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押汇业务的核算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涉外会计实用手册》第564页(3635字)
一、押汇的概念
押汇是指异地间(国内或国外)商人进行交易时,以汇票、运货单据、保险单、发票等全部有关单据为担保,向银行押借款项的行为。对银行来讲,押汇业务实际上是以货物为担保的票据贴现。银行以押汇方式贷放资金,必须以取得全部运货单据为前提,一旦进口商不能付款时,银行可以行使处理担保品的权利。因而,银行经营押汇业务是以已成交的货物为担保,其安全程度比其他资金贷放方式较高。
银行的押汇按其承做的地点不同,可分为进口押汇和出口押汇。
二、出口押汇
出口押汇是指出口商于发运商品后,以提货单据为抵押,签发由进口商或其委托承兑银行为付款人的汇票,向银行融通资金的一种业务。
出口单位凭跟单信用证出口,交来全套单据,经银行审核单证相符后,如单位要求融通资金,可以有选择地叙做出口押汇。
(1)叙做范围。出口押汇是银行垫款先行买入一笔尚未收妥的外汇,银行承担一定的风险。为了保证外汇资金的安全和快速收回,银行在收到出口押汇申请书和受益人提交的信用证项下全套单据后,要认真考查开证行的资信及其他各项注意事项,仔细审证、审单。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不做出押汇:①单证之间、单单之间不严格一致,条款含糊不清;②来证有限制其他议付条款;③开证行和偿付行资信不好;④付款人所在地外汇短缺、外汇管制严格或发生金融危机等特殊情况,收汇确实无把握;⑤索汇路线迂回曲折,影响安全及时收汇;⑥国际金融市场剧烈动荡时期。
(2)押汇申请。经办银行与出口单位商妥,对某笔出口货款叙做出口押汇时,除办理正常议付手续外,还须由申请单位详细填写“出口押汇申请书”,一式四联:
第一联 “出口押汇申请书”由单位盖章,银行审核同意,按顺序编号,在出口附件后附入有关BP联留底;
第二联 “进出口押汇”科目借方传票;
第三联 “进出口押汇”科目贷方传票;
第四联 “进出口押汇”科目卡片帐。第三联、第四联应专夹保管,以便销卡。
由于信用证的最终付款决定于开证行,出口押汇是银行对出口单位保留追索权的一笔垫款。因此,申请人必须在押汇申请书上注明“一旦开证行拒付,贷款行有权主动从出口单位帐户内扣还垫付货款及利息,但纯属银行寄单、索汇时因工作差错而遭致延迟收汇或收汇不着,则概与本公司无涉……”等条款。
(3)审单付汇,银行审单认可叙做出口押汇后,即在申请人交验的信用证上批明受理的金额,将其退回出口商,然后支付押汇款项并办理托收。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进出口押汇——××单位出口押汇户 外币
贷:利息收入——贴现利息收入 外币
贷:手续费收入 外币
贷:外汇买卖 外币
借:外汇买卖 人民币
贷:活期存款——××户 人民币
(4)款项收回。收到国外银行或代理行贷记报单时,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存放同业款项——××银行 外币
或借:存放联行款项——××银行 外币
贷:进出口押汇——××单位出口押汇户 外币
贷:手续费收入——国外银行费用 外币
三、进口押汇
进口押汇是指进口商申请银行开发信用证,通知出口商所在地的联行或代理行按规定条件,购进出口商签发的,以进口商为付款人的跟单汇票,再由开证银行转向进口商收回汇款本息的一种业务。
(1)申请押汇。进口商填具“进口押汇申请书”,连同与出口商所签订的买卖合同一并提交开户银行申请进口押汇。“进口押汇申请书”一式四联:
第一联 进口押汇申请书;
第二联 “进出口押汇”科目借方传票;
第三联 “进出口押汇”科目贷方传票;
第四联 “进出口押汇”科目卡片帐。
(2)开立跟单信用证。进口商开户行收到申请后,经审查同意,即以出口商为信用证受益人,按管汇部门核销进口商品开证外汇额度开立跟单信用证,一式六联:第一、二联分别为信用证正、副本;第三联代统计卡;第四、五联给进口商;第六联为留底联。
(3)审单付汇。开证银行收到国外行寄来的跟单汇票和全部货运单据后,首先与信用证留底联核对,审核汇票、单据是否符合信用证条款。只要单证一致、单单一致,即应按约定的支付方式对外履行付款责任。通过与进口商签订的押汇契约和一联特种转帐借方传票及本行填制的贷记报单,进行帐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进出口押汇——××单位进口押汇户 外币
借:手续费支出——国外银行费用 外币
贷:存放同业款项 外币
(4)收回押汇款。进回单位归还押汇款本息,赎回单据时,开证银行应根据进口商提交的“还款凭证”和二联特种转帐贷方传票,进行帐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活期存款——××单位户 人民币
贷:外汇买卖 人民币
贷:利息收入 人民币
贷:手续费收入 人民币
借:外汇买卖 外币
贷:进出口押汇——××单位进口押汇户 外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