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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制度的其他要素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地税业务手册》第585页(4036字)

除了“税制三要素”,税收制度还有征税主体、纳税环节、纳税期限、减免税、违章处理等其他要素。

一、征税主体

征税主体是指在税收分配关系中行使征税权利的主体。税收是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一种特殊的利益分配关系,征税主体自然只能是国家,而非其他的主体。

国家作为征税的主体,体现了国家政权的统一完整性和对外主权的完整统一性。这种统一性在具体税种上又是可以分割的,即可以由不同的主管机关来掌握和行使。

我国行使国家征税权力的机关有:国家税务总局及下属各级税务机关(包括国税局和地税局);财政部及地方财政部门的农业税管理机构。专职负责进出口关税及工商税的代征业务的海关;由税务机关委托的助征机构和人员。

二、纳税环节

纳税环节又叫征税环节,是税法规定商品在整个流转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商品从生产到消费经过许多环节:工业品一般要经过工业生产、商业批发、商业零售等环节;农产品一般经过生产、商业采购、商业调拨、商业批发和商业零售等环节;进口产品一般要经过报关进口、商业批发和商业零售环节。在上述环节中,选择适当的环节征税.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与纳税环节有关的概念是纳税地点。纳税地点同纳税人居住地、税务机关所在地、生产经营所在地、工商管理所在地、收入支付与收入收到地等有密切联系,这些地点共同构成了纳税人与国家形成税收分配关系和税收法律关系的空间体系。

上述纳税环节与纳税地点的合理配置与运用,对于每个具体税种来说也是很重要的。每个税种都有特定的活动范围和纳税环节,根据每个税种征税环节的多少,可以把税制分为“一次课征制”、“两次课征制”、“多次课征制”。

三、纳税期限

纳税期限一般指税法规定的纳税人申报纳税的间隔时间。纳税间隔时间又分为纳税周期和纳税期限两种。纳税人从第一次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到第二次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间隔叫纳税周期。税务机关规定的纳税人可以履行纳税义务的时间区间叫纳税期限。

纳税期限的确定,主要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情况:第一,应根据国民经济各部门生产经营特点和不同的征税对象来确定,如罐头食品企业的季节性生产,农业的季节性等;第二,应根据纳税人缴纳税款的数额多少来确定,一般是纳税数额越大,纳税时间越短;第三,应根据纳税义务发生的特殊性和加强税收的要求确定;第四,要根据应税行为发生的频率和特点来确定。应税行为发生的频率越高,纳税时间可以适当延长;应税行为只有一次性或经营方式、地点灵活多变的纳税人,纳税时间一般规定较短,或实行按次征收办法;第五,纳税时间的确定,还要考虑财政支出的均衡性以及纳税人财务核算方便等因素。

从我国现行税收看,纳税期限分为按月征收、按季征收、按期征收、按天征收和按项征收等多种。

与纳税期限相关的概念有缴库期限与申报期限。缴库期限也称入库期限,是指纳税人每期应纳税款缴入国家金库的间隔时间,它是纳税期限的一个延伸期限。申报期限包含于缴库期限内,是指纳税人每期申报应纳税款的间隔时间。

四、附加、加成和减免

纳税人负担的轻重,主要是通过税率的高低来调节的,但除此之外,还可以运用附加、加成和减免等措施来调整纳税人的负担。

(一)附加与加成

附加与加成是属于加重纳税人负担的措施。

附加是地方附加的简称,是地方政府在正税以外,附加征收的一部分税款。通常把按国家税法规定税率征收的税款称为正税,而把在正税以外征收的附加称为副税。

加成是加成征税的简称。它是在依率计征税额的基础上,再征收一定成数的税款,是对特定纳税人的一种加税措施。有时为了实现某种调节或限制政策,对特定的纳税人实行加成征收。加一成等于加正税税额的10%,加二成等于加正税的20%,依此类推。

(二)减免税

减税免税,指国家为实现一定的政治经济政策,给某些纳税人或征税对象的特殊照顾。减税是减征部分税款;免税是免交全部税款。

国家之所以在税收制度中规定减免税政策,这是由于各地经济条件千差万别,不同地理环境的纳税人之间可能有较悬殊的级差收入;有的因为纳税人遭受自然灾害、发生意外损失,需要给予特殊照顾;也可能由于国家经济政策的要求,对基础产业或产品的发展应给予一定的支持和鼓励等等。而税法是根据一般经济情况而定的,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它不可能经常修订和补充,所以这些情况就需有一个与它相适应的灵活的调节手段,即减税免税政策来加以补充,使国家能因地制宜地对待征税中的各种特殊情况,以解决一般规定所不能解决的问题,更好地贯彻国家在不同时期的经济政策,从而达到调节经济和促进生产的目的。

税收的减免大体可分为三大类:即法定减免、特定减免和临时减免。

1.法定减免。

就是在各种税的基本法规中规定的减税、免税,它是减免税的一种,体现了减免税的基本原则,具有较大的适应性。但法定减免必须在基本法规中规定减免税的范围和时间。

2.特定减免。

是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和国家为了发挥税收调节作用的需要,而制定的减税、免税政策。它的设立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在税收的基本法确定以后,国家根据经济发展需要而作的新的减免税补充规定;二是由于基本税法不能或不宜一一列举,而采用补充规定的减免税形式。特定减免税可按期限分无期限特定减免和有期限特定减免,但在大多数情况下,特定减免都是有期限的,它到了规定的期限,就应按规定恢复征税。

3.临时减免。

又称“困难减免”,它是针对纳税人特殊的暂时的困难,如在纳税人遭受自然灾害,而发生意外损失,需要照顾的情况下,临时批准的一些减税、免税规定。通常是一次性减免或定期减免。

属于减轻纳税人负担的措施除减税、免税以外,还有规定起征点和免征额的优惠形式。起征点是税法规定的“课税对象”开始征税时应达到的一定数额界限。如果课税对象未达到起征点的,不征税;但达到或超过起征点的,就要对其全部数额征税,而不是仅仅对超过部分征税。起征点实际上是减税、免税的一种表现形式。在我国营业税就规定了起征点,如果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营业收入额50元;如按期纳税的起征点,规定为每月营业额200元至800元之间。

免征额是税法规定的课税对象中免于征税的数额。对有免征额规定的课税对象,仅对其超过免征额的部分征税,对属于免征额以内部分则不征税,这有利于保障纳税人的基本所得。在我国就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凡是每月收入超过800元就要对其超额部分征税,则800元就是免征额。这有利于防止个人收入过分悬殊,维护社会安定。

五、违章处理

违章处理是对纳税人的违反税法行为所作的处罚。它对维护国家税法的强制性和严肃性有着重要的意义。

纳税人的违章行为通常有:一般违章行为、偷税、抗税、欠税、漏税。

一般违章行为是指纳税人未按规定进行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的行为。偷税是指纳税人有意违反税法规定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或采取虚假的纳税申报手续,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偷税与合理避税不同。合理避税是纳税人在不违反税法规定的前提下,利用税法的漏洞实现少纳税或不纳税的行为。抗税是指纳税人以暴力、威胁手段拒绝按税法规定缴纳税款、履行纳税义务的行为。欠税是指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超过税务机关规定的纳税期限,未缴或少缴税款的行为。它使国家应该入库的资金不能及时入库,影响了国家的财政收入。漏税是指纳税人由于对税法不熟悉或财务制度不健全,未按税法规定如数缴纳税款的行为。

以上几种违章行为尽管程度各不相同,但都影响了国家财政收入,给国家造成一定的损失。所以,应及时给予纠正。并且要根据违章行为情节轻重不同,分别采取一定方式进行处理。这些方式主要有批评教育、加收滞纳金、处以罚款、通知银行扣款、吊销其税务登记证,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更严重者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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