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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诉讼的基本内容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地税业务手册》第434页(4000字)

一、提起诉讼

提起税务行政诉讼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原告是认为税收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5.诉讼是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的;

6.对必经复议的一般税务纠纷案件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先向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人不能逾越行政复议这一必经程序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诉讼参加人

税务行政诉讼的参加人就是参加该诉讼的当事人和与当事人地位相似的人,包括当事人(原告和被告)、第三人、诉讼代理人。不同的诉讼参加人,参加的原因不同,因而其诉讼权利、地位及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也是不同的。

税务行政诉讼当事人是指因税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诉讼,并受法院裁判约束的利害关系人,即通常所说的原告和被告。税务行政诉讼的原告始终是承受税务管理的相对人,而被告只能是税务机关。诉讼当事人在不同的诉讼阶段有不同的名称:在第一审程序中,称为原告和被告;在第二审程序中称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在执行程序中称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不同的称谓表明不同诉讼阶段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及其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是有区别的。税务行政诉讼的参加人是指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利害关系,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加入已开始诉讼的人。参加税务行政诉讼的第三人,他或者站在原告一方,或者站在被告一方;他与所参加一方的利益是一致的,其参加的根本目的是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原告、被告的权利和义务

1.税务行政诉讼中的原告主要享有以下权利:

(1)起诉权,起诉后有放弃、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

(2)请求司法保护、委托他人代理诉讼、申请回避等项权利。

(3)提供证据、进行辩论、查阅庭审材料等项权利。

(4)上诉权、申请复核权等诉讼权利。

(5)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权。

2.原告应当履行的义务有:

(1)原告必须依法正确行使诉讼权利,不能滥用诉讼权利,随意提起诉讼或缠讼。不论可不可以直接提起诉讼,均应考虑先行复议。

(2)原告必须遵守诉讼程序,服从法庭的指挥。尊重对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妨碍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3)原告必须履行生效的判决、裁定。

3.税务行政诉讼中,被告享有的权利归纳起来有:

(1)被告对原告的起诉,有进行答辩的权利。

(2)被告有委托诉讼代理人进行诉讼的权利。

(3)被告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4)在庭审中,被告有进行辩论的权利。

(5)对一审法院的判决或裁定,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有提起上诉和申请复核的权利。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被告有向法院申请或依法强制执行的权利。

4.作为被告的税务机关在诉讼虽应履行的义务是:

(1)必须依法正确行使诉讼权利,不得滥用诉讼权利。

(2)遵守法庭秩序,服从法庭指挥,不得妨碍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3)必须履行生效的判决、裁定。

四、诉讼程序

人民法院受理税务行政诉讼案件并在完成了审理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后,诉讼程序即转入正式审理阶段。审理是人民法院对税务行政诉讼案件的实质性审查,为最后的判决打下基础。开庭审理一般有以下几个程序:

1.宣布开庭;

2.法庭调查;

3.法庭辩论;

4.合议庭评议;5.宣告判决。其中最重要环就是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

法律调查的内容包括询问当事人、询问证人、询问鉴定人,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以及当事人各方向法庭提供支持自己诉讼主张的法律依据等。

法庭辩论是由诉讼当事人对税务争议案件,各自陈述自己的意见理由和根据,批驳对方的论点和论据,以便在诉讼中居于有利地位的活动。在这一阶段,法庭必须保障双方当事人充分、平等地行使辩论权;顺序是首先由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然后由被告的税务机关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最后由原告和被告双方相互辩论。

在法庭辩论中,如果发现新的事实需要进一步调查,法庭可以宣布停止辩论,重新进行法庭调查,待事实查清后宣布继续进行法庭辩论。在法庭辩论中,法庭发现当事人不善于辩论时,可以用提出问题、征求意见、明确诉讼争执焦点等方式,启发、引导当事人进行辩论。

法庭辩论结束后,由审判长依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他们的最后意见。然后由合议庭进行评议,在合议庭评议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原告或被告对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不服的,均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服一审裁定的,原告或被告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的,一审判决或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对于一审判决和裁定,原告或被告均有权上诉。但提起上诉应具备以下条件:1.上诉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2.上诉的对象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一审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以及一审法院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除外)。3.提起上诉应当使用上诉状,写明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的基本情况,上诉的来由和请求,上诉的理由等内容。

二审人民法院对一审法院的判决或裁定进行全面审理以后,按照其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几种处理:

1.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

3.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原告或被告以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或裁定书就要强制执行了。税务行政诉讼的执行是指人民法院依靠国家力量,按照法定程序采取强制措施,实现人民法院对税务行政诉讼案件所作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的诉讼活动。税务行政诉讼的执行是完成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审理的最后阶段。

五、税务行政诉讼与税务行政复议、刑事诉讼之间的区别和联系

由税务部门移送检察院立案侦察的偷税、抗税等案件,在检察院、法院尚未作出侦察结论或刑事判决前,当事人能否同时向税务机关申请复议,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应如何处理,如何避免涉及同一当事人的刑事诉讼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同时进行,而各自判决相互矛盾的现象。对三者之间的关系应作如下处理:

1.对符合复议条件的,复议机关应予以受理,但在检察院、法院作出有罪认定或法院已受理诉讼后,税务机关应通知申请人中断复议或不予复议。

2.如果检察院、法院作出无罪认定,复议机关应自收到两院无罪认定书之日起开始复议,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检察院作出有罪认定,复议机关就不再对该案进行复议,申请人也不能再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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