年,根据具体情况,“征管查三分离”或“征管、检查两分离”的征管模式改革试点范围又扩大到部分省、市、区、县,并于1991年在全国基本上实行了征管模式的转换。

征管查“二分离”或“三分离”的模式是指在基层税收征管中,根据税源分布及纳税人的不同情况,实行税款征收、纳税管理、纳税检查相分离的征管形式,把过去的由一人征收管理的办法,变为征、管、查分开由三人管理或征管与检查分开由二人管理。在税收征管改革方面,同期还进行了以下改革:1.建立纳税人主动申报制度。到1992年,在实现征管模式转换的地区,已有95%的市、县税务局实现了这一制度;2.建立减免税集体讨论、审批制度,避免一个人或几个人说了算存在的弊端;3.实行公开办税制度,增强税收工作的透明度,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4.加强部门协作,实行综合治理,建立最为广泛的协税、护税体系。

二、现行税收征管模式存在的问题及改革的必要性

近几年来的征管改革,初步完善了征管运行机制,明确了各运行环节的职责,理顺了工作关系,提高了纳税人的税收法治意识和依法纳税意识,取得了积极成果。但是,由于改革的深度和力度不够,主要还存在以下问题:

1.人员紧张,疲于应付。分离模式打破了征纳双方原有的平衡,使税收人员相对减少,户数相对增加。由于没有取消税务专管员制度,税务机关依然包揽着核税、开缴款书直至向金库缴款等大量事务性工作,加之我国地域辽阔,征管手段落后,计算机装备差,所以改征管查合一为分离模式后,征管力量不足的矛盾更为突出。如不实行税务代理制度,采用现代化手段,既使维持原来的征管质量和效率,也必须大幅度增加人员,然而这是不现实的。由于税务人员疲于应付,也影响了税收工作的质量。

2.衔接机制不健全。征管查本身是一个相互联系的系统,往往很难在三者之间找到既合理,又切实可行的划分标准,因而也很难规范地划分三者各自的职责范围,以至于在工作中出现了相互推诿、争执和资料渠道不畅等现象,因而降低了工作效率。加之征管改革措施不配套,征管效率也难以提高。

3.征管改革不够规范、统一,如既允许征管查“三分离”,也允许“二分离”,不利于应用微机征管。

4.与新税制的要求不适应。1994年新税制出台后,运行基本顺利,其存在的大量问题就是执行的问题,即征管问题,如擅自实行优惠政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伪造、虚开等等。再好的税制,执行不好,也发挥不出其应有的作用。

鉴于上述问题,必须深化、加快税收征管的改革,正如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所指出的那样“改革不能停步,改善管理迫在眉捷”。对目前弊端较大的税务专管员制度以及落后的征管手段等必须加以改革,充分认识征管改革的必要性。征管改革的必要性概括起来就是:征管改革是税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正确贯彻新税制、巩固和保卫新税制的需要;是改善征管手段提高征管效率的需要;也是税务部门勤政廉政,提高干部素质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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