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629页(364字)

记忆中相当数量的事件脱失。遗忘的规律是新近发生事物的记忆先受累,即近事遗忘,以后扩展到较远事物,即远事遗忘。造成遗忘的原因主要是各种原因所致的意识障碍和脑器质性疾病。根据遗忘发生的时间和与导致遗忘的关系,可将遗忘分为:①顺行性遗忘。记忆障碍发生于疾病、创伤之后,遗忘的内容也仅限于疾病、创伤发生后的经历。②逆行性遗忘。记忆障碍表现为不能回忆疾病、创伤发生前的经历。③阶段性遗忘,又称心因性遗忘。多由严重的精神创伤引起。患者对疾病或创伤之前的某一段具有特定意义的经历或具体事件完全遗忘,但经过暗示治疗后,可完全恢复正常。④进行性遗忘。随着年龄的增长或疾病的加重,记忆功能逐渐出现障碍直至完全丧失。由于遗忘的出现,提示脑部有病变,故在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中,对遗忘现象的定性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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