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程序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地税业务手册》第558页(5448字)
案件的查处是税务监察机构的重要工作之一,如果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保证税务部门严格执法和为政清廉的各项规章制度就会成为一纸空文。可见,案件查处的重要性。而要保证查处案件工作的质量,就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和制度。
税务监察机构受理的案件,一般都要履行登记、立案、调查、审理、定性处理、批复、呈报、材料归档等程序和制度。
一、登记
凡是监察人员发现和人民来信来访以及上级批办、其他部门转办有关监察对象违法违纪问题,都要登记调查。需要答复来信、来访举报人和批转办机关的,要及时答复。
二、立案
对监察对象违法违纪问题,经初步了解,确有违法违纪事实,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由局领导批准,即可建立案卷查处。
三、调查核实
检查处理案件一定要以确凿的事实为依据,调查是办案的重要阶段,是定性处理的基础,只有事实清楚,才能定性正确,处理恰当。调查的程序和规定如下:
1.调查分工。按“分级管理,下管一级”的干部管理体制划分的监察对象管辖范围来确定案件由哪一级税务监察机构调查处理。属本级监察机构管辖的,由本级调查;属上级机构管辖的,移报上级。但对重大案件,虽属下级监察机构查处范围,上级监察机构可视案情发展情况,必要时也可直接调查处理,下级税务监察机构要积极配合。
2.制定调查方案。根据案件的性质、特点、涉及面等案情进行分析研究,组成调查组,制订调查方案,经领导同意后实施。
3.调查的方式。调查工作要分清先后、主次,避免走弯路。调查的方式,主要是直接调查,也可以转交下级监察机构调查,或者移送其他机关或联合有关部门调查。
4.调查、取证:
(1)调查、取证必须有二人参加,必要时可请证人所在单位的党组织出面配合。
(2)向证人询问情况不应主观片面,或定调、诱导证人出证。对证人提出的情况不要当面表示欢迎或反对。
(3)不得把被检查者的情况透露给证人。在问题未弄清前,不要急于下结论,允许证人补充情况、订正、说明理由后修改或撤销原证。但不得提供伪证或进行诬告。
(4)索取的证实材料一定要写清楚,要由出证人签字或盖章,并同上所在单位的党组织或人事部门注明出证人的身份并加盖公章。有原件的尽可能索取原件,取不到原件的可以影印或复制。
(5)要注意充分地搜集证据,并对证据认真地进行鉴别,去伪存真。
(6)为保证证据的可靠性,外调人员不要代证人写证实材料,如本人不会写字,可让本人委托别人代写;找不到代笔者时,可作谈话记录,念给本人听并盖章或按手印。
5.监察事项涉及其他机关、团体、单位及个人时,税务监察机构可以进行必要的查询和调查,同当地监察机关取得联系,要求有关机关、团体、单位和个人予以协助。
6.在案件调查中,为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某些专门性问题,可以请有关单位或专门技术人员进行鉴定。
7.被调查人不管是哪一级干部,都要及时调查,要一查到底。
8.对于重大案件的调查情况,应及时向上一级税务监察机构报告。
9.经调查后情况不实,或不须追究责任的,应依立案批准程序予以销案,并书面告知被调查人或所在单位。
四、审理
审理,即依照事实、法律和政策进行审理。凡需定性处理案件,都要严格进行审理。审理公开与否,视情况而定。审理前要做好被检查人的工作,以尽快把问题调查清楚,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审理过程中应给当事人提供陈述意见和申辩的机会,严禁逼、供、信。被检查人要自觉地、主动地、忠诚老实地交待问题,不得串供或订攻守同盟。审理人员若有妨碍公正审理的情况,应依法实行回避。审理过程结束,要写出审理报告。
五、定性处理
定性处理就是要在搞清事实、证据确凿的基础上,经过分析研究,对问题的性质作出准确的结论,并且根据党的政策和规定,对被检查者做出恰当的处理。定性处理一定要做到以下五点:
1.事实清楚。事实是定案的基础。审理案件要注意案件材料中,对错误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后果、本人应负的责任,以及产生错误的主客观原因等等交代得是否清楚。如果事实不清,或有牵强附会、夸大或缩小事实的情况,要责成或协同原报案单位重新查证清楚。要使所认定的错误事实符合客观实际。具体要求做到:何人何事清楚,时间地点清楚,手段方式清楚,目的动机清楚,责任清楚。这样就可以使办案人员通过工作,客观真实地反映案件事实的来龙去脉。
2.证据确凿。证据是判断事实的依据。认定错误的事实,一定要有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充分、不确凿,就不能立案。只要证据充分、确凿,即使犯错误的人拒不承认,也可以立案。对证据必须认真地进行鉴别,去伪存真。证据确凿的基本含义是,不仅是证明违纪事实的依据是真实的,还必须具备足够的数量,足以对案件的每一个事实作出唯一的肯定的结论。证据确凿要具备四个条件:一是每一个证据都经过查征属实;二是据以定案的每一证据都同案件存在着内在联系;三是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事实之间的矛盾得到了合理的排除;四是有足够数量的证据证明案件事实并且得出唯一的肯定的结论。
3.定性准确。定性,是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分析认定问题的性质。对问题性质的认定要按有关政策规定作为判断的标准,对具体问题作具体分析,是什么性质的问题就定什么性质。性质一时难以确定时,可采取写实的办法作出结论,要写好对被调查人所犯错误事实的调查报告。
4.处理恰当。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的基础上,根据不同情况,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中第六条规定的八种处分,确定给予哪一种处分比较恰当,并据以做出处分决定。既不要处理过头,又不要姑息迁就,纵容包庇。要以事实为依据,以国家政策、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纪为淮绳,正确地运用法律、法规,根据被查处对象所犯错误的性质,对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对所犯错误的认识和责任大小,予以恰当的处分。案件处理恰当,必然会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案件处理失当,过宽过严都起不到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作用。
5.手续完备。处理案件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手续办事,不符合规定的,原报案单位必须补办。案件调查和审理,要严格依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要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只有坚持手续完备,才能保证案件的查处质量。案件从受理、立案、调查取证、审理到整理立卷归档,都要做到按程序和手续办事。
报送案件,须报以下材料:(1)处分决定;(2)错误事实调查报告和主要证据材料;(3)本人检查材料和对处分决定的意见以及组织对本人意见的说明;(4)复查的案件,还须报送原处分的决定和原定案的主要证据材料。
六、呈报和批复
在案件定性处理后,要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请示或抄报事宜。抄报仅作为上级和有关部门备案,不用批复。案件呈报和批复的要求如下:
1.呈报程序。
(1)对呈文的要求:
1)标题:关于给予×××同志行政××处分的请示。
2)主送:写明主送机关全称。
3)正文:要求根据处分决定写明违纪同志的主要错误事实,本人非法所得,造成的损失、后果,本人对错误的认识态度,退赔情况。何时经过何种会议讨论,给予何种处分。
4)署名和日期:要写明请示单位全称,形成请示的年月日,并加盖公章。
5)随同正文上报的处分决定等材料。
(2)税务机关承办的案件,按干部管理权限,是哪一级任命的就报哪一级机关审批。
(3)处分决定经上级机关批准后,要书面通知本人,并作好谈话记录。处分决定应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4)给予批评教育的不用报上级税务机关备案。
2.审批程序。
(1)上级税务机关接到下级税务机关的请示后,由指定的经办人进行审理核实,如有不清之处,要与办案人核对,包括证实材料与调查报告的核对,直到弄清为止。
(2)在材料复核之后,要找本人谈话,并作出记录,如提出异议而且是合理的,要责成办案单位进行复查。但无理取闹,拒不承认的,仍要维持原案。
(3)经办人审理工作进行完了,经过室务会讨论,提出处理意见后,请主管局长审阅,然后交局办公室,提请局务会讨论,按局务会决定进行批复。批复的标题为《关于给予×××同志×××处分的批复》。
批文要抄给下级税务机关三份,办公室一份,人事部门一份(装入犯错误本人档案),监察部门一份。最后要向违纪干部管理机关报送规定数量的审批、备案材料。
(4)涉及党纪处分,按党的组织规定报批。对需向司法机关起诉的案件,应及时报案,同时抄报上级税务机关。
七、材料归档
材料归档是整个案件的结束。一个案件结束之后,要经过历史的检验。因此,对办案材料,如证实材料、调查报告、处分决定、批复文件等都要立卷归档。案件归档工作,是办案人员对所办案件的总检阅,它作为历史的考证,既能对自己的工作负责,又能对组织和被检查人员负责,所以这是一项很重要的工作。办案人员必须把案卷整理归档,全部办案才算结束。
案件归档材料分主卷、副卷,要把定性处理的主要依据材料装入主卷,其余有保存价值的材料要装入副卷。应由办案单位归档的材料有:办案过程中的请示、调查报告;定性结论和处分决定;本人检查材料;证实材料;同受处分人的谈话记录等。
在归档过程中,要把批准机关的处分决定综合材料,本人检查材料送交人事部门,装入本人档案。
案件归档工作总的原则是:材料齐全,排列有序,整洁,目录齐全,便于查阅。办案单位的档案由办案单位保管,审批单位的档案由审批单位保管。立案调查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后三个月内结案。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结案的,应向本局领导或上级税务监察机构写出书面报告,最迟不得超过半年。
八、复议
被监察对象不服监察处理的,自收到监察决定之日起,15天内必须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议,原处理机关应在30天内作出复议决定。如被监察对象仍有异议的,可向上一级税务监察机构申诉,上一级税务监察机构应在30天内作出裁决。被监察对象在申诉、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原决定。
复查报告、批复程序及要求类似上述呈报和批复程序。经复议,可以变更或撤销原处理决定。确因处理不当或错误给被监察对象造成经济损失或名誉损失的,有关机关应负责赔偿和挽回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