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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避税地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地税业务手册》第651页(50068字)

什么是国际避税地?国际税收专家J·乔恩和M·爱德华克1974年在《银行家》(The Ban Rer)杂志上发表了《避税港和海湾投资中心》一文,其中曾对“避税地”下了一个十分实用的定义:“避税港是指这样的地方,人们在那里拥有资产或取得收入不必负担税收,或者只负担比在主要工业国家轻得多的税收”。简而言之,国际避税地也就是指外国人可以取得所得或拥有财产,而无需缴纳高税的国家或地区。

一、避税地的分类

由于对国际避税地的内涵和外延有广义和狭义的不同理解,因此各国对当前避税地的数量、分类和范围的认识存在着很大分歧,国际上还难于制定一个统一的标准,因此,也就难以准确地界定国际避税地的准确范围。例如,美国税务手册最初列了30个国家和地区;1972年英国税务专家米尔顿、格尔蒂在此基础上,又增加了15个国家和地区;法国税务专家安德列比尔切蒙提出了47个国家和地区;而日本政府列出了33个国家和地区作为国际避税地。

近年来国际上常用的对避税地的分类如下:

第一类,是指那些不征所得税、财产税、资本税、遗产税和赠予税的国家和地区。如巴哈、百慕大、丹曼群岛、瑙鲁、新赫布里底、特克斯和凯科斯,这类分类基本上也适合于下列地方:格陵兰、新喀里多尼亚、圣、皮尔与密克隆、索马里。

第二类,是指课征税负较轻的所得税、财产税等直接税种,同时实行涉外税收特别优惠的国家和地区,如安圭拉岛、安提瓜,巴林、巴巴多斯、英属维京群岛、塞浦路斯、直布罗陀根西、人岛、以色列、牙买加、泽西、黎巴嫩、列支敦士登、澳门、蒙特塞拉特岛、荷属安的列斯、圣海伦娜、萨克、新加坡、斯匹次卑尔根(斯瓦尔巴群岛)、瑞士。还有一些国家和地区只提供免征境外收入所得税的优惠,如哥斯达黎加、香港、利比里亚、马来西亚、巴拿马。

第三类,是指那些实行正常税制,只是提供较为灵活的税收优惠的国家地区,如希腊、爱尔兰、加拿大、荷兰、卢森堡、菲律宾等。不过,这一类不属于典型意义上的避税港。

二、避税地的产生及特征

(一)避税地的起源

避税地由来已久。在历史上,它曾受到官方甚至教会圣地梵蒂冈城的庇护,梵蒂冈直到今天仍起着古典避税地的作用。在中世纪,汉萨同盟的城市把它们的繁荣归功于给予商业的有利税收待遇。据载,伦敦城在12世纪明确地给居住在伦敦的汉萨同盟商人免除所有的税赋,其他国家也给这些商人以类似的税收豁免。

20世纪使避税人重新活跃起来。随着现代化交通和通讯系统的出现,造成了新一代的个人和公司。为了使纳税义务最小化,它们如同候鸟一样,在变化的世界中寻求最适宜的经济气候,将其营业基地从一国迁向另一国。避税地满足了一种特殊需要,它们能使纳税人按自己认为合适的方式而不按其统治者的想法,去增加或处置已取得的财富。

资格最老的现代意义上的避税地是瑞士。其早期的发展实际上是作为对资本而不是对税赋的“乐园”。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很长的时期内,瑞士众多的银行吸收了从俄国、德国、南美、西班牙和巴尔干国家的政治和社会动乱中逃离的资本。大战的爆发,给瑞士带来了来自交战双方的更大的现金流量。当和平重新来到时,瑞士可以保持低税。但是在欧洲和其他国家以及北美,税赋无情地增加了,以便满足国家支出大幅度提高的需要。冷战的紧急状态吞噬了更大一部分公共资金。在这期间,现代避税地主要作为对税赋的避税所,雨后春笋般地出现了。

避税地的产生大致出于以下三方面的原因:

1.历史原因。许多殖民地、半殖民地和经济落后国家和地区,长期受别国统治和控制,没有税收自主权,从而形成了有利于资本输出国的税收制度和法规,在它们独立后,这些制度和法规没有能改变,从而使这些地区成为避税地。

2.制度原因。有些国家由于受具体国情的约束,在税制体系设计上存在先天不足或严重缺陷,从而被人利用,成为避税地。

3.经济原因。一些发展中国家,为迅速发展本国经济,吸引外国资本流入,弥补自身的资本不足和改善国际收支状况,或者为引进外国先进技术,提高本国或本地区技术水平,往往通过制定特别优惠的税收待遇来吸引外国政府和民间在此投资及从事各种经济、贸易活动。

避税地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第一,低税或不征税政策。避税地必须至少在某一项重要的所得类型上,仅课以低税或不征税。否则,就不成其为避税地;

第二,理想的投资环境。包括交通、通讯便利,经济政策宽松等;

第三,政局稳定。

(二)国际避税地的主要特征

尽管各个避税地的具体情况各有不同,但是他们之间也存在以下共同特征:

1.税制结构单一。在各个避税地国家或地区中,一般税制结构都十分单一简化,主体税种只包括几种主要的所得税(在纯粹的避税地中,根本无税制可言)。常见的流转额课税几乎没有,偶有商品的进出口税也放得很宽。当然,更重要的是无论哪一种税,税率水平都极低,有的甚至只具有象征意义。

2.避税范围具有区域性。就避税地而言,并非必须是一个主体国家的全体。实际上,从目前世界各种类型的避税地来看,避税范围大的可以是一个国家,小的则可以是一个海岛、一个港口城市,一个出口加工区,一个经济特区,但无论避税范围大小,都清楚的划出了避税区域,使纳税人十分明确在什么地域范围内投资经营,可以获得免税或减税。从而充分体现避税地政府的经济目的,与避税地建立的宗旨相吻合。

3.纳税人移动便利。国际避税地必须便利进出,首先,地理位置具有便利性;其次,交通、电讯具有便利性;最后,法律规定具有便利性。

4.政治体制不完整。在国际避税地中,有些过去是殖民地,有的至今仍是殖民地或带有强烈的殖民地色彩,有的甚至仅是一个小岛、托管地。这些地区一旦脱离殖民关系后,出于迅速发展本地经济考虑,很容易在原依托关系的基础上过渡为避税地。

三、国际避税地对本国经济的影响

积极影响主要有:

1.有利于吸引外资,增加财政收入和外汇收入,平衡国际收支,促进本国金融国际化;

2.有利于引进国外先进的技术设备和管理经验;

3.有利于本地区产业结构的合理化;

4.有利于扩大就业。

消极影响主要有:

1.外国企业在国际避税地开办的各种公司或机构,有相当一部分是虚设的,其目的仅仅是为了避税。这样的公司或机构,有形资产方面的投资很少,不会带来具有实际意义的先进技术和先进设备,往往只是一些挂牌公司,一有风吹草动,或者有更为有利的避税地,他们便马上转移,因此,这样的投资缺乏稳定性。

2.从事真正营业活动的各种银行和金融公司,他们所进行的也往往是消极投资,一旦他们所投资的部门业务衰落,利润率下降,当地和国际资本市场发生变动,这些公司会很快把投资转移到其他国家去寻求更大的利润,从而给避税地己形成的金融系统造成极大的影响。

3.外国公司往往雇佣本国或者来自其他发达国家的移民当雇员,使避税地并不能解决本国或本地区人民的就业问题。

4.国际避税地用来吸引外资的税收优惠,完全可能因为资本输出国单方面所采取的反避税措施而被部分抵消,甚至完全不发挥作用。

四、国际避税地的税收功能

避税地具有多种经济功能,如积累资金、对付外汇管制、提供对营业行为和财产的保密等,而最为重要的还是避税功能。避税地的作用是“基地”作用。避税地的独立管辖权,可以使纳税人突破所有主要工业国家奉行的居民管辖权原则,在避税地建立一个法人实体。该实体有资格代替居住在高税国或地区的纳税人处理有关的国外财产或所得,就可以达到这种突破。纳税人通过不同形式的财务或金融参与,在低税地区获得以资本利得税代替所得税的好处。在实践中,纳税人为了避税,可以采用不同的方式,建立不同的实体形式,如公司、合伙企业、信托、基金等,也可以使用不同的避税地。实际上,大部分参与避税地活动的所得,是非直接经营性的所得,如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或租金等。像销售或租赁收入或其他贸易收入之类的经营所得,也会卷入避税地的活动;也有可能出于非财政原因,而在避税地建立“基地”。

纳税人在避税地所要避免的主要是个人和公司所得税、财富税、遗产税与赠与税。其中最重要的是公司所得税和资本利得税。纳税人在避税地要避免就营业所得和资本利得纳税,一般都需要建立公司,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控股公司。

控股公司是指为了控制而不是为了投资的目的,拥有其他一个或若干个公司的大部分股票或证券的公司。其中的“大部分”,一般从控制公司投票权的5%到100%不等。控股公司可以通过持有多数股份控制工业或商业公司,起投资基金的作用;以发放浮动债券所获得的资金,为本集团内的公司提供资金来源;收取以股息、贷款利息或专利特许权使用费和许可证收费构成的收入。纳税人可以通过把资产转移到它们所控制的设在避税地一个控股,能够在它们的居住国中避税。另外,控股公司可以筹集产生于有关资产(投资、贷款、特许权使用费等)的收入。这类控股公司的理想地点是:对上述所得无税或仅课以轻税的国家;对国外来源的所得不课税或课以轻税的国家;对某些类型的公司,如果它们不从事真正的工业或商业活动,给予税收优惠的国家。只要控股公司不重新分配收到的收入,这类收入就可享受到免税的好处。

例如,一家美国公司子公司支付给其香港母公司的股息要缴纳30%的预提税。如果香港母公司在荷兰建立一家控股公司去拥有这家美国子公司,由于美国与荷兰之间有税收条约,按条约规定,美国子公司支付给其荷兰母公司的股息按降低的税率5%缴纳预提税,荷兰对控股公司收取的股息不征税。这样通过控股公司,就可以减少25%的税负。但是,有些避税地没有与其他国家签订税收协定,如巴哈马、百慕大、开曼群岛、香港、列支敦士登(除了和奥地利有税收协定)、瑙鲁、瓦努阿图、巴拿马、特克斯和凯科斯等。像荷兰、荷属安的列斯和瑞士是有税收协定的。

避税地控股公司可以利用自己有利的免税条件,通过把所筹集来的资金再投资,赚取到新的免税收入。

2.投资公司。

投资公司组建的目的和从事的活动,是控制和管理有价证券投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公司债券或其他证券。投资公司建立的目的是为了消除或减少在所得(包括股息、利息、租金等)上的税负和财产处理取得的资本利得所负的纳税义务。此外,税收条约或税收协定中对预提税的减免也是投资公司利用的条件。

3.金融公司。

在避税地建立的金融公司,是为了其跨国公司的借贷,扮演“中间人”或为第三方提供资金的机构。其税收目的是为了对利息所得少纳税或不纳税,对在高税管辖权下支付的利息获得减税照顾。其中,利用税收条约或协定是十分重要的,可以通过建立中介公司来达到这一目的。一般情况下,建立中介公司的理想地点是具有以下特征的国家或地区:一是与借款人的居住国签订了条件有利的税收条约或协定;二是税务当局准备接受中介公司仅获微利的这一状况;三是对支付给贷款人的利息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4.专利持有公司。

专利持有公司的业务活动,是围绕着专利、商标、版权、牌号或其他工业所有权的获得、使用、发放许可、转发许可等事宜而进行的。其目的是为了获得对特许权使用费的减免税。这些公司一般设在对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所征收的预提所得税有优惠规定的税收条约或协定;低税国的税率较低或高税国税率较高但可能对其进行减免。

5.其他公司除上述公司外,还可以在避税地建立贸易公司、保险公司、服务公司等,达到避税的目的。

五、若干避税地情况简介

(一)卢森堡

1.概述。

卢森堡大公国是欧洲重要的避税地。它具有多项优势:有利的税收体系;严格的银行保密法和投资人保密法;金融服务的广泛多样化;靠近西欧金融中心;良好的通讯设施;相对松驰的管理体制;稳定的政治和欧共体成员国的身份等。

卢森堡的税收体系不对投资收益征收预扣赋税,不对非居民的资产征收继承投资税;无股票或债券交易印花税;无黄金或金币买卖的附加值税。卢森堡的税收体系积极鼓励银行、投资基金和保险业务,与瑞士对收入和银行存款的利息征收35%年税率的税收相比,它的投资收入免税格外诱人。以卢森堡为基地投资企业,其在欧洲市场上的利息和股利收入免于纳税。

2.控股公司。

对许多人来说,卢森堡真正的吸引力在于它的控股公司,这些公司享有高度的保密性和优越的税收地位。要取得控股公司的资格,企业必须符合卢森堡法律的严格规定。

卢森堡控股公司可发行不记名股票,以掩盖股东的身份,另外,卢森堡控股公司不必提交年度会计资料,免交所得税、资产税以及股东股利抽取的预扣赋税,而卢森堡通常的公司所得税高达40%。不符合控股公司要求的公司必须全额缴纳公司所得税,无免税资格。卢森堡法律不允许既控股又参与商业经营的混合型控股公司存在。

在卢森堡成立,或主要经营场所在卢森堡的公司——当地公司,需依据其在世界范围的所得缴纳36%公司税。显然,对于想从卢森堡法律中得到优惠的企业不能选择当地公司形式。但若该企业能保证它是控股公司,只拥有以下资产的,则可免征所得税:卢森堡或外国公司的股票、债券、政府证券、现金、外汇或黄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不动产公司中的股票或其他利益、参股公司的贷款票据和专利权。卢森堡控股公司不能持有一般或有限合伙企业的利益、安斯塔尔特中的利益、非自身办事处所用的不动产、除已完全拥有的专利权外其他专利权及商品。控股公司亦不能经营银行业,但在某些情况下,既使跨国公司没有直接拥有集团成员的股票,也能利用卢森堡的控股公司在集团企业间融资。这种金融控股公司可用作国际金融分支企业。

卢森堡的法律对豪华控股公司——十亿资本控股公司制定了条款。十亿资本控股公司是指资产超过10亿卢森堡法郎由外国公司设立的控股公司。与普通的卢森堡控股公司相酬同,十亿资本控股公司免交所得税或资本利得税的以及股东股利的预扣赋税。其他待遇上也基本一致,但它不缴纳年税率0.2%的认股税,而是对利息、股息、红利、酬劳等纳税,并需按1%的税率根据公司成立或增资时的认股价值交税。

值得重视的是,卢森堡控股公司被排除在税收条约网络的好处之外。卢森堡控股公司取得的股利和利息收入均在来源国被课以最高税率的预扣赋税。但是,由控股公司支付的股利或利息在卢森堡免交预扣赋税。卢森堡控股公司的局限性在于它有相对较高的经营成本,缺少税收条约的保护,而这一保护使荷兰、荷属安的列斯、瑞典成为某些类型控股公司更优的基地。

3.银行。

卢森堡主要的银行业务包括欧洲债券和辛迪加债券市场。近来,投资银行又有迅猛发展,其侧重点是信用帐户的投资组合管理,这曾是瑞士银行的专长,但由于卢森堡再投资低成本、较少的外汇管理措施、更优的保密性,使其占据了大片瑞士银行旧有的市场。再者,卢森堡抵制了欧共体的压力,不对居民的黄金交易课征增值税,因此在那里购卖黄金比欧共体其他地区价格低廉。

卢森堡银行的主要吸引力来自它严格的银行保密法,在瑞士银行保密性受侵蚀期间,这一优势更为引人注目。在美国进一步挑开瑞士银行保密性面纱的时候,资金纷纷流出瑞士银行,涌入邻近的卢森堡银行。

4.投资银行。

卢森堡优越的控股公司立法也对投资公司及欧洲债券发行人有磁石般的吸引力。卢森堡在欧洲债券的二级市场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当地的股票交易目录中排列了50个国家1400名借款人用17种货币发行的3000种欧洲债券,其中大部分在卢森堡设立了代付人。在发行欧洲债券时,控股公司有可能对借款公司形成控股(大约25%股权),这些控股公司在提供贷款时免交利息收入所得税。为了取得特殊的税收待遇,这些控股公司不能从事产业活动,其中包括卢森堡不动产业务。

卢森堡立法中对负债权益比率的要求高得近乎苛刻,给予诸如欧洲债券等债券发行公司的待遇最为优惠,达10∶1,而不发行债券的金融公司将面临3;1的债务权益比率。在卢森堡的欧洲主要竞争者——荷兰,大型控股公司这一比率仅有100∶1。

不断增加的投资公司有助于卢森堡的金融服务的多样化,目前,以卢森堡为基地的投资公司包括大约481种共同基金和单位信托,总净资产达238亿美元。1983年税收改革法为投资基金和共同基金的成长扫平了道路。该法以能否投资于某些类型的资产为依据,划分了基金与控股公司的界限。基金业务集中于诸如金融期货、商品、不动产、投机资本等领域,这三类基金以及可变资本投资基金,共同投资基金、其他投资基金均免交所得税和股利预扣赋税。他们在成立时交纳一次性费用50000卢森堡法朗,以后根据净资产每年缴纳0.06%法股税。

通过签订信托协议或成立卢森堡控股公司,在卢森堡货币协会的监督之外可成立私人受限制的投资机构。卢森堡银行能够提供类似信托公司的信托服务。控股公司对金融资产的管理受到法律的限制,依据净值而非收入纳税。同基金一样,控股公司免交股利预扣赋税,免交清算税和继承税,但需缴纳最初1%的资本注册税和每年0.2%以权益为基础的认股税,控股公司发行债券的金额可达到其资本的10倍。

5.受控保险公司。

卢森堡曾企图从离岸再保险中心,如百慕大、开曼群岛,吸引一批附属保险公司,它为附属再保险业务创造了诱人的税收环境,己拥有大约65家受控保险公司。对受控再投资公司的资本总额要求为600万卢森堡法郎,低于对一般再保险公司要求的5000万卢森堡法郎。对受控公司清偿边际的要求也极有利,与一般商业保险公司10%的最低技术准备相比,受控保险公司只需根据净保险酬金收入提取5%的技术准备。

6.协调中心。

协调中心是指以多国集团成员提供管理服务为唯一目的的卢森堡公司。管理服务包括中心组织、秘书服务、顾问、营销服务、收集整理技术和管理信息,国内及国际权威机构间的联络服务、财务及法律服务、以及与这些活动有直接或间接联系的其他服务。为多国集团成员提供管理服务的卢森堡协调中心至少要处在两个国家中,其终极母公司需设在卢森堡之外。协调中心享有特别的税收待遇,它不是按利润而是按有关费用的5%缴纳公司所得税。

协调中心的利润依据发生费用的5%计算,费用最低额为1500万卢森堡法郎。若协调中心是作为多国货币发票的清算所,则应根据发票总金额的1%到1.5%计算利润。例如,某协调中心发生费用为4000万卢森堡法郎,公司的应付税金为4000万×5%×34%=680000卢森堡法郎。

7.金融公司。

卢森堡控股公司可用作同外国子公司提供贷款的渠道。对外国经营公司同金融控股公司支付的利息只征纳外国预扣税赋。对控股公司来源于国外的利息收入不再课税。利用控股公司同外国子公司提供资金的主要益处在于能有效地将外国子公司的利润由高税国家转移到低税的卢森堡。即,支付给金融公司的利息或归还的贷款可以减少外国子公司的应税利润,而这些利息在控股公司中免交公司税。

从外国经营机构遣返资本而不是遣反利润的主要税务目的在于获得遣返利润低的税率,从外国子公司归还的贷款在国外免征预扣赋税,在卢森堡的控股公司中免交所得税。但有时,归还的贷款会被视作遣返的利润在国外按股利课税,尤其是外国子公司总资本极少的情况,或是外国子公司返还或减少股本,而该子公司由卢森堡公司以权益方式提供资金。为了方便资本的返还,最好能保证在可能的情况下通过可赎回股票的形式提供权益资金。

(二)海峡群岛

1.概述。

1973年,随着英国加入地区贸易市场而形成的海峡群岛与欧共体成员的特殊关系,使海峡群岛作为避税地更受到普遍欢迎。而且,即使是在1973年以前,海峡群岛中的泽西、耿济和撒克岛便因它们与英国的特殊联系、发达的通讯设施、低税以及成立公司的容易性而被公认为主要的欧洲避税圣地。在岛上成立控股公司可免交所得税、财产税、资本转移税和资本利得税。耿济岛发达程度次于泽西岛,但却提供了更诱人的税收优惠,这两个岛都享受增殖税减免以及比英国本土低的消费税,而且货币进出海峡群岛所在的英镑集团地区不受外汇管制。

在海峡群岛注册的公司必须遵守地区的公司法,并以有限公司形式成立。在岛内注册的公司若在岛外有可控的办事处,则不必缴纳所得税,只需每年支付500美元的公司税。在岛外设立办事处不论是管理还是控制都极有利,其位置可近到撒克岛,该岛上既没有直接税,也没有公司税。

群岛上征收20%的所得税,个人可获得各种扣除。本地管理和控制的公司及信托按标准税率纳税,税金从应付股利中扣除。支付由当地公司支付给非居民的股利需缴纳20%预扣赋税,该税可抵消应付的地区所得税,而外部控制的公司免交股利的预扣赋税。耿济岛比泽西岛在税收上还多一项优惠,即从国外取得的股利收入只按标准税率的四分之一纳税。耿济岛上单位信托的繁荣至少有部分原因是得益于此项特殊税收优惠。非居民不必负担股利的预扣赋税,非居民在岛上银行的利息收入只要是他在岛上的唯一收入,即可免交所得税。

海峡群岛是英国投资者及与英国有商业或私人联系者最欢迎的一处避税地。资本利得税、资本转移税、赠予税、财产税或销售税的免税都使群岛对那些黄金和金币的投资者具有特殊的吸引力。销售税免税使海峡群岛比人岛更多一些优势。但对于那些只想存款或贷出财产的人而言,人岛的较便宜的费用结构和卢森堡的完全独立性使这两地更适宜作避税地。

耿济和泽西岛之间,以及它们与英国和法国之间都签有避免双重税赋的协议。泽西岛与法国还对有关两国间空运及海运利润签署了限制性协议。各岛与英国的协议规定,除非公司在英国有永久性所在地,否则岛上的经营均无须缴纳英国税赋。在该协议下,群岛或英国的居民都不能对来自群岛内其它岛屿上的公司股利提出减税请求,但可提出单边减税。

(1)泽西信托。

只要受益人不是泽西的居民,泽西当地信托的受托人就不必对来自岛外的收入负担所得税。但若受益人是岛内居民或信托的收入为非银行利息收入,受托人必须交纳泽西的所得税。

泽西与耿济信托主要的吸引力在于,当个人以他同意的方式委托职业受托人运用其资产时,也不能完全脱离与财产的所有权关系,以此保证财产的终极所有者对他的信托投资有一定决定权。为了预防重新实施外汇管制,海峡群岛信托可在另一辖区,如瑞士,再设置一名委托人。

除私人任意决定信托外,岛上还设立了大量单位信托或投资信托,为岛上的居民或非居民提供了最富吸引力的证券组合投资工具。虽然实际投资所在国会征收一定的预扣赋税,但离岸机构能通过延缓资本利得税的缴纳减轻总的税收负担。

(2)豁免公司。

泽西所得税法规定,满足下列条件的公司也视作非居民,并获得免税:泽西的居民不能在豁免公司中持有利益,除非他以被指定者受托人的身份持有股份;所有终极的受益所有人全名及住址公开。

豁免公司无须申报其非泽西来源的收入,也不用保存会计帐户。在岛上管理和控制豁免公司不必负担所得税。泽西岛上的外国公司若不愿意注册为豁免公司,只要它们的管理和控制是在岛外进行,也可免除泽西所得税。目前为止,岛上已有18000家豁免公司,泽西岛从收取豁免公司费用及从董事、顾问费用中收取的一般税收收入已达到900万美元。

2.支付所得税公司。

当母公司所在国要对子公司利润征收高于20%的税收时,在泽西岛上设立支付所得税的子公司便显示出其优越性,而且海峡群岛上的财务公司还可获得较低的预扣赋税待遇,只要它所获取的利息收入来自处于其他管辖区的分支机构或子公司。

支付所得税公司需按应税利润支付20%所得税,但通过支付管理费用和支付佣金可将该税率降到极低的水平;资本利得免税,但因交易活动产生的资本利得需交纳20%所得税;通过支付年利息可降低每年20%的预扣税赋;支付所得税公司的管理和控制可在泽西岛上进行。经过特批,佣金、酬劳、手续费以及支付给非居民,如国外母公司、子公司或合伙者的类似费用可由公司海外经营的收入中扣减,因此,实际的税率大大低于20%。目前,岛上有大约9000家支付所得税公司。

3.避税策略。

离岸共同基金:

据估计与耿济岛相联系的各种集体投资组织大约有450家,它们在世界范围内持有的资产价值约30亿英镑。这些基金中的139家是在耿济岛上设立,其余的是在别处设立并由当地的基金行业管理、咨询、营销及提供其他形式的服务,其中包括30家管理机构和70家管理公司。虽然有大约100家基金在英国上市,但他们的客户遍布世界各地。耿济当局颁布了自己的投资人保护法并指定了专职投资事业负责人,为离岸基金的投资者提供坚实的保护。

泽西岛管理的离岸基金已由1984年的20亿英镑增加到1989年的75亿英镑,170家基金覆盖了绝大部分市场,代表来自全世界200000多名投资者。

泽西共同基金的可销性一直是个难题。问题在于1989年生效的欧共体集体投资与转让证券约定(UCITS),其中允许在欧共体任一成员国成立、并遵守该约定的投资标准的单位基金或共同基金,只要能遵行各国地区性市场规则,便可在所有欧共体国家自由上市。这种可自由买卖的欧共体基地基金将以泽西和耿济为基地的基金推到不利的位置。由于海峡群岛只是欧共体的准会员,它的基金不能在欧共体内自由买卖。因而一般零售基金都在税法上较欧共体优越的卢森堡创办。泽西和耿济岛基金管理行业的一些成员按受了这一挑战,他们成立卢森堡基金,然后向在泽西或耿济的办事处转订契约。虽然卢森堡法律规定保管、登记以及其他特定的管理工作必须在卢森堡进行,但是还是有许多泽西和耿济的基金管理公司能在这些限制内进行卢森堡基金的证券组合管理、投资咨询和分配职能。

4.受控保险。

该项业务是耿济岛的专长,有许多年泽西公司不注册保险公司,直到1983年通过了泽西保险业务法,允许在泽西成立保险公司,这种状况才得到改变。近几年耿济岛作为成立受控企业的选择取得了重大发展,部分原因是它地理上的便利,部分原因是在耿济成立和经营受控保险可避免许多法律手续和官僚干预,另外,耿济受控保险公司的保险利润完全免税,管理当局允许受控公司的储备金无息贷出,将有效税率降到一个极低的水平。泽西岛现在也提供同样的待遇,允许不受限制,对受控公司的保险收入免除税收。

5.重开单。

重开单或转移定价发生在下面的情况:母公司或所隶属的集团公司利用处在低税环境(如海峡群岛)的中介公司,将商品转移(重开单)到位于实行高税率的发达消费者市场中的另一集团公司成员。通过这种作法可将大部分的商品销售利润留在低税地区。但是,该类方法为税收当局所熟悉。因此极需保证加价的合理性,并保证海峡群岛的公司的确要承担一定的商业风险,如转移过程中的商品损坏或丢失,最终客户支付时赖帐等。

6.特许。

无论何时,当个人拥有一项专利或类似财产要在世界范围内利用时,一个重要的节省特许费收入税的措施就是利用海峡群岛与其他国家联络。在这种情况下,海峡群岛的公司拥有这项财产并向往于诸如荷兰的公司颁发在世界范围开发利用的许可证,许可证的持有人支付的特许费流入荷兰,在双重税收协议下,只对特许费按调低的税率征收预扣赋税。荷兰公司将这些特许费支付给海峡群岛公司,按百分比留在荷兰的金额需支付税金,荷兰法律不要求对特许费收入课征预扣赋税,因此,海峡群岛公司能得到全部的特许费收入。若海峡群岛公司是一家豁免公司,由它向第三者支付的金额可免交预扣赋税。

7.金融公司。

海峡群岛的豁免公司可以是金融公司,其为借入资金支付的利息不再纳税,这笔资金然后可直接借出,或为避免预扣赋税,通过荷兰公司间接借出,在海峡群岛上设立金融公司的最大益处是在群岛上借入资金并将其借给隶属公司,可以极低的税率收取利息收入。

8.船运。

海峡群岛上可开设拥有并经营船支的公司,同时设立代理公司,办理众多与经营船支有关的日常业务。海峡公司拥有船支并雇佣水手,代理公司则安排货运。如此安排之下,船运公司除支付给代理公司服务佣金处,可获得全部利润,而代理公司的收入很少,因此可设在任何一处船主认为合适的地点。

9.航空和石油设备。

运用于船运工作的技巧同样适用于许多其他资产,如航空器材及石油设备。只要是能通过海峡群岛节约税收,但同时有大量销售、管理或其他活动,所有者便可考虑将这些活动分割。因使用所有财产而取得的报酬收入支付给海峡群岛上的公司,其他公司则获取安排使用财产的收入。

许多国家贸易公司为延缓税收而非完全避税的目的利用海峡群岛。这项技巧最近为石油勘探公司所利用。很明显,通过提供延缓税收的机会,低税区(如海峡群岛),能有助于鼓励新的投资,由此欧洲的其他成员和地区也将受益。

(三)人岛

1.概述。

人岛是位于地处大不列颠与爱尔兰之间的爱尔兰海上的英国岛屿,它完全独立并自我管理,具有完全独立于英国的自己的税收体系。它与英国间存在双重税收协议。

岛上仅有的直接税是所得税,它对个人及当地公司征收。个人收入头8000英镑税率为15%,以后的为20%。当地公司标准税率为20%,它们的股利支付作为费用从应税利润中扣除。岛上没有资本利得税、资本转移税、继承税、财产税、附加税或赠予税。

人岛居民来自世界各地的收入都需交纳所得税,在岛上成立的非居民公司免交所得税。收入自岛外,并由岛外投资控股公司所获得的所得豁免所得税。

1991年2月人岛率先颁布了与美国、英国等同的全面的存款保护法。

在人岛上进行经营的保险公司的保险收入及投资收入按正常税率纳税,但依据1981年豁免保险公司法领取执照的保险公司以及全部保险风险来自岛外的保险公司完全免交所得税。

2.预扣赋税豁免。

人岛当地公司向非居民支付的股利、特许费和租金需以非居民所得税的形式缴纳20%预扣赋税。但这不适用于非居民的人岛公司,这些公司免交所得税。由于公司支付的股利允许作为费用从税前利润中扣减,股利从税前利润中支付、因此不存在双重税负。以下是一些重要的豁免内容:银行利息;由豁免投资信托同非居民支付的股利免交预扣赋税,因此若这类公司将其收入全部分配,则可免交所得税;豁免船运公司免交所有的所得税。

3.免除双重税负。

除一部分英国政府的债券利息需支付全部税收外,依据大不列颠与人岛间的条约,来源于英国的收入可免除双重税负。另外,个人可向岛内税务署申请对来源于英国的收入给予折扣,对来源于英国的股利和债券利息单边减免人岛所得税。即使无双重税收协议存在时,岛内依旧对可能承担双重税负的收入予以减税。减免的依据是较低的海外税率或人岛的边际税率。

4.信托。

在特定条件下,信托收入免于纳税。人岛的信托法制定和管理都极完善。与法国——诺曼底基础的泽西和耿济信托法不同,人岛的信托法以英国法律为基础,但有一个重要的区别,人岛信托可不受任何限制积累收入,设立信托时无印花税,也无须对信托收入的积累支付税款。

离岸信托的优点在于,一旦资本被投入信托,它就不再属于授予人。大多数国家要对居民在世界范围的收入征税,但由于投入人岛信托的资本不再属于授予人,也就不会产生收入。人岛信托提供完全的匿名性,无需提交授予人与收款人的名单。信托的另一项有效用途在于避免继承税。当个人为他的孙辈们投资于信托,这笔款项便不构成他死后的财产。利用人岛信托的证券组合,纳税人还可避免改变投资时通常要交纳的英国资本利得税。

希望将来返回英国的移民可在离开其现有居住地之前在人岛设立一项信托。通过这种方式,当他返回英国时该项信托财产可由其总财产中扣除,在收益实现之前,这部份资产可以免交或延迟交纳资本利得税。

5.豁免信任。

人岛的当地信托按标准税率20%交纳所得税。但是,通过豁免信托,即基金来源于岛外,在人岛无收入(除银行利息外),并且所有的受益人居住在岛外的信托,可免除人岛税收。

由于信托本身的性质,即使它持有投资并组建和拥有公司,通常也不进行贸易。然而,信托拥有贸易公司或控制公司却可获得其他方面的优势。一个控股公司可能被多个信托持有,将股权以一个名义存放在一家企业,但股权却按确定的比例在不同信托间有效地分配,依据1984年豁免公司所得税法,控股公司免交人岛所得税,从而这些信托也被豁免,这种税收豁免同样适用于单位信托。

不同于非当地公司,豁免信托只要由非人岛居民持有、收入来源于岛外,它的管理和控制以及经营可完全在岛内进行。

6.非地公司。

若公司董事会中大部分人一旦为当地居民在人岛上召开董事会,则该公司实际上为人岛的当地公司,需按税法纳税。而非当地公司虽然是依据人岛法律组建,却被视作海外公司,仅对它在人岛内的业务及收入征税。它从人岛当地公司分得的股利需支付预扣赋税。

很明显,人岛的非当地公司提供了有效的避税工具。只要是选择非人岛居民作公司董事,公司的管理依旧在岛上进行,便可避免人岛的税收负担。

7.保证公司与混合公司。

人岛的公司形式中还有两种较为特殊的公司,分别称为保证公司和混合公司。这两种公司可同时承担信托和公司的业务,从美国的英国移民的例子能看出这两类公司的潜在优势。只要恰当地组建保证公司或混合公司,使美国当局承认其信托形式而非公司形式,移民就能成功地避免继承税并控制税负。保证公司和混合公司提供多种程度的成员控制。保证公司不发行股票也无股东,混合公司允许其股东来自非股东群体,即股东为职业信托管理人员,执行所有投票及管理权力,而受益的所有者是非股东成员,取得对收入和资本的要求权。如此,使控制与受益分离。事实上,这种形式是在公司形式内包含一系列信托,受益人可实施或不实施真正的控制。

考虑美国对保证公司的税收管理,若保证公司的成员拥有投票权而无股票,税务局便很可能根据这种投票权而非参与者的性质理解这种成员关系。若保证公司中有两类成员(该种情况亦适用于混合公司)即拥有股票权的股东和无投票权的股东,便能有效防止将保证公司按公司形式征税,而是按信托形式收税。此时,股东被视作受托人,无投票权股东被视为受益者。

8.避税策略。

(1)人岛离岸自由港。

欧洲唯一的离岸自由港——人岛自由港为在正常海关程序之外直接进出口创造了可能性。它允许商品在岛与欧共体及非欧共体成员间自由流动,只在商品进入最终目的地后征税。免于提交控制所需的商品单据和海关报表简化了国际间的贸易程序。在自由港可进行极其广泛的活动,许多活动是希图进入欧洲经营的出口商和制造商极感兴趣的内容。利用自由港的设施不仅能获得降低成本的利益,而且由于货物按税前价格计值,能减少一部份保险费用,另外,交易者可无限期免税储存货物,在最有利的交易条件出现时再投入市场,有配额限制的商品也可储存至获得合适的配额为止。

通过取得人岛政府提供的贷款或其他优惠贸易公司能极大地降低其租入或购买建筑物的成本,不愿购买或租入自己仓库的公司也可使用公共仓库,公共仓库提供储存及运输设备。人岛政府提供各种激励措施吸引商业及工业活动。例如,政府提供新建、改进建筑物、厂房和机器成本40%的资金,第一年的非重复性费用、机器的使用费、运输设备和主要人员的费用成本可获得40%的经营拨款。由于这些激励措施的主要目的在于为当地人提供工作机会,政府提供50%的培训资本。另外,政府以低利率提供所需的营运资本50%的贷款,贷款取得两年后才开始归还。

从贸易角度考虑,岛上提供资本折扣系统,在某些情况下提供的折扣达100%,除此之外还有慷慨税收假期、投资拨款、损失准备等税收措施,人岛上没有外汇管制,税收系统中也不存在资本所得税、财产税、赠予税等。

(2)人岛公司。

在某些环境中,人岛公司也能用于避税。例如,不居住在英国的英国居民通常仍须对他们的海外投资收入缴纳英国所得税,对划转到美国的海外收入或资本缴纳资本所得税。从税收上看,人岛位于英国之外,不居住在英国的英国居民便可利用人岛公司避免这些税收。同样,这些居民在英国的资产需缴纳资本转移税,若通过人岛公司拥有这些资产,由于资产位于英国之外,该居民就可避免缴纳资本转移税。另一种情况是,委派到国外时间超过12个月的雇员其收入完全免税,但在国外工作的非雇员却必须纳税,这些人通过与人岛公司签定聘用合同,为人岛公司服务便可取得税收豁免。

(四)开曼群岛

1.概述。

位于西加勒比海,与美国相靠近的开曼群岛是一个大规模的金融中心。它不仅拥有繁荣的银行业,无公司直接税,美元周转自由而活跃,以及自由豁免信托法,而且是重要的欧洲债券发行渠道。目前,该群岛上聚集了500多家跨国银行,18000多家公司和大约360家受控的保险企业。虽然其中大部分企业只有一个门牌和一套帐簿,但他们使开曼群岛成为世界上重要的离岸金融中心之一。

开曼群岛邻国的政策或混乱的局面与开曼群岛稳定的政治相对比,使得开曼群岛成为西半球极富吸引力的避税地,也大大提高了群岛的地位。开曼群岛一直从维护自身利益出发制定自己的法律,它抓住机会创建现代企业,进行专门的信托立法。与其他许多避税地状况不同的是,众多的开曼人认为他们得益于免税。目前,群岛上既没有收入、利润、资本利得或股利分配上的税收,也不对财产、遗产、馈赠等课税。被豁免的企业或信托由政府保证在15-50年内免税。开曼群岛正日益成为受欢迎的离岸银行基地,这些银行可以是不受限制的,同时在岛内和岛外经营,也可以是不受限制离岸的,在岛外任何地方经营,或是受限制离岸的,仅限于与指定客户往来。另外,再加上其他一些特点,开曼群岛对银行家们具有特别的吸引力。例如,群岛不对货币的流通进行控制,允许资金自由进出,群岛具有世界上最严格的保密法,可以防止将秘密信息透露给未受权人,以避免犯罪行为的发生。

十分显着的是,到1988年底,世界最大的25家银行中有24家在开曼群岛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1987年底,据开曼群岛上银行的报告,当时共有外汇存款2500亿美元,几乎是1982年水平的两倍,全部外债为2430亿美元。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统计,若按外债排列,开曼是世界第六大国际银行业中心;若按外国资产排列,则为世界第七大国际银行业中心。

发掘每一个税收上、技术上的机会,保持或扩大在高竞争行业中的盈利能力,银行家们这方面日益强烈的需求是他们被吸引到开曼的动力。为此,诸多银行利用在开曼群岛的分支机构作为他们纽约分行和跨国银行机构经营上的补充,通过在开曼群岛上登记一家企业,他们可以获得免税,这使他们能够积累免税收入、安排遣返利润的时间,以获取最大收益。另外,银行无保留储备金的要求,也不受其他制度的限制,减少了资金的综合费用,这些活动均无需在开曼岛上设置营业所或花费大量管理费用即可进行。目前,516家银行中,仅有71家在岛上设立营业所,其余的仅通过支付佣金由他人管理。

作为私人银行中心,开曼群岛拥有一套最好和最灵活的信托法律,这套法律是对传统的英国法律原则的补充。法律没有对信托的正规形式进行限制,甚至未要求在群岛上签署信托文件。但是,对于永久性不转让企业或希图长期存在的企业,追索权必须是“豁免信托”——开曼群岛上特有的一种形式。所有豁免信托的受益人都必须是居住在开曼群岛以外的居民。一旦该条件能符合,既可获得50年免税的保证。

除豁免信托的标准形式之外,特定环境下还有两种变形。第77部豁免信托法用于豁免状况,于信托成立前即可免税。这种情况下长期存在期间可达100年。第79部豁免信托法赋予受托人为所有或部分受益人运用资金或收入的自由权力,受益人无权强迫基金或得到有关信息。这类信托对于那些如果在信托中拥有法律权利或被认为是这类财产或收入的法律所有者则会被本国课税的受益人极有价值。

为设立一个开曼豁免信托(需花费1200开曼元),信托公司必须能够保证其现有的或可能的受益人不是或不会成为岛上的居民。

开曼信托或公司可与海峡群岛信托相媲美,这一点已为国际金融规划家们所公认,其优点在于:

(1)完全免交直接税。开曼群岛上没有公司税、资本利得税、工资税、财产税或预扣赋税。这种免税期限长达三十年。

(2)积累免税利润。对在任何地点的母公司,其分部可在最有利的时机遣返利润。

(3)无外汇管制。允许资本自由进出群岛,允许以任何一种主要货币设立和记录帐户。

(4)对国外所有的不动产不加限制,拥有先进的土地登记系统,所有利权由政府提供保证,并能够迅速有效地转移。

(5)拥有有效的银行、公司、信托和保险公司运行及注册系统。

(6)匿名性。豁免公司可发行不记名股份,普通公司也可发行记名股票、豁免信托的文件及银行交易均受保护,防止被公开披露。

(7)豁免公司在岛上可获得30年的免税保证。这些公司无需保持成员的名册、年收益记录,也无需召开年会。

(8)可成立仅有一名股东及最小资本额的公司。

(9)群岛是政治稳定的英殖民地,拥有丰富经验的地方政府。

2银行与信托公司。

开曼群岛上注册的银行和信托公司分为两类。A类银行和信托公司被允许在群岛上或岛外经营,其经营内容通常为黄金或外汇。B类银行和信托公司只许离岸经营,并且不允许与岛内进行交易。A类公司拥有全员办事处,而B类更愿通过代理商经营。

B类公司中通常存在一种特殊形式——限制性公司,它必须为管理当局提供股东的简短名册。B类公司仅适于机构内部经营,例如受控银行,它多为跨国银行的子公司或分支机构。

统计数字显示了开曼群岛银行与信托公司的重要性,1987年10月10日,伦敦《时报》报告开曼银行及信托公司的资产超过了2000亿美元。更近时期,《开曼群岛年报及公司名录》(1990)报告认为该数字超过2500亿美元。

开曼群岛已成为欧洲债券的有效发行渠道,源于开曼群岛的欧洲美元交易占整个市场的大约7%。

对不能证明其清白的银行,当局可以拒绝给予注册,他们强调从第一次申请起便对银行经营进行监督:另外,要求银行向所有存款人提供介绍书,虽然银行家们私下对所有新帐户过筛,但金额超过10000美元的新帐户(来自美国的硬通货可输出折扣)仍需受到查问。政府与美国签署年辅助条约,以打击开曼岛上的违法,犯罪以及欺诈行为。

在开曼群岛上注册的银行和信托公司数量从1975年起不断增加,当时共有194家银行和信托公司,1980年,则上升为324家,到目前为止则有56个国家的525家银行和信托公司在岛上注册,其中来自美国的占31%,其次是瑞典的,占7%,丹麦占6%,近几年,来自北美的注册银行和信托公司有持续减少的趋势,欧洲成员相对稳定,而拉丁美洲的注册银行和信托公司增长迅猛。美国银行的数量虽有减少,但仍旧占最大比例,其次是瑞士银行。

3.开曼公司。

在开曼群岛上注册的公司有两类:普通公司和豁免公司。豁免公司不能在岛上经营,这类公司的豁免内容及享受的优惠如下。

(1)不必保留公司成员名册及各成员的年报酬文件;

(2)可发行不记名股份;

(3)无需召开年度股东大会;

(4)可取得未来免税保证(通常为20年);

(5)无需提交财务报告。

这些优势最好运用于销售公司。发行持票人股份的可行性对那些希图建立海外机构的公司极具吸引力,因为它提供了保守终极所有者秘密的手段。另外,对在世界范围销售产品,在免税区积累利润且不关心商品最初来源的中间商公司,在开曼群岛上成立销售公司还具有以下几项商业意义:

(1)在地理上靠近美国;

(2)无商品贮存责任;

(3)充足的通讯设施;

(4)有效的商品库存系统。

岛上对股票交易不征收印花税,在必要的外汇管制许可下,股票面值可以任何货币标明。但对信托公司,不论是普通公司还是豁免公司均需缴纳信托业务的印花税。有一点特别需要记住的是,为使开曼群岛上的公司能为其他税收当局所接受,有必要证明源于群岛的公司其实际控制、管理以及交易有效地保持距离。

开曼群岛的许多豁免公司都采取投资控股公司的组织形式,在世界范围内持有已报价或未报价的投资。许多贸易公司还提供开具货物清单的服务,使货物能由一国转移到另一国。他们还兼作经纪人,或以自己的名义代表世界其他地区的外国供应商进行买卖。鉴于复杂的税收豁免和资本转移收入的免税积累,开曼岛上建立的共同基金大部分采取信托形式,而非公司形式。公司法上不允许收回普通股票的规定也是导致该现象的原因。在信托形式下,共同基金的管理公司作为委托人,而专门经营信托业务的开曼银行则作为受托人。共同基金的管理和分配通常由开曼群岛的豁免公司进行。

开曼群岛上的普通豁免公司可以是当地的或非当地的,当地公司是指股东为岛上居民,业务主要在岛内开展的公司,但既然没有外汇管制,当地公司的股份也可不经许可销售给非居民;非当地公司是指那些股东为开曼岛外居民,业务主要在岛外开展的公司。非当地公司必须有负责登记股票转让的信托送交其股东名单,这些公司通常完全免税,但必须在岛上注册一个办事处。

4.受控保险。

除离岸银行之外,开曼群岛上还有另外一种主要的避税工具——受控保险。其数量在1990年为370家,仅次于百慕大,最近的财务数字(《欧洲货币》1989)显示,这些受控保险拥有大约40亿美元的总资产,170万美元股东权益,每年毛溢价略低于20亿美元。开曼群岛上绝大部分的保险企业来自美国,但是,由于美国在许多欧洲公司的涉足,近来欧洲对开曼群岛产生了兴趣。

群岛是加勒比诸岛中第一个为弹性离岸保险立法(1970年),如此长的历史是它成为保险中心的一个原因;另一个原因是群岛具备的基础条件,包括银行、律师事务所、会计和保险业管理人员。另外,开曼群岛不对企业的数量加以限制,也不对风险的揭露进行限制,亦无对清算的要求。总之,群岛给予受控保险及它们的管理人员愈来愈大的应付环境变化的弹性。

开曼群岛离岸保险行业的产生,其根本原因在于,多年来,各大跨国公司深感传统的保险市场不能提供他们需要的保险范围弹性或保险条款,因此,他们中的一些公司成立自己控制的保险公司作为子公司,对自身进行保险,并大都根据自身需要和要求以特别的条件进行国际再保险。

5.公司的特别待遇。

(1)船运公司。开曼群岛上注册的船只均飘扬着英国国旗,代表大英帝国,无国外船支在岛上注册。经营船运的开曼公司享受如下待遇:公司利润免税;最近大幅度降低吨位税,并已低于希腊的水平;船支无需以开曼群岛为实在基地。

开曼群岛希望以提供方便的注册和低费用作为主要竞争手段。免税以及无外汇管制使开曼群岛成为拥有和经营船舶的理想所在。相比之下,在人岛和香港的注册港口需交纳公司税和地区所得税。

(2)金融公司。开曼岛上没有银行及外汇管制,资金可以任何不兑换货币在世界范围内自由转移和分配。开曼群岛上已有500多家银行和信托公司领取营业执照,这方便了岛上金融公司体系的使用,并为他们提供了资金。岛上无需交纳预扣赋税或收入及资产上的其他税收,这些资金可获得税收豁免及返还。

金融公司可以是豁免公司或信托。如果这一机构仅作为金融中介,并不在岛上开展业务,豁免公司或信托便是较好的实体。在某些情况下,代理也可成为有用的追加资金的渠道。另外,开曼群岛的公司也被用作在国际资本市场上发行债券筹资的工具,可避免预扣赋税和其他税收,或是作为在同一集团内将资金转移给母公司或其他公司的渠道。

(3)贸易公司。对贸易公司群岛未作特别的规定或征税,开曼群岛上最普遍的贸易公司是只作开单和离岸经营的豁免非当地公司。贸易公司既有单纯经营从一国买入商品销往另一国家业务的,也有在世界不同地区拥有工厂的集团设立作为商品基地的中心周转站。无论哪种形式,利润均无需纳税。

(五)荷属安的列斯

1.概述。

荷属安的列斯位于加勒比海地区,由分为两部分的六个岛屿组成。背风群岛由库拉索、阿鲁巴和博奈尔三个岛组成,向风群岛由圣·马拉特思等三个岛屿组成。除了外交事务和国防外,荷属安的列斯在内部事务上享有充分的自治权,由设在库拉索的中央政府负责。由于和荷兰的特殊关系,荷属安的列斯于1964年10月1日成为欧洲经济共同体的非正式成员,从1976年1月1日起,荷属安的列斯在对美国出口的特定商品上取得了优惠关税待遇。从澳大利亚、奥地利、加拿大、日本、新西兰、挪威、瑞典、瑞士和欧洲经济共同体的成员国也获得了这类待遇。从二战结束以来,荷属安的列斯政府的官方政策一直是通过给予税收优惠和谈判缔结税收协定,尤其重要的是以与美国、英国和荷兰缔结协定的方式,致力于为以公司的形式组建外国所有的企业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政府做出的规定为公司的建立和经营活动提供了很强的保密性。

荷属安的列斯开征多税种,包括个人所得税、公司税、继承和赠与税、房产税、不动产税、进口税等。1940年的所得税法令规定,荷属安的列斯居民要就其全球所得纳税,非居民仅就其来源于荷属安的列斯的所得纳税、税率为累进税率,对已婚者税率从12%-40%。

对建立在荷属安的列斯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常务董事和监事会的成员所支付的薪金(每年超过3700荷兰盾)要征收所得税。只有在一个非居民股东个人或全体与一家荷属安的列斯有联系,持有其已发行股本25%以上的情况下,非居民股东才就取得的股息和资本利得缴纳荷属安的列斯所得税。然而,当公司是根据利润税法令第8条A、第14条和14条A而建立的,或这些条款对有关的荷属安的列斯公司适用时,非居民股东(不论其在发行股本中的利益多少)不缴纳荷属安的列斯所得税。私人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不缴纳荷属安的列斯资本税、继承税和遗产税。只对居民纳税人征收。对荷属安的列斯公司支付给非居民股东的股利和利息不征收预扣赋税。对房屋建筑的使用,按其租金价值征收房产税,年税率5%,但也有若干例外,如工厂厂房等免税,对位于背风群岛上的不动产,按其年价值基础征收不动产税,税率为0.5-0.6%。一般情况下,仅对进口到背风群岛的货物征收进口税和国内消费税,基本税率为4.5%,按到岸价格征收,但其实际税率可能为0-55%不等。

不同性质的公司适用不同的公司税税率,这种税收政策的灵活性是荷属安的列斯立足于避税地之林的关键。根据1940年地方政府对利润税的法令,对下列形式的公司给予特别税收优惠:(1)投资控股公司;(2)金融控股公司;(3)专利持有公司;(4)不动产公司;(5)船运公司;(6)保险公司;(7)原油加工公司。在单独的政府法令中提供了下列其他优惠:(1)自由区;(2)对新工业和开设旅馆的免税期;(3)对土地开发的免税期。

荷属安的列斯公司分为在岸和离岸公司。主要在荷属安的列斯内进行经营的公司,称为在岸公司,主要经营活动在荷属安的列斯之外的,叫离岸公司。在岸公司税税率是累进的,为27-34%,应税所得不超过40000荷兰盾的税率为27%。应税所得超过100000荷兰盾的,税率为34%。

在岸公司有资格按不同的荷属安的列斯投资鼓励方案中规定的特殊低税率纳税。不同的优惠税率如下:自由区公司2%,海运和航空公司平均税率为,利润额在1000000荷兰盾以下7.7%,超过部分为9.6%,保险公司正常税率为31.05%-39.1%,不过,一个公司不要求按一固定年利润额基额纳税,一定5年不变,原油加工公司,正常税率为31.05-39.1%,公司可以要求支付一笔年固定税额;新工业和新旅馆,5-10年的免税期;土地开发公司税率为0,免税期为在荷属安的列斯的土地开发期。

2.离岸公司。

投资控股公司和专利持有公司:

投资控股公司和专利持有公司就其从荷属安的列斯境外取得的应税所得按极低的税率纳税,100000荷兰盾或以下税率为2.4%,超过这一数额的部分税率3%,没有附加税,也无资本利得税。公司得到保证,可以享受这些低税率到1999年6月30日。

3.金融控股公司。

金融控股公司对其非美国来源的应税所得,也按2.4%和3%的优惠税纳税。对来源于美国的所得,则按税收协定的规定,按24-30%以及15%的税率纳税,对英国来源的所得也如此处理。根据特别税收规则,被称为荷属安的列斯离岸贸易和服务公司的公司,可以适用于4.8-6%的公司税率。某些在荷属安的列斯境外从事财产管理的不动产公司,也可以按2.4-3%的税率纳税,资本利得免税。荷属安的列斯是拥有和经营美国不动产的公司的良好基地。除了公司税外,还有当地岛屿附加税,按公司税的应纳税额的15%征收。如此,包括附加税在内,公司税实际税率达到31.05-39.1%,但是,对离岸公司不征收这种附加税。对在岸公司来说,其资本利得或损失作为普通所得处理,按标准税率纳税。根据特殊规定,对投资控股公司、专利控股公司、金融控股公司的资本利得免税。

4.对自由区公司的税收优惠。

荷属安的列斯通过提供税收优惠,为在岛上组建公司提供了便利。关于金融控股公司的规定,使库拉索成了一个发行欧洲债券的有利地点。与此同时,对航运业的优惠也带来了许多新的海运业生意。但是,各个岛提供了不同类型的税收鼓励,意在鼓励那些制造业和贸易公司而不仅是控股和金融公司。税收鼓励运用于仅在库拉索和阿鲁巴开业的公司,在自由区,货物可以免税进口,包装、加工和出口。此外,建立在自由区的制造业公司,仅就其出口收入交2%的利润税,对在荷属安的列斯境内出售货物取得的利润按正常税率纳税。荷属安的列斯的税收鼓励,为本地区吸引了大量的新工业区,包括建立在库拉索和阿鲁巴的重要石油精炼联合企业。在自由区之外建立新工业可以获得十年或十一年的免税期加上一种地方市场垄断地位。近年来,对自由区内的活动做了新的规定,只允许非制造业活动,如装配、包装、储存等进入自由区。

5.税收条约或协定。

荷属安的列斯与荷兰、丹麦、挪威、英国、苏里南、美国签定了双重税收条约或协定。1963年通过了一项修正案对美国的条约打了折扣,美国现在不对支付给荷属安的列斯的利息和特许费征收预扣赋税,前提是公司同意就其直至100000荷兰盾的净所得缴纳24%、超过那一数额的净所得缴纳30%的当地利润税。对荷属安的列斯的收取人就美国来源的股息支付15%的当地税后,美国按降低为15%的税率征收预扣赋税。若一家荷属安的列斯公司拥有一个荷兰公司至少25%的利益,后者支付出荷属安的列斯的股息免交预扣赋税。在任何情况下,从荷兰支付的利息和特许费不交纳预扣赋税。

所有涉及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的金融和财产交易,必须经外汇管制委员会批准。一般来说,离岸公司可以享受极大自由。在荷属安的列斯建立的离岸公司,可以取得非居民身分,使其对外业务不受外汇管制的限制。

荷属安的列斯提供的税收优惠,仅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这种法人形式。这些公司是根据当地法律组建的,当地法律与荷兰法律相似,公司又发行不记名股票,只需要一个股东即可。

(六)马德拉

1.概述。

马德拉是葡萄牙的一个岛,位于摩洛哥以西400英里的大西洋上;它较低的劳动力成本、饭馆系统和非洲、欧洲、美洲之间的地理位置,使它具有很强的吸引力。马德拉作为一个避税地最重要的一点是免除了葡萄牙的税收。

葡萄牙是一个高税国,目前的公司税率为36.5%,还要附加10%的市政附加费;最高的个人的税率为40%,还要附加一大笔社会保障费。相反,马德拉自由贸易区为地处马德拉的海外公司提供纳税减免直到2011年。

马德拉有它自己的行政、立法机关。马德拉地方政府不负责国防和外交事务。马德拉有自己的地方预算,但是国家预算却是中央政府的事情。实际上地方政府依靠葡萄牙本土财政支持,而它又支持与地方事务有关的自治权。

马德拉地方政府对中央政府作了许多年的工作,以说服它同意马德拉实施避税地立法,对马德拉有利的立法中央政府都予以批准,这些立法也得到了欧洲共同体的同意。

由于中央政府是包括葡萄牙税法在内的所有国家立法的代表,随着时间的推移一些潜在的问题出现了。有利的是,为了马德拉,葡萄牙税法已有了一些改变,但不利的是,葡萄牙税法的变化不能完全考虑到马德拉对海外公司立法变化的影响。例如,最近有关预扣赋税的法律变化,产生了海外公司是否仍可免除预扣赋税的问题。这个问题已得到有利的解决,但这类困难仍可能产生。好象通过管理海外公司业务的马德拉贸易发展局(SDM)总可以解决这类问题,一旦这类问题出现,里斯本当局将接受立法的改变。然而,只要马德拉的地方政府要依靠中央政府,这种风险就会存在。

葡萄牙和许多其他国家间的税收协定也不排除在马德拉的那些海外公司。在马德拉自由贸易区注册的公司被认为是从在其它国家的投资中获得资金,从而利用双边税收协定提供的优势。他们在对贷款支付利息时,免征预提税,以在自由贸易区的立法中得到葡萄牙税收的减免。

对在马德国自由贸易区里经营的公司设有特别的反避税措施,这些公司没有在葡萄牙纳税的义务。

葡萄牙中央银行负责外汇管制,但是在自由贸易区中的公司不受葡萄牙的任何外汇管制,这里也不要求这些公司使用外汇进行经营。

2.马德拉自由贸易区公司的优势。

(1)工业和贸易公司。

在马德拉自由贸易区的一家从事任何形式的工业或商业经营的公司,可以享有以下优惠:

所有自由贸易区的进口可以免关税;

除了那些葡萄牙要求的正常配额外,所有对欧共体的出口都没有配额限制;

欧共体只对从共同体以外进口的原材料和部件征收关税,而对从共同体内部来的所有材料和部件免征关税;

对为在自由贸易内建立公司而获得的不动产,免征流动税、赠予税和继承税;

对固定资产的出售免征资本所得税;

2011年9月31日以前对利润免征公司所得税;

免征政府资产或其它地方税;

对为在自由贸易区内投资而借的贷款的利息、专利、专营费免征预提税。

一家公司如果对在自由贸易区内建立的公司投入资本,可以对所有的股息、利息和股票交易免征预提税。

对工业公司的员工旅行成本和为节约能源而改变生产工艺的成本提供50%到50%以上的补贴,对公司22岁以下的工人和学徒免征社会安全税。

(2)对投资者的税收鼓励。

除了葡萄牙为鼓励投资而采取的一般税收鼓励外,对在马德拉自由贸易区经营的公司进行投资的机构,还可享受:

可以把应交纳葡萄牙公司税的全部利润都在税前提出进行资本投资;

对股息、股票持有者的贷款利息以及投资者从这些公司中所得到的其它收入全部免征预提税和收入税;

在这些公司中的资本增殖不用交纳资本收益税;

对股票或其它参予公司经营权形式的转移,免征转移税、赠予和继承税。

(3)银行。

对所有离岸银行活动的管理和监督都由马德拉发展公司和葡萄牙中央银行负责。对在马德拉建立的金融机构,都免征公司税、资本所得税、投资收入税、印花税以及附加税,另外这里没有外汇管制,金融机构只需付很少的开业费和年费。

3.避税策略。

(1)公司集贸。

马德拉自由贸易区中建立的公司没有汇返基金的限制,无论是收入还是资本,而且在马德拉没有预提税。自由贸易区公司从马德拉支付股息没有限制。可偿还股份是允许的,对积累利润也不征税。

在自由贸易区成立的公司不需经过允许就可以筹集资金。由于这里没有税、没有特权,利润可以免税积累,自由贸易区公司还不受葡萄牙外汇管制的限制。这里除了一些会被葡萄牙公司法和法律准备金规定要求股票最小资本额外,这里没有发行和回收股票的限制。自由贸易区公司还可以利用葡萄牙双边税收协定。

(2)持股公司。

在马德拉自由贸易区设立的持股公司可以逃避葡萄牙的一般税。在马德拉设立的持股公司,从其在其它国家建立和经营的公司收取利息时,可以利用这些国家和葡萄牙的双边税收协定。

(3)金融公司。

马德拉自由贸易区对在这里建立的企业没‘有银行和外汇管制的限制。资金可以以任何可兑换货币自由地支出和回收。在马德拉葡萄牙货币以外的货币帐户必须保存在允许在自由贸易区经营的银行里。但是,公司允许在世界各地的金融机构里保存帐户和结余。这里对收入和资本没有预提税和其它税,自由贸易区的企业可以免税支出和回收资金。不与一些国家发生业务往来时,还可以利用葡萄牙和这些国家的双边税收协定。

(4)贸易公司。

对在马德拉自由贸易区内经营的贸易公司没有特别的规定和税种。通过马德拉自由贸易区进行贸易可以获得优惠。在马德拉,公司的工业和商业性质的活动(特别是加工、装配、包装……),只要这些活动或产品不威胁国家安全、公众健康或自然环境,就可以得到特别优惠。实际上,这些公司在进口货物或原材料时可以免关税,而自由贸易区的产品出口欧共体时又没有配额限制。(而这些豁免在葡萄牙一般没有)这些豁免是吸引生产商,特别是非欧共体生产商的重要原因。另外,在自由贸易区生产的产品,在出口欧共体时,只对从欧共体以外所得的原材料、部件的价值征收关税。1992年欧共体取消关税壁垒后。通过马德拉经营和从事贸易可能获得更大的好处。

(5)海运公司。

在自由贸易区,有在马德拉建立海运公司的机会。在马德拉建立的一个独立的国际船舶注册处,允许属于葡萄牙公司的船只注册。这些船只注册后,可以挂葡萄牙旗经营。这里属于位于自由贸易区公司的船支,在葡萄牙以外活动时,免于征税。

(七)直布罗陀

1.概述。

直布罗陀是英国的皇家殖民地,面积接近2平方英里,地处西班牙南端,位于地中海的西出口处。由于其与英国的关系,直布罗陀是欧共体的成员。直布罗陀接近欧洲和北非金融中心,并拥有便利的交通,现代化的通讯服务。

直布罗陀由一位代表英国皇家的总督管理。在大多数情况下,总督的决定要依照一个九人议会的意见。直布罗陀立法院掌管立法权,立法院由15名代表组成,直布罗陀的市长从立法院的成员中选举产生。根据1969年的宪法,直布罗陀全权处理内部事务,而把国防、外部事务和内部安全交由英国政府管理。直布罗陀的法律是在英国一般法律、法令的基础上修改而成的。直布罗陀镑和英镑等值,这里没有外汇管制。

西班牙边境和平的重建使直布罗陀的金融业、旅游业迅速发展。通过吸引国际金融策划者的立法,使直布罗陀成为一个金融中心,大量重要的国际性银行的分支机构在这里建立起来。苏伊士运河的重开使直布罗陀的港口获得好处,港口服务带动了国际海运业、修理业。

直布罗陀政府干预经济,参加基础建设投资。从1988年起,直布罗陀经济增长接近12%,失业率2%,通货膨胀为4.2%,而西班牙有30%的失业,而且西班牙是欧洲工资率最低的国家之一。这种明显的对比给制造业提供了机会,他们可以在西班牙的工业区建立工厂,以利用那里的低工资,然后通过直布罗陀来对这些工厂进行管理。

目前,大多数的增长都集中到银行业。在1988年后,直布罗陀银行资产增长100%,就业增长3%。不论欧共体如何发展,银行都将向一个单一的欧洲市场的方向发展,作为欧共体的一员,直布罗陀是一个极好的增长地。

2.双边税收协定。

直布罗陀和其它国家间没有双边税收协定,但是,直布罗陀和英国之间有协定,它规定在一国纳税后,另一国应以减免税的形式给予税收优惠,和其它英联邦国家,也有这种协议的修改形式。

3.银行。

1982年的银行法令规定了在直布罗陀银行的开业审批和管理办法。审批和管理由一个银行委员负责,而他又听取一个法律机构银行建议委员会的指导。对审批机关的监督机构由银行监督官负责,他将审阅银行的审批申请,并向议会报告。

这里授权经营的银行分成两类:A类和B类,他们每一类都能以完全和有限形式开业。

完全形式的A类银行授权经营直布罗陀人和直布罗陀居住者的业务,这种银行还可以经营各种国际银行业务。有限形式的A类银行也可以授权在本地市场从事储蓄和交易等业务。

B类银行授权经营不是直布罗陀人或居住者的业务。

完全形式的A、B类银行要求的支付资本份额、保证金有1000000英镑(或等值的外国货币),有限形式的A、B类银行要求最低的资本和保证金为250000英镑(或等值的外国货币)银行的数量在1988年增加到30个,银行资产增加70%,达到20亿美元。

作为欧洲共同体的一个成员,直布罗陀审批的开业权,同样也得到英格兰银行的批准。直布罗陀审批的优势在于便宜、快速,不受官僚主义的干扰,而且其审批的标准也比较高。

任何在直布罗陀建立的银行都必须有一个物质实体,而且必须经银行监督官同意雇用2个居住在直布罗陀的雇员,他们每个人必须有充分的银行管理经验。银行监督官可以允许经理居住在允许的西班牙内地,这里距直布罗陀要在可旅行距离内,以便他们能在银行营业时间里在银行上班。这对储蓄者有大量有力的保护,对资本保证金和银行商业活动有严格的规定。

在直布罗陀,银行有很高的保密性。但是,从1988年直布罗陀法律允许揭露非法贬卖毒品的收入(其他的一些避税地也制定了同样的犯罪揭示法),法律给予政府追查、冻结、没收毒品交易收入的权力。

直布罗陀为在西班牙日益壮大的外籍人员阶层提供了一个方便的避税地,特别是在民间渠道重新开放后。大约有250000英国人在西班牙有产业或居住了几年以上,他们可以个人管理金融业务,不需要法律文件,也没有邮局耽误的危险。在直布罗陀除了本地银行外还有着名的主要的国际性限行。由于直布罗陀与英国人传统上的联系,还有它和欧洲、非洲、中东的邻近,可以说,它是为许多国家的外籍人员提供银行服务的理想地点。1987年底全部银行存款为48060万英镑,到1990年3月这个数字已升到135000万英镑,其中非居民的存款有109000万英镑。

4.非课税公司。

从1967年开始,直布罗陀就计划成为象海峡群岛、人岛、卢森堡那样的金融中心和避税地。根据公司法,在直布罗陀有三类非课税公司,直布罗陀本地公司、非本地公司、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在下面的形式中,非课税公司不用交纳35%的收入税。

不管是贸易公司、投资控股公司,非课税公司的身份都可以使它置身于直布罗陀的税收系统之外。直布罗陀不征收附加税、资本收益税、资本转移税、银行利息税,这里对租赁收入不征收入税,不征遗产税和印花税,对任何人为购买公司股票而交换文件不用交纳印花税。

直布罗陀的非课税公司可以在世界任何地方从事商业活动,公司法允许直布罗陀建立从事以下几种形式商业活动的非课税公司。

(1)控股和投资活动。

(2)贸易和托运。

(3)进出口和国际贸易。

(4)代理和委托。

(5)管理服务。

(6)海运。

(7)财产持有和交易。

(8)受控保险和再保险。

(9)专利持有和收取专营费、专利使用费。

取得免税条件25年的要求是,公司不能为非直布罗陀居民和与直布罗陀没有商业往来的人拥有。要取得免税资格,必须给金融和发展秘书提供书面材料,同时还需附有银行、公司最终受益者的认可律师或注册会计师提供证明书,还有提供公司未来活动的材料。这些资料法律保证其保密性。为了以上目的,公司的文件和记录要被检查,以在检查中证实公司的各种文件。而公司的年度财务帐户不必被公众和任何机关检查。

直布罗陀的非课税公司和海峡群岛、人岛的非本地公司有很大的不同,非课税公司的管理和控制在直布罗陀,直布罗陀帐户中的任何利息都免征所得税。随着世界范围内立法的发展,一个公司拥有无可争议的控制权地位变得越来越重要,这样,通过直布罗陀来证明对一个公司日常经营的直接控制,从纳税和商业观点来看都有重要意义。

5.资格公司。

资格公司用于一些国家要求利润必须已交纳或征收过一定比例的收入税的情况。在这些国家,直布罗陀的非课税公司显然不能满足上面的要求,因为在直布罗陀对其利润没有征收任何税。但是直布罗陀1983年的收入税法降低了这种资格公司利润税的税率,同时也减少了这类公司向直布罗陀外的居民支付利息、管理和股利时要交纳的预提税率。当一个资格公司建立,对利润将按以下税率征税:

(1)汇往直布罗陀的收入,征收17%;

(2)非汇往直布罗陀的收入,征收2%。

取得资格公司地位的条件和取得非课税公司的资格的条件大致一样,另外要求支付的资本额不能少于1000英镑,还要在直布罗陀政府储存1000英镑,作为未来纳税的保证。在成立公司时要一次性交纳250英镑的费用。

6.混合公司。

在直布罗陀用以避税的第三种公司形式是混合公司。混合公司可以发行股票,但要受到担保的限制。依照1980年的公司法,这种公司在英国是禁止的,但在直布罗陀是合法的。混合公司适合信托的要求,因此它比较灵活,而且为投资者保密。一个混合公司一般由以下三种人建立:

(1)股份持有人,他们要向主管注册部门透露自己的身份,支付股份最少资本额为100直布罗陀磅,可得到5%的固定收益;

(2)有投票权的成员,他们可以匿名,依据他们的权限获得利润;

(3)受益者,他们也可以匿名。为进一步保护这些财产,监护人要在公司章程上签字。另外要求直布罗陀的混合公司使用“信托”和“托管人”名称,至少要有一个直布罗陀的管理者和一个经执法当局批准的合格人员。

7.信托。

和西班牙法律不同,直布罗陀法的依据是盎格鲁、萨克逊法律概念和理解,它给予信托一个完整的法律效力。管理信托的主要立法是信托法,它是根据英国的《1893年信托法》这一立法而颁布的。这项法令和适用于直布罗陀的《1958年各种信托法》都得到了修订。

“自由决定”信托的概念在直布罗陀已被广泛理解和运用,《1964年永久信托和累计信托法》的规定也得到部分修正。永久信托的期。限为99年,而累计信托的期限是有生之年再加上99年。对于信托,直布罗陀人和直布罗陀居民不能成为受益人,如果委托人居住在直布罗陀,则信托的收入则可减免直布罗陀税。另外要求信托增殖的收入或者汇出直布罗陀,或要在直布罗陀收取,直接由收益人收取的不必纳税。在直布罗陀信托中非居民持有的利息不用交纳遗产税。高度的灵活性意味着可以采用各种方法来满足个人在各种情况下的要求。

直布罗陀信托的任何信息都不用提供给任何官方注册机构。关于信托的存在,信托授与人的身份、受益者、担保者等情况,只有委托人知道。

8.避税策略。

(1)集体投资方案。

直布罗陀金融体制中一个特别有利的领域就是集体投资方案。直布罗陀的法律保证直布罗陀听从欧共体对这类方案的安排(这种方案一般称为“UCITS”),这意味着直布罗陀是欧共体中少数几个可以利用“UCITS”的金融中心之一。

在这个领域,直布罗陀的主要竞争对手是卢森堡。尽管卢森堡已建立了许多这样的方案,但是卢森堡也有许多不利之处。直布罗陀是一个一般的法律管辖地,而卢森堡有自己本国的法律体系。许多专家认为,在建立一个集体投资方案和提供有关文件方面,直布罗陀有更为简单和灵活的法律体系。

在上层领导的眼中,直布罗陀比卢森堡具有成本优势,但是卢森堡位于欧洲的中心,它邻近德国、法国、比利时和荷兰。对在直布罗陀建立的互助基金不交纳收入税,只是对投资的管理者征收收入税。

投资的管理者可以是一家资格公司,它从直布罗陀内外得到的净收入只交2%的直布罗陀收入税,而汇出直布罗陀的净收入要交18%的收入税。每个资格公司在税收主管部门要存入1000英磅。

直布罗陀以外的活动要由当地政府征税。

(2)船舶注册。

利用直布罗陀作为注册港的船舶吨位,近年来有很大的提高。任何国家的一个人都可以让船舶在直布罗陀的非课税公司下注册。这样作一方面可以得到免税的好处,另一方面地可以悬挂英国国旗,从而享受到悬挂英国国旗的特权的保护,因为直布罗陀是英国的一个注册地。

在直布罗陀注册船舶的其它好处还有:不交附加税、进口税、年度吨位税,出售船支不交销售税。

(八)巴哈马

1.概况。

巴哈马共和国位于北美洲,隔佛罗里达海峡与美国佛罗里达洲相望,最近处相隔约50英里,群岛由佛罗里达州海岸向海地共和国伸展的700多个岛屿组成。大约40个岛屿上有人居住。总面积约4000平方英里。

巴哈马共和国于1973年7月10日,成为英联邦中的一个独立的国家,但英国女王仍是其国家元首。参议院由总督任命的16名成员组成,其中9名由总理提名,4名由反对党领袖提名,另外3名经总理和反对党领袖协商后提出。众议院由选举产生的38名众议员组成,英语为官方语言。

巴哈马作为一个避税地出现,与其在作为一个旅游游乐场上取得的成功是分不开的。来此观光游览的旅游者多达百万以上,其中大部分是美国人。巴哈马有许多引人入胜的地产可供出售,加上它不好收直接税这一诱人的特色,使它成为一个理想的退休定居地,因而,吸引了许多美国人。

2.公司立法。

近年来巴哈马海外商业活动的重新兴起,大大巩固了巴哈马群岛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而这次复兴的原因是一系列新的立法,它包括国际商业公司(IBC)法和信托建立法。巴哈马新立法的主要利益体现者是国际商业公司法。这个法规以及其它措施,重新突出了巴哈马的优势,它为离岸公司的建立和管理提供了巨大的妥协和自由。

一个国际商业公司可以除了租用办公地以外,不和居住在巴哈马的人有任何商业往来,不拥有地产,不租用巴哈马的其它财产。一家国际商业公司不能经营银行或信托业务,除非它只有一个目的,它可以作为私人家庭信托的委托人。国际商业公司也不能进行保险业务。注意国际商业公司的帐簿、记录只限于股东检查,从而保证了国际商业公司所有者身份的保密性。

国际商业公司法提供的优惠如下:

(1)国际商业公司法免除了从公司成立起20年内,转移资产和股份交易时所应交的印花税。

(2)所有者有权选择记名和不记名股票。

(3)国际商业公司以及其股东之间股票的任何交易都不受外汇管制的限制。

(4)对国际商业公司和它的股东不征收任何商业许可费、收入税、公司税、资本收益税,对收入或者其分配、提取、或者在国际商业公司股东之间交流都不征收任何其他税。

(5)一个国际商业公司可以实际给于个人无限的权力和裁决能力。

(6)已在巴哈马和巴哈马以外成立的公司可以根据新法案,通过“转移注册”作为一个有经验的国际商业公司继续存在。

(7)其它国家建立的公司可以根据国际商业公司法在巴哈马临时注册,以防止公司所在国的不确定风险,如果需要把这个公司“出口”到巴哈马,只要提出一个声明,注册就可以变成完全性的注册。

(8)在成本方面,成立费、许可费和年费使巴哈马具有相对优势。成立费按投资规模大小为100美元至1000美元。

在这个法令生效的开始一年多时间里,已有4500多家公司成立。

3.兴旺发达的金融业。

目前,巴哈马是仅次于伦敦的从事欧洲美元债券和欧洲美元交易的塞地,巴哈马政府为了建立和巩固这一地位,曾采取了具有重大意义的步骤,公布了修正的“利率法案”,规定除了巴哈马货币之外,对以任何通货进行贷款的利率没有最高限度。1982年时,巴哈马境内建立的银行分支机构,已超过295家。这些银行或分支机构都取得了巴哈马政府发放的执照。大多数在世界上名声显赫并在北美占优势的大银行都涉足于巴哈马的金融业。美国的银行在那里已经建立了一些“介壳”分等机构(“shetl”branch),特别是以此经营欧洲美元业务,来摆脱美国对直接资本输出的限制。例如,到1978年年中,这类分等机构在巴哈马已达100家,其中79家是以美国为基地。这导致以巴哈马为基地的欧洲美元市场中资金猛增,达到约600亿美元(尽管实际货币经营可能是在大陆上的银行总部进行的)。这种业务尚未出现衰落的趋势,仍继续保持上升的势头。欧洲、亚洲、南美洲的银行相继在巴哈马开业,当地银行与上述“介壳”分支机构不同,它们是经过正当组建和资本注册程序并接受当地的审计,能够得到中央银行的信托。

4.海运业和保险业。

在1976年底,当巴哈马新的商业航运法案通过后,巴哈马加入了“方便旗帜国”的行列。法案规定:在巴哈马注册的船舶船龄不得超过十二年,吨位至少1600净注册吨,受过劳氏船社、美国航海局和几个相应权威机构的检验。规定了对船上的工作条件、检验和调查程度的要求。

巴哈马政府希望通过尊重船员的规定和安全立法以及接近于美国和国际标准的工资待遇,再加上免税措施,鼓励船东们来巴哈马注册,特别是吸引他们的大船,由此带动添加燃料和船舶修理业,尤其是保险和分保业等辅助活动的蓬勃发展。

1969年的保险法案为保险公司的活动提供了方便,它们只是每年按总保险费的1%缴纳年税。

5.政治、经济的稳定。

巴哈马在政治、社会、经济稳定方面有一个较长的记录,这里商业环境十分有利,对收入、利润和资本收益不征税。而巴哈马和美国的接近(与纽约、还阿密、多伦多同在一个时区)带来了如下优势,大部分巴哈马的货物可以没有关税、没有配额地进入美国、巴哈马元保证与美元等值,从而使与美国市场的汇率稳定。

对于外国投资者,政府给予大范围的鼓励,包括免去进口税、免税期,提供低成本的土地和工业区、自由贸易区等等,巴哈马还允许股息、利润和资本不受限制的返还。

6.精细完善的避税地基础设施。

由于巴哈马从事避税地的经营已有多年历史,如今已具备了相当发达的金融和职业服务能力。在拿骚和自由港,鳞次栉比的各国际商业银行的地方办事处,给人以深刻印象。众多的信托公司提供着充当执行人、受托人、被提名人和其他管理服务。那些最大的国际会计公司也在巴哈马设有地方办事处,拥有一批精明强干的会计师和律师,他们中的大多数人是放弃原国籍而移民此地。便利的空中航线海上航线通过北美和欧洲,其电讯网直达美国和加拿大。尽管政府坚定奉行一项巴哈马化政策,但还是逐渐放松了对有专门技术人才移入境的规则,已经采取了一个三年配额制,据此为关键性的移居人员提供工作许可。

7.巴哈马避税地的前景。

1992年欧洲统一大市场的建立,1997年中国对香港的收复,使世界金融界面对一个不确定的未来。但是,通过利用巴哈马,可以在欧洲美元市场上寻找到低成本的资金,而不用以最低保证金的形式在美国支付附加费,这样就可以为银行提供低成本的资金。此外,通过欧共体和巴哈马、非洲国家以及其它加勒比地区国家的互惠关系,可以在巴哈马建立中介公司,从而大大减少进入欧洲市场的进口关税和许可证费。这样,巴哈马为美国的出口商和装配商提供了有吸引力的条件,美国制造业20%到30%的组装业位于巴哈马,然后通过巴哈马把成品再出口到欧洲。美国的投资者在拿骚建立起他们的美洲基地,因为它提供本地区其他地方不能提供的便利条件,如有利的投资环境,宽松的管制,优良的通讯系统,与主要城市方便的交通,大量熟练的专门人才以及有限的干预。对于希望进入美国市场的非加勒比海湾国家,他们可以得到较低的税收,进口关税。在1991年,巴哈马通过了欺诈处理法,它使巴哈马信托的建立具有确定性,特别是要考虑如何阻挠债主合法地与巴哈马财产保护信托作对。法令明确地反对为欺诈目的而建立的信托。财产保护信托的建立是为了对财产进行合法的保护,而不对个人明确的可能的债主进行保护,也不对未来非法的要求进行保护。

近来美国和百慕大、巴巴多斯税务协定的解除,有利于巴哈马受控业务的发展。保险价格的巨大波动,使许多公司产生了预算问题。通过建立受控保险、再保险分公司,可以使母公司稳定其保险成本。

(九)百慕大

1.概述。

百慕大群岛地处大西洋,位于纽约市东南774英里处,离美国北卡罗利纳州哈特勒斯角约600英里。

由于和美国在地理位置上的接近及其与英国的长期历史联系,百慕大与这两国的关系密切,长期以来保持着稳定的政局。

在百慕大的现有行业中,旅游业的规模最大而且历史最久。

百慕大开辟了六条国际空中航线,每周约有100-150次往返航班,可以直飞美国东部的主要城市和加拿大的哈利法克斯、蒙特利尔、多伦多。也有直飞伦敦和西印度群岛的航班。喷气客机飞到纽约仅用一个多小时,飞往伦敦也不过六小时左右。百慕大是汇集许多国际海运航线的港口。

电报、电传和电话设施也很优越。有三条多路同轴电缆通往纽约、蒙特利尔和伦敦,此外与加勒比地区和南美也有联系。空运服务效率很高。文件和日常事务中的官方语言为英语。

百慕大实际上它是个最排外的避税地。根据政府与当地工商界达成的一项协定,只有从其母国拿到声誉最佳的银行家推荐信的未来公司创建人,才有资格获准在百慕大组建公司。

百慕大是一个典型的避税地,与离岸业务和避税地经营直接或间接有联系的营业成为第二大的行业,构成了群岛经济活动中的一个巨大和不断增长的部分。1982年,百慕大外汇收入的60%来自旅游和相关的服务业,40%直接或间接来自国际经营业务——即避税地业务。尽管岛上自然资源稀缺,只有微不足道的农业和轻工业,但百慕大却没有失业,年人均收入跻身于世界前列。

2.灵活的公司立法。

在百慕大最常见的法人形式是公司、合伙企业和信托,其中任何一种形式都可以获得“豁免”(exempt)地位,这种地位不仅给法人带来免除直接税和外汇管制(当它们是非居民时)的好处,而且免受在百慕大注册的任何公司其利益至少60%必须为百慕大人所拥有这一规定的限制。以前,建立一个新的豁免公司需要议会的一项法令批准。从1970年起,一个简化的注册程序开始生效,不过,当一个公司提出的结构与本地法律的一般规定不同时,取得议会的特别法令批准仍是必要的。

法人在百慕大的经营活动可分为当地经营和离岸经营。第一类包括了在百慕大境内进行的经营。应当指出的是,非居民可能拥有当地公司40%的股票。第二类,是离岸经营包括了非百慕大人以百慕大为基地进行的经营活动,有四种主要类型的法人与此相关:(1)“豁免”公司;(2)非居民公司;(3)“豁免”合伙企业;(4)百慕大依法设定的财产授与(settllment)和信托。

(1)“豁免”公司(exampt company)。

根据政府与当地工商业界之间达成的一项协议,未来的公司组建人只有取得所在国中声誉极好的银行家的推荐书,才能被允许在百慕大组建公司。“豁免”公司经济活动的类别差异很大,但包括海运、投资、保险和一般贸易。

在从事离岸经营的全部法人中,“豁免”公司居大多数。这些公司之所以冠以“豁免”的字样,是因它们不受公司法一般规定的限制,也就是从这些规定中得以豁免。在正常情况下,这些规定限制非百慕大人在公司中可能持有股份资本的比例。这种豁免导致可以在百慕大境外进行经营而在百慕大保持其总部,公司完全可以为非百慕大人所有。对豁免公司另有一套豁免公司法(1950年)。

“豁免”公司可以积累利润,支付股息也无需纳税。成立这种公司的最低股份资本要求为12000百慕大元,这笔股份资本必须是完全认购的,但不需要已经全部付清。1978年7月7日的百慕大保险法案,为不断扩大的保险业(大多数保险公司为豁免公司)提供了一个宽容的规章制度,为大量建立豁免保险公司开了方便之门。因为一个保险公司的建立,要在多方面令公司注册局满意,方能正式开业,1978年的保险法案,有助于这些公司在严厉的审查过程中轻松过关。

(2)非居民公司。

非居民公司是指在另一管辖权内组建,但在百慕大进行管理的公司。任何在百慕大建立营业场所或开始经营活动的非居民公司或外国公司,必须得到劳动移民部的许可。公司也要在每年1月填写一份申报,说明其经营原则,同时缴纳1200百慕大元(以前为650百慕大元)或2500百慕大元(以前为1000百慕大元)的年费,视营业额而定。

不管怎样,政府并没有对外国公司做承诺,保证它们免交今后可能开征的任何税收。

(3)豁免合伙企业。

豁免合伙企业可以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所有的合伙企业受1883年有限合伙企业法,1902年合伙企业法的制约。根据1958年豁免合伙企业法,可以建立豁免合伙企业。

豁免合伙企业在百慕大境内进行经营受到限制,除非这种经营是其营业机构在管理上所必需的。经劳动移民部的书面批准,一个豁免合伙企业可以与另外的豁免或当地合伙企业和公司处理特殊经营项目。在豁免合伙企业去注册总局进行注册之前,其章程必须得到劳动移民部的批准。在缴纳了1200百慕大元的一笔政府年税并取得一份注册证书后,合伙企业就可以从事其经营活动了。每年1月,豁免合伙企业要向会计总署(Accountant General)支付1200百慕大元并填写申报。

一个豁免合伙企业必须在百慕大境内保留一个办事处和一名居民经理,在办事处保存经审计过的帐目和记录,作为可以显示合伙企业经营状况的真实记录。

由个人组成的合伙企业,必须在注册总局填写一份证明书。这一证明书必须经过全体合伙人签字,将包括下列内容:

企业名称,这必须仅由一般合伙人的姓构成;

合伙人的姓名和住址,指明是一般合伙人还是特殊合伙人;

每一合伙人的出资额;

开始日期;

结束日期。

就有限合伙企业而言,一般合伙人被授权管理和处理合伙企业的全部经营。他们相互服从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负责。特别合伙人一般以实际支付现金的形式,对合伙企业出一笔特定资金,他们并不参与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通常,特别合伙人不对合伙企业的任何债务负责。

政府就合伙人的出资额征收0.25%的印花税。豁免合伙企业可以获得政府就免征在2006年以前可能开征的各种税的保证。

(4)依法设定的财产授与或信托。

依法设定的财产授与或信托是为了各种目的,象为家庭的后代提供保障、为家庭或营业的原因保存资本和增加资本而创立的。借助一项信托,实际法律所有权被归属于居住在百慕大的受托人。

一项依法设定的财产授与,是在一个希望创立一项信托的人(财产让与人)与一个或更多个将接受托人地位的人或公司之间签属的一种文件,藉此宣布某些资产(信托基金)是为某些第三方(受益人)的利益而持有。

信托文件必须规定信托的条件和受托人的权力,连同某些对受托人退休和指定新受托人的条款一并写明。

一个百慕大豁免信托可以无限期地积累所得,它只需要一个受托人即可(百慕大银行提供了这方面的综合服务)。政府对信托的原始文件,就其信托基金资本价值,按0.25%的税率在信托创立之日征收印花税。以后追加记入信托基金的财产也要纳印花税,但因基金自身积累增殖的所得不纳印花税。

此外,还有根据1970年“通过注册组建公司法案”成立的地方公司,法律不允许这类公司象银行、受托人等那样从事经营活动。

3.税收状况。

百慕大没有所得税、公司税、资本利得税、预提税、遗产税和继承税。对公司的法定资本和以后增加的股份资本征收税率为0.25%的印花税。豁免公司在组建之际交1200百慕大元(1976年为650元,1979年为800百慕大元)的政府费(如果是在任何日历年8月31日以后组建的为600百慕大元),以后每年也要交1200百慕大元(1976年为650元,1979年为800元)。如果是保险公司、共同基金和金融公司,这种政府费将提高为2250百慕大元(1976年为1000百慕大元,1979年为1500百慕大元)。管理单位信托的公司就管理的每一单位信托,每年交2250百慕大元(1976年为1000百慕大元、1979年为1500百慕大元)。

政府收入主要依靠进口关税,5%的工资税(但豁免公司不交),对全部居民薪金征收1.5%的工资税,包括由基地设在百慕大的离岸公司支付给的薪金,对商业财产和私人财产分别征收10%和20%财产税。和巴哈马一样,百慕大也有免税自由港。根据国会1956年7月公布在1966年和1977年再度延期的一项法案,保证豁免公司直到2006年以前不缴纳任何可能新开征的税收。这一点极为重要,因为百慕大一直在反复研究开征一种低税率所得税的可能性,以满足不断扩大的社会支出需要。百慕大没有缔结任何税收协定。

4.外汇管制。

百慕大拥有自主的百慕大货币局和外汇管制局,根据1972年6月29日外汇管制法案和自己公布的条例进行工作。根据这一法令,百慕大象世界上许多国家一样,组成了自己的货币区并在百慕大涉及的地方对外使用自己的货币。这意味着所有的豁免公司和由百慕大境外(包括前英镑区国家)的人创立的信托,现在都被百慕大货币局和外汇管制局称作为非居民。外汇管制条例主要只影响居民从事的外国交易;而非居民,尤其是这些豁免法人可以不受外汇管制的控制,可以不受限制地汇出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经货币局和外汇管制局事先同意,可以用任何货币在任何国家保留银行帐户和购买证券。不过,豁免公司在转让或发放任何股票、公司债券或其他证券之前,必须取得外汇管制部门的同意。

(十)英属维京群岛

1.概况。

英属维京群岛位于波多黎各以东,由36个岛屿组成,但仅有16个岛上有人居住。人口约11000人,其中9000人居住在主要岛屿托尔托拉岛(面积为21平方英里),该岛为首府罗德城所在地,也是商业中心。第二大岛是维京戈尔达岛(面积8平方英里),以其旅游设施而着称。尽管英属维京群岛是英国至今保留的少数殖民地之一,但其经济却与附近的美属维京群岛一体化了,使用的通货为美元。

英属维京群岛(以下简称维京群岛)是英国皇家殖民地,由伦敦的英国政府负责。根据英国1967年宪法,该群岛可以享受自治政府的待遇,有行政权和立法权。最高行政长官是由皇家任命的总督,对外交事务、国防、政府的司法和立法部门、内部安全、公务和财政负责。其他事务,则根据最高行政会议的建议行事。岛上政局稳定,逐渐向内部自治政府过渡,没有表现出要求独立的实际愿望,因为来自英国的财政补贴是岛上发展基金的重要财源。岛上的经济稳定与这种财政补贴息息相关。

岛上每天有从波多黎各首府圣胡安飞来的航班(飞行时间为45分),与美国、加勒比地区和欧洲相联系,每周还有三次飞往安提瓜的航班(约1.5小时)。此外,岛上具备良好的电话和电传设施。

岛上使用的货币为美元,对出入群岛的资金运动和货币兑换没有外汇管制的限制。同时,银行仍保留外来英镑帐户,这些英镑也可以自由兑换。

2.政府对避税地经营的态度。

将群岛发展成为一个可利用双重税收协定优越性的低税地区和金融中心,是政府的既定目标。然而,财政立法要通过总督取得英国政府的批准。当地政府为使群岛增加其作为一个避税地吸引力而做出的种种努力(例如,提出了豁免实体法案,根据这一法案,公司从群岛外取得的所得可以只交年费而免交所得税),没有获得来自英国政府的批准。英国政府明确表示,将不同意维京群岛提出的豁免实体法案。不过,后来英国所得税法和公司法中的变化,已达到了相似的效果。

从1963年至1974年,公司税税率为12%。曾经有过将税率在1975年提高到20%的建议,但政府考虑到如此大幅度提高税率,将会对国际经营产生严重的不利影响,所以仅将税率提高到15%。今后税率是否还将提高,政府对此没有做出保证。

政府欢迎带来投资资本的个人和法人,这些投资可以用来开发当地的劳动力资源。

旅游业是主要行业。群岛也吸引了许多为寻求一个休长假或退休后的住所而来的居民。从前,英镑区的居民能够通过将英镑直接兑换成美元在岛上购置财产,而无需通过投资货币市场。自从庞大的英镑区解体后,再这样做就可能了。

群岛上的土地分为两种:皇家土地和私有土地。当申请人表明其投资的潜在影响会使他们自己和群岛双方受益时,可以被批准为皇家土地的租用人。购置私有土地,首先要根据有关法律取得许可。尽管这要花一定时间,但并不是什么难事。有一种按年征收的土地税,税率不同,取决于土地所有人是属民(belonger)还是非属民,对属民税率为:第一英亩或不足一英亩为3美元,超过一英亩的那部分为每英亩1美元;对非属民税率为:第一英亩或不足一英亩为20美元,超过一英亩的那部分为每英亩10美元。此外,按查定的房屋租金价值,每年征收税率为1.5%的房屋税。

依照1977年移民入境和护照法令,根据移民局的介绍,由地方议会长官批准发放居住证。居住证的申请人必须打算长期居住在群岛上并且必须具备良好的个人品质。英国国民在岛上正常居住至少七年后,可以申请属民地位(belonger status),这与其他国家的公民身分相似。旅游者和参观者不可以在岛上找工作,但可以逗留六个月。

除了提供全球范围银行和受托人服务项目的商业银行外,法律和会计公司的办事处也可以在岛上落户。银行负有对客户资产情况给予保密的法律义务。

3.税收。

维京群岛开征某些直接税,根据双重税协定,这可以为纳税人提供某些好处。

(1)所得税。

对所得税的立法是1946年所得税法令和修正案。

①对个人是按其全球所得征税。如果纳税人不是永久居民或如果外国所得是劳动所得,那么只就汇回群岛的所得征税。1982年以前,个人所得税税率为毛所得的5%,加上做过个人扣除和其他扣除后应纳税所得额的12%。扣除额包括个人扣除4000美元(夫妇双方为7000美元),无限额的赡养费扣除,最高占总所得六分之一的人寿保险扣除。

从1982年1月1日起,对个人实行新税率:

取消了所有的个人扣除和类似的扣除,对就业人员所得的征收,现在实行所得税从源预扣法。

②在维京群岛既是居民又取得户籍的公司,就其全球所得纳税。没有取得户籍的居民公司,又称居民外国公司(即不在维京群岛注册,但在此进行管理和控制活动)和有户籍的非民民公司(即在维京群岛注册,但在别处进行管理和控制活动),仅就维京群岛来源的净所得和汇入维京群岛的外国来源所得纳税。

公司税税率为应税所得的15%。应税所得包括“来自任何交易、经营、专业或职业利润的收益”、股息、利息、年金、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不包括在前面列举项目中的任何年收益或利益”。

扣除额包括:

费用——可以扣除在产生应税所得过程中,完全是为这一目的而发生的全部支出和费用,但不允许扣除与家庭或私人有关的费用。

损失——发生在进行任何交易,或由个人进行的经营活动中的损失,不能在同一年内全部用来冲抵其来自其他来源的所得,只能进行专项冲抵,冲抵不尽的余额可结转到后续年度,但不能超过七年。

损耗扣除——损耗扣除是根据建筑物(包括产生租金所得的住房财产)、厂房机器、车辆和快艇的成本规定的。

③税款的支付:税款分为等额,分两次付清。第一次是在做了税款查定后的三十天之内,第二次是在后续的六十天之内。总税额不超过50美元,在查定后三十天内一次付清。

(2)印花税。

印花税是根据印花税法令,对法令列举的文件征收的,应付税款是按照出售财产、股票等的转让报酬从价计征的,税率为2.5%。对抵押契据和债券转让收入,税率为0.2%。

(3)预提税。

1982年以前,对支付给非居民的租金和年金征收预提税,支付给公司,税率为15%;支付给个人,税率为14%。一般情况下对支付给非居民的股息和利息不征预提税,除非被认为支付得过多。从1982年起,不再征收这种预提税。

此外,维京群岛还征收交易许可费以及前面提到的土地税、房屋税。除了上述税种外,在维京群岛设有财富税、资本利得税、遗产税或赠与税。

英国与下列国家的税务条约扩大包括维京群岛:丹麦、日本、挪威、瑞典、瑞士、美国。

维京群岛的所得税法令特别有利于发展离岸受控保险公司。它规定,允许那些有一部分利润是从岛外取得的保险公司(人寿保险公司除外)留一笔相当可观的、可做纳税扣除的赔偿准备金,这样就使得应税利润被降低到一个简直可以忽略不计的程度。

为了刺激本地的经济发展,当地政府在税收上采取了一系列鼓励措施:

①1953年工业鼓励法令规定,总督可以宣布任何在本岛没达到商业化规模或原来没有的工业为先驱工业,这些工业在本岛缺少足够的制造设备。对先驱工业中的企业建设和装修需用的材料和物品,可以免征进口关税五年,也免征所得税五年。

②1975年的扶持旅馆业法令规定,对旅馆建筑和装修所需用的材料和物品,可以申请免征进口关税。如果旅馆的卧室不超过9间,免税期为10年,达到10间和10间以上,免税期为20年。

③1966年先驱服务业和企业法令规定,总督可以宣布,凡供应为本岛普遍需要但当地不产的货物,或提供本岛普遍需求而在本地得不到服务的企业或行业为先驱服务业或先驱企业。这类企业或服务业可以免税进口建筑或装配“先驱工程”的材料和物品,并免征所得税十年。

4.公司的组建。

在英国法律下适用的常见实体形式,例如公司、合伙企业和信托均适用于维京群岛。最常见的法人形式是公司。

公司是根据英国1885年公司法来组建的,可以是不公开股份公司或公开股份公司、有限公司或无限公司、有股份资本公司或无股份资本公司。不公开股份公司具有以下特点:(1)限制转让其股份的权力。(2)成员的限额为50人,雇员使用上的排他性。(3)禁止任何吸引公众认购其任何股票或债券的行为。

一个公开股份公司的组建至少需要有五名成员,而一个不公开股份公司的组建仅要求两名成员。如今,一个公司可以通过一个特别决议来修改其备忘录中的任何条款。

为了组建一个公司,组建人必须将三份公司备忘录,连同相应的注册费一并呈送公司注册局备案。注册费是按法定资本的多少累进计算的。最低注册费1982年以后为200美元(以前为75美元),交了这笔钱可注册的法定资本为10000美元。与此同时,通常也要呈送公司章程的副本备案,附加备案费为10美元(以前为5美元)。

就公开股份公司而言,备忘录必须经两个认购人签字,公开股份公司的备忘录需经五人签字。

注册局可以拒绝组建一个名称与现存公司名称冲突的公司。通常,不提交必要的文件之前,应先取得注册局对公司名称的批准。注册公司的名称中包含“皇家”、“帝国”、“市立”、“特许的”字样,必须获得总督的同意。

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没有什么特殊要求,但通常由律师来办理,一个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备忘录必须包括:

公司的名称加上“有限”一词,作为名称的结尾;

公司办公室的座落地点;

公司建立的目的;

宣布成员的责任是有限的一个声明;

公司的注册资本额,划为固定票额的股票。

1885年公司法包含了一个表A,有时被采纳作为公司章程的模式,不过要加不同的修改。

公司注册局的工作效率很高,组建公司的工作可以很快结束。从向注册局呈送了备忘录之日起,公司组建即告生效。

公司的停业可以根据1855年公司法进行清算,或者,如果公司已停业而无任何资产或债务,可以向注册局提出申请,将公司的名称从注册中勾掉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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