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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的组织与运作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地税业务手册》第736页(14075字)

关贸总协定是一个准国际经济组织,所谓准是指从法律上看,它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国际组织,但1952年8月,联合国秘书长与总协定总干事交换了信件,在联合国与总协定的关系上,把总协定作为一个事实上的专门机构对待,总协定成了事实上的国际组织,有它特有的组织结构和运作方式。

一、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的组织结构

关贸总协定的组织结构为“缔约国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大会下设理事会,理事会下设委员会、工作组、专家小组。另有秘书处提供日常的服务。

(一)缔约国大会

缔约国大会又称缔约国全体。它是按照总协定有关条款所规定的方式,由缔约方政府的代表组成的进行地正式联合行动的组织。

缔约国全体大会是关贸总协定的最高权力机构,通常每年举行一次。大多数国家在日内瓦有外交使团,有时由驻关贸总协定的特使负责,并派官员参加在关贸总协定总部举行的一些谈判和行政机构会议。有时从首都派出专家代表对特定问题阐明政府的观点。

缔约国大会有如下权力与职能:

1.立法权。缔约国全体有立法权,并且任何一项有关总协定的条文的修改,也必须经缔约国全体通过。例如,1965年对总协定第四部分的增加;1966年、1979年对争议解决程序的修改都是经过缔约国全体无异议通过后生效的。

2.对总协定条款的解释权。缔约国大会具有对关贸总协定条款作出权威解释的权力。而其它任何机构都没有这种法律权力。在处理一些具体的案件时,有关部门或缔约国常会要求缔约国全体对总协定的某些条款进行解释。这些解释构成惯例。

3.豁免权。缔约国大会有权豁免某个成员国的义务。这种豁免决议只要所有投票的三分之二的多数同意即算通过。但这一多数应占大会缔约国的半数以上。

4.准司法权。当总协定成员国之间就有关贸易行为发行争议,如成员国的贸易政策是否与总协定的条款相一致,以及新建立的关税同盟、自由贸易区是否完全符合总协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等问题而提交关贸总协定进行裁决时,缔约国大会有准司法职能。即它可以向有关的违约国提出某种建议,或是最后批准对其采取报复措施即制裁措施。

5.审批权。缔约国大会有权批准非总协定成员国所提出的取得总协定观察员资格的请求。取得观察员资格的国家可以参加缔约国大会、总协定理事会及其附属机构的会议。但不能参加预算、财务和管理委员会,不得享受总协定项下的权益。

缔约国大会有权批准接纳一个新的总协定成员国。这种批准一个国家加入总协定的决议只需缔约国大会的三分之二同意即算通过。

缔约国大会有权批准接纳一个新的总协定成员国。这种批准一个国家加入总协定的决议只需缔约国大会的三分之二同意即算通过。

缔约国大会有权批准各个委员会、工作组及专家小组接受委托而提出的建议。

缔约国大会有权批准关贸总协定的预算。

(二)理事会

理事会是缔约国全体大会闭会期间的组织,成立于1960年6月4日,其前身是“闭会期间委员会”。它由所有要求成为其成员的缔约国代表组成,也可增选任何其他对理事会议事日程表上的某个事项感兴趣的缔约国为其正式成员。这就是说,如果某个缔约国对理事会议日程表上的事项不感兴趣,那它可不必参加理事会。但无论如何,自1960年成立以来,理事会的成员总是超过总协定缔约国的三分之二。

理事会的主席由缔约国全体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一年。通常,理事会主席的选举与缔约国全体正、副主席及贸易和发展委员会主席的选举同时进行。

理事会是缔约国全体大会闭会期间组织,同时,也是缔约国大会的一个执行机构。其权限与职能是:

1.有权在缔约国全体大会闭会后对其在会议期间新议及的所有问题继续进行讨论,并对闭会期间所发生的任何紧急情况加以审议。

2.有权根据需要成立附属机构,决定它们的职权范围,并审议它们提出的报告。

3.有权就某一具体事务向缔约国大会提出处理意见。

4.负责筹备缔约国全体大会。

理事会平均每年要召开九次会议。会议上对某一问题的表决不是采取投票方式,而是通过“一致同意”的方式作出。如果理事会的成员已经占总缔约国的三分之二以上,那么只要是理事会一致同意某项建议,就不难得到缔约国全体大会的批准。

(三)委员会、工作组、专家小组

委员会、工作组及专家小组都是理事会组建的附属机构。

1.委员会。委员会是为审查某些具体问题而成立的机构。委员会对全体缔约国开放,其中有些是常设委员会。如:(1)国际收支限制委员会:职能是对缔约国为保障其国内财政地位和国际收支实施的进口限制进行协商。(2)贸易和发展委员会:职能是对总协定第四部分的实施以及为扩大发展中国家的贸易所采取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2.工作组。它是一种临时性机构。由理事会组建并决定其职权范围,其成员对所有缔约国开放。其职能是对总协定中所出现的一些重大问题进行审议并向理事会提交工作报告及其审议结论。

3.专家小组。专家小组是为了解决总协定成员国之间的争议而成立的组织机构。其成员有一定限制,一般为3-5人,由理事会从经常参加总协定活动的代表中选出,并由理事会与当事国协商后作了最后任命。参加专家小组的成员大多数是各国政府官员,但以独立的专家身份而不是以政府代表的身份进行工作。

专家小组的任务是协助缔约国全体对缔约国提交给它们并要求按照总协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处理的事项进行调查。因为专家小组的成员必须与争议事项和当事国没有任何关系,所以一般说来,对争议事项能秉公论处。专家小组的工作程序是:

(1)接受理事会委托的任务后,与争议双方进行频繁的协商,主要是为了了解情况,但同时也给争议双方创造达成满意和解的机会。

(2)鼓励争议双方积极达成和解。一般是专家小组先将其调查报告的叙述部分递请争议双方过目,然后再将其结论的复印件送达争议双方,但并不要求它们提出意见。这样做的目的,主要是给争议双方一个最后的调解机会。因为专家小组始终把调解工作摆在前位。

(3)向理事会呈递报告。如果争议双方通过双边协商达成了和解,专家小组只需向理事会报告:争议已告解决。此时,程序便自然终止。但在这种情况下,与争议有关的某个成员国有权询问被告知争议双方在贸易事务方面是如何达成和解的。如果争议双方经过双方协商没有达成和解,专家小组便须以书面形式向理事会提出其对争议事项的裁定及其处理意见。这种书面报告通常包括:①对争议事实的裁定;②对总协定有关条款的适用意见;③所提出的裁定和建议所基于的理由。

专家小组的报告须经理事会以上至缔约国全体通过后才能生效。事实上,理事会从来就没有否定过专家小组所提交给它的报告。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讲,专家小组在协调缔约各国之间的贸易争议方面,具有第三方准司法审裁功能。1982年《部长级宣言》宣称:如果专家小组“裁定存在某种违反总协定条款的行为,或者某个缔约国的利益因此而丧失或者受到损害,那么,该专家小组对此事项应酌情提出处理意见,以协助缔约国主体向它们认为有关的缔约国提出建议,或对争议事项酌情作出裁决”。由此可以看出,专家小组的职能并不限于查明事实,以及对引起的争议提出意见。

专家小组的工作由其自己安排。这样它就可以对其受理的有关事项作出客观的审议和评判,包括对有关事实以及它们与总协定的一致性等问题的审议。同时也使它可以对总协定有关条款的适用提出正确的意见。

(四)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秘书处与总干事

1.秘书处。总协定秘书处是在实践中逐步建立起来的一个常设组织机构。该机构设在日内瓦,目前大约有400人组成,由萨瑟兰任总干事。其作用是在上述各个机构进行磋商的过程中,向它们提供技术的帮助。秘书处的经济学家和统计学家负责对贸易实绩和贸易政策进行分析;当各国代表团对总协定的某些条款存在疑议或看法不同时,秘书处的法律工作人员负责对这些规则和惯例进行解释。1982年11月29日的《部长级宣言》中指出,“总协定秘书处有责任协助专家小组解决其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尤其是法律和历史方面的问题以及所应遵守的程序”。

2.总干事。总干事是《哈瓦那宪章》所规定的最高行政官。然而该职的真正确定却是在17年以后。按照总协定最初的规定,联合国秘书长是协定文件的持管人。1957年为了方便工作,一些工作改由执行秘书长负责。一直到1965年3月23日,缔约国大会才通过了一项决议,设立了总干事一职,总干事同时兼任执行秘书长。

总干事的职责在总协定中没有作具体的规定,而是在实践中逐步形成的。主要包括:(1)监护协定的实施;(2)指导各缔约国的贸易行为;(3)协调缔约国之间的争议;(4)负责秘书处的工作,管理预算和所有与缔约国有关的行政事务。

(五)十八国协商集团

十八国协商集团于1965年7月1日成立,1979年成为常设机构,其成员由总协定中具有代表性的18个国家和地区所组成(包括工业化国家,计划经济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该组织每年举办了3~4次会议,对贸易政策中的一些重大问题进行协商,并由集团主席向理事会提交年报。

该组织的职责是:协助缔约国全体处理目前所存在的问题,预测国际贸易的发展方向,为制定贸易政策做准备,具体包括:

1.对国际贸易的发展进行研究,谋求缔约各国所采取的贸易政策与总协定的目的和原则相一致。

2.积极采取对策,谨防任何可能危及多边贸易体系和国际贸易总体关系的突然扰乱,以及采取适当的行动及时消除业已出现的扰乱。

3.与其他国际组织进行协作,尤其是协调总协定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关系。

十八国集团的建立要归因于总协定中缔约国成员以及理事会成员的大量增加。由于其成员限于18国,所以比起缔约国全体来,可以更好地开展工作。“十八”这个数字的形成,完全是一种巧合,或者更确切地说,是成员国之间经过长时间的谈判而最后确定的。它们的结论是:只有这个数字才能保证这个聚集不同贸易制度和经济发展水平的缔约国于一体的组织内部的最佳平衡。

需要说明的是,总协定中的这个协调集团既没有决策权,也没有执行权。但在这个代表各方利益的协商组织中所形成的一致意见,通常容易在理事会和缔约国全体大会得到通过。从某种意义上说,十八国协商集团恰似缔约国全体的一个指导委员会。

二、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的运作

关贸总协定既是一个准国际经济组织,同时也是一个谈判场所。它的主要活动是通过多边谈判来干预调节各缔约国之间的贸易关系,从本世纪40年代末至今,总协定主持了八轮全球性多边关税与贸易谈判,取得了相应的收获,促进了全球贸易的发展。

(一)总协定第一轮多边关税及贸易谈判

该轮谈判于1947年4~10月在瑞士日内瓦举行,参加者为出席世界贸易与就业会议第二次筹委会成员共23国。在7个月的谈判中,达成了123项双边关税减让谈判协议,制定了含有关税减让和关税约束的两份减让表并合成总表,且双边基础上形成的关税减让又通过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原则自动适用全体参加国,并与《国际贸易组织宪章》中的部分内容形成了《关税及贸易总协定》。

这一轮谈判达成的关税减让共涉及45000项商品,它使占进口值54%的应税商品平均降低税率35%,影响世界贸易额近100亿美元。这一个回合不仅达成了众多双边减税协议,更为重要的是双边达成协议通过无条件最惠国待遇自动适用全体缔约方,使关税减让水平达到了空前规模,也使人们对总协定原则有了相应的认识。

(二)第二轮多边关税及贸易谈判

第二轮总协定的多边关税贸易谈判于1949年4-10月在法国安内西(Annecy)举行。这一回合的谈判中,有10个国家加入了谈判的行列(瑞典、丹麦、意大利、希腊等),它们以提供关税减让或其他方式作为加入关贸总协定的代价,即缴纳所谓入门费,而成为缔约国,而原有的缔约国也出现了撤消或变更过去提供、接受的减让项目,以其他项目来替换或用作补偿,故这一轮乃至到第五个回合谈判,被称作入门费谈判和补偿性谈判。

谈判所涉及关税减让的商品项目有5000项,达成的双边关税减让协议147项,使应税进口值5.6%的商品平均降低关税35%,美国的进口货物平均税率从1948年之前的25.5%下降为14.5%,是1913年以来最低的。

(三)第三轮多边关税及贸易谈判

这一回合的谈判是1950年9月-1951年4月间举行的,地点在英国的托尔奎(Torquay)。这次谈判除原有的33个缔约国参加外,又有新成员加入关贸总协定,使它的缔约国总数达到了38个。本次谈判参加国的贸易总额占世界出口额的85%,进口额的80%。尽管本次谈判由于某些原因,如美国与英联邦许多成员接触有限,致使谈判成果不如过去,但也达成了双边关税减让150项,新减让关税商品项目8700项,使应税进口额占总进口11.7%的商品平均降低关税6%。

(四)第四轮多边关税及贸易谈判

第四轮多边谈判是1955年9月-1956年7月在瑞士的日内瓦举行的,此次谈判参加国仅28个,谈判结果由于美国国会对政府授权有限,美国代表团尽管一再努力却较前几轮谈判难于有作为而受到很大影响。新的关税减让项目虽然达到3000项,但仅涉及25亿美元的贸易额(美国对进口给予的减让为9亿美元,受到的减让额也达4亿美元),使应税进口额16%的商品最终平均降低税率15%。本次谈判最有意义的是日本参加了协商,并在这一回合中加入了关税及贸易总协定,这表明日本在这一时期希望以关税减让来取得更大的市场,另一方面也使今天总协定中美、欧、日、发展中国家四大板块的结构产生了萌芽。

(五)第五轮多边关税及贸易谈判

这一轮谈判的提议者是美国负责经济事务的副国务卿(率团出席谈判时为财政部长)道格拉斯·狄,故又称“狄龙回合”(Dillon Round)。本次谈判历经两年,始于1960年9月,完成于1962年7月,会议地点为瑞士日内瓦,有45个国家参加。这一轮谈判发起的直接原因是由于1957年签署了欧洲共同市场文件,1958年1月共同市场出现,它的关税同盟与共同农业政策对美国商品输欧形成了障碍,1958年10月狄龙提出与共同市场国家进行相互减税谈判。1960年9月起谈判分两阶段进行,1960年9-12月,对第四回合谈判结果的再谈判,还协商(与共同市场国家)了关税同盟及农业政策问题。1961年1-7月,对新关税减让项目以及新加入总协定国家的“入门费”(对减让关税或其他贸易优惠所作的承诺)进行了谈判。这一轮谈判的收获是:以欧洲共同市场国家的统一关税约束替代了共同市场成员国国别的关税约束进行减税谈判;达成了约4400项商品的关税减让,使占应税进口额20%的货物平均降低税率20%,共同市场国家(当时为6国)统一对外关税达成的减让,平均关税税率降低6.5%,然而对美欧双方都很重要的农产品和一些所谓政治敏感商品却没有达成让步,作出明确减让承诺。

(六)第六轮多边关税及贸易谈判

这一轮谈判由于是已故美国总统肯尼迪发起召开的,故又称为“肯尼迪回合”。肯尼迪任总统后,根据1962年10月美国国会通过的《扩大贸易法》授权总统就减税免税与共同市场国家再度谈判而发起该轮会议。该回合1964年5月-1967年7月在瑞士日内瓦举行,由占世界贸易额75%的62个缔约方参加了谈判。这一轮谈判的结果为:美国工业品减税37%,使平均进口税率为11.2%,共同市场国家工业品进口关税税率下降35%,为7.6%,总的工业品进口关税税率下降35%,涉及400亿美元的商品贸易额,关税减让项目达60000项,上述减税过程自1968年1月1日起分期实行,到1972年1月完成,但同时各方也都提出了不受减税约束的例外清单。此外,该轮谈判还第一次制定了反倾销协议,确定了反倾销税、反补贴的定义。在这一回合中60-70年代独立的发展中国家纷纷加入总协定谈判,1965年2月,关贸总协定增加了第四部分,即有关贸易与发展的部分,说明了发展中国家贸易目标与发展问题。同时,在这次谈判中,波兰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参加了多边谈判,并以承诺增加进口,作为中央计划经济国家成为总协定的缔约国。

(七)第七轮多边关税及贸易谈判

这轮谈判于1973年9月开始至1979年4月结束,因谈判始于东京,故又称:“东京回合”,又因它是美国总统尼克松与欧、日谈判后发起的,故还称“尼克松回合”。

这一回合是在西欧、日本经济实力迅速提高,美国经济地位已开始相对衰落,国际货币金融体系因美元危机而出现动荡,中东战乱导致两次石油冲击,贸易保护主义抬头以及发展中国家力量不断增强的情况下举行的,谈判曾因70年代中期严重的世界经济危机而延期(原定1975年完成),并转至日内瓦召开。

1973年9月12-14日,102个国家和地区部长在东京通过多边贸易谈判宣言,开始了东京回合,它是总协定自成立至彼时范围最广泛、目标最高的谈判安排,此后99个国家(含29个非缔约国)与地区加入了谈判。经过五年多艰苦谈判,获得结果如下:

1.关税减让涉及到3000亿美元的商品,从1980年起8年内全部关税削减幅度为25-33%,发达国家平均进口关税、税率将最终降为4.7%。减税不仅涉及工业品,而且也涉及到了部分农产品。发展中国家也承担了39亿美元的关税减让。

2.禁止工业品出口补贴,但农产品在不损害其他国家贸易条件下可予以适当补贴。

3.在限制非关税措施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如在海关估价、补贴与反补贴、政府采购、技术贸易壁垒、进口许可证程序等方面达成了相应的协议。

4.给予发展中国家以更加优惠的待遇,如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单方面贸易优惠,发展中国家间提供的优惠无须提供给发达国家,允许发展中国家为经济发展采取相应的贸易措施。

(八)第八轮多边关税及贸易谈判

1.第八轮多边关税及贸易谈判的成果:

这轮谈判于1986年9月15日开始,1993年12月15日成功结束,历经七年半之久。由于它是在乌拉圭的埃斯特角城举行的,故又称为乌拉圭回合。此次谈判的特点是:问题多、难度大、时间长。应该说乌拉圭回合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完成了预定的谈判目标,达成了包含近40个协定和决定的最后文件,并决定建立世界贸易组织(WTO)来取代现在关贸总协定。具体来说,乌拉圭回合的谈判成果主要有:

(1)降低关税。发达国家40%的进口制成品将免税;主要贸易大国将降低药品、医疗设备、钢材、农业机械、纸张、玩具、饮料、木材等的关税。初步估计,减税产品涉及的出口额达1.2亿美元,减税幅度近40%。在工业品方面,发达国家加权平均税率由6.4%降为40%,关税税目约束比例由原78%提高到97%;发展中国家关税税目约束比例由原21%增到65%,在农产品方面,发达国家关税将在6年内削减36%,税目约束比例由原58%提高到99%;发展中国家关税在10年内削减24%,税目约束比例由原17%增到89%。

(2)减少贸易壁垒。在市场准入方面,削减非关税措施或实行关税化。在农产品方面,将非关税措施全部实行关税化,并进行约束与削减;同时要求各国在6年内将农产品补贴数量削减36%,数额削减21%,并保证农产品进口逐步扩大到占本国农产品消费总量的5%以上。在纺织品和服装方面,规定发达国家在10年内分步取消对发展中国家进口纺织品和服装的多种纤维协定下的歧视性配额制度,并削减关税;发展中国家应减少贸易壁垒;所有国家在10年后一律执行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统一规则,从而实现纺织品和服装贸易自由化。在贸易技术壁垒方面,规定地方政府和非政府技术标准机构在制订、实施技术规则、标准、论证等程序上,应与中央政府一样遵守这次修订的贸易技术壁垒协定的要求。在政府采购方面,扩大了政府采购的范围,包括服务业、公共工程、地方政府及大众实体。在海关估价方面,重申成交价格是估价的主要基础,并对海关当局在怀疑客商申报价格的真实性的处理程序上作了进一步的规定。在反倾销和反补贴方面,加严了规则和程序,特别对出口零部件再组装销售作了专门规定;在补贴上引进了“毕业”的概念,规定凡年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超过1千美元的发展中国家不再有权继续对其出口实行补贴,但正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国家可以在过渡期内实施补贴。

(3)扩大多边贸易体制的范围。乌拉圭回合新增三个议题: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在服务贸易方面,达成了《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其宗旨是实现全球服务贸易自由化;要求各缔约方对外国的服务及其提供者给予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并具体承诺开放本国的服务市场;同时也允许缔约方按照本国情况和经济发展水平,逐步开放全部或个别服务部门,并允许发展中国家有一定的灵活性,可以比发达国家少开放一些部门。在知识产权方面,达成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要求对版权、商标、专利、工业设计、集成电路的版面设计等知识产权实行充分、有效地保护,并规定版权保护期限不得少于50年,商标为7年,专利为20年,工业设计为10年,集成电路的版面设计至少10年;还把农药、药品等纳入保护范围。同时,它还规定在执行上,发达国家有1年过渡期,发展中国家和从中央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国家有5年过渡期,最不发达国家也有11年过渡期。在投资措施方面,达成了《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它要求各缔约方通报所有不符合关贸总协定的、对贸易有限制或扭曲作用的投资措施,如规定当地产品成份、国外销售比例、外汇限制或贸易平衡要求等,并要求发达国家在2年内,发展中国家在5年内,最不发达国家在7年内取消这些规定。

(4)加强解决贸易争端的机制。乌拉圭回合达成了《争端解决的程序》和《综合争端解决机制》两个协议,规定了争端解决的申请、协商、调解、专家小组的建立及其职能、多边诉讼程序等,并决定建设争端解决机构,以及执行理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规则和程序。新的争端解决机制负责处理在商品贸易、服务贸易及知识产权领域内发生的一切贸易争端,并防止各缔约方采取与关贸总协定不符的、单方面贸易报复的作法。同时,也允许当事方进行交叉报复。

(5)筹建世界贸易组织。

乌拉圭回合决定建立世界贸易组织以取代关贸总协定,并将于1995年1月1日乌拉圭回合最后文件生效的同时正式成立。世界贸易组织与关贸总协定相比,有如下特点:

①管理范围扩大。除原关贸总协定文本外,增加了乌拉圭回合修改和制定的规则和协议;在内容上除原只涉及商品贸易外,又增加了服务贸易、知识产权贸易和投资措施。

②体制统一。除政府采购协定等四个东京回合守则外,规定其他协定各缔约方必须一揽子参加,不允许保留有选择地参加;并将有悖于关贸总协定原则的多处纤维协定等,在一定期限内逐步取消,统一执行关贸总协定规则。

③法律健全。除把关贸总协定由临时适用变为正式适用外,还将建立一整套组织机构,使之与其他国际组织(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在法律上处于平等地位。

④完善争端解决机制。它适用于这一体制所管理的一切协议和决定,负责处理商品、服务、知识产权等贸易领域发生的一切争端。

⑤新建贸易政策评审机制。它规定出口额占世界前四位的国家每二年评审一次,五到十四位的国家每4年评审一次,二十位以后的国家每6年评审一次,以促进各国提高贸易政策的透明度,加强对各缔约方执行国际贸易规则的监督。

乌拉圭回合成功结束,必将对世界经济贸易的发展产生重大的影响。我国签署了乌拉圭回合最后文件,而且有可能“复关”,因而对我国经济贸易也将产生重大影响。

2.第八轮多边关税及贸易谈判对中国的影响

“乌拉圭回合”的结束,对中国“复关”谈判喜忧参半。如赶在乌拉圭回合结果生效和世界贸易组织建立前完成“复关”谈判,中国则能享受乌拉圭回合的全部成果。否则,中国在乌拉圭回合谈判和“复关”谈判中所作努力将付诸东流。因为中国90%以上的贸易是与关贸总协定缔约方进行的,所以,乌拉圭国回合最后文件的生效和实施,会给中国带来一系列影响。

(1)关税的削减与约束有利于中国出口。乌拉圭回合减税幅度约40%,并在近20个产品部门实行了零关税,发达国家工业产品的关税税目约束达到97%,发展中国家工业产品的关税税目约束达到65%。这必然为中国扩大出口创造良好的市场准入条件。据经合组织分析,中国将是乌拉圭回合贸易自由化受益最多的国家之一,从2002年起每年国内生产总值将增加370亿美元。当然,为了“复关”,中国也要相应地对关税作较大幅度削减和较大比例约束,届时至少要减少1/3以上的关税收入。而且,中国的汽车、电子产品、化工产品和高档纺织品将遭受较大影响。

(2)非关税措施的减少和规范化有利于中国产品进入国际市场。乌拉圭回合以前,已达到2500种非关税措施,严重侵蚀了关贸总协定体制,也使中国出口产品在发达国家特别是在欧共体国家遇到严重障碍。乌拉圭回合修改了6个东京回合守则,共达成了2个新的非关税措施协议。这些加上非关税措施减让,都有利于创造较为宽松的国际贸易环境,中国将从中受益。在“复关”过程中,发达国家要求中国加入东京回合守则。中国有一定困难,但回旋余地不大。当前中国要做的工作是从政策法规、技术标准和管理措施上适应这些守则的要求。

(3)乌拉圭回合决定逐步取消农产品补贴,有利于进行公平竞争。据报道,中国将成为日本开放大米市场的最大受益者。另外,日本还在考虑向中国传授水稻种植技术和与中国合资生产大米并向日本出口。这也对中国发展农业和粮食出口有利。

(4)纺织品贸易自由化将使中国受益很大。中国是纺织品出口大国。乌拉圭回合达成的协议决定在10年之内逐步取消配额,实行贸易自由化。这将使中国得到好处,其受益程度据报道将仅次于欧洲联盟。但是,如果中国不能适时解决“复关”问题,纺织品贸易自由化的好处就会跟中国无缘。届时,中国只能通过双边协议谋求优惠待遇了。实事求是地讲,中国曾经是纺织品配额做法的受益者,例如出口从1984年的60亿美元增加到1991年的178亿美元。取消配额后要靠竞争。这对中国的出口企业是个极大挑战和考验。

(5)反倾销协议的规避纪律需要认真对待。协议加严了对规避的纪律,即加强了对零配件倾销的限制。中国外贸企业应重视这条纪律,否则就会因小失大。

(6)综合争端解决机制允许当事方进行交叉报复(或称跨部门报复)。在一方不执行争端裁决时,另一方可首先要求中止产生争端的某一协议内同一部门中的减让或其他义务;如不奏效,则可要求中止同一协议内其他部门中的减让或其他义务;若仍在奏效,则可要求中止其他协议中的义务。交叉报复条款的制定及实施,对发展中国家和中国是不利的。再有,协议只提到要防止而没有明文规定禁止单方面报复。这对发展中国家和中国也是不利的。

(7)新建立的贸易政策审议机制,对发展中国家和中国比较有利。中国“复关”后的审查应努力纳入这个审议机制,这样才能享受平等待遇,一定要避免歧视性的审查,不能专门建立审议中国贸易政策的机制。

(8)根据与贸易相关的投资措施协议,中国必须在5年内取消当地成分要求、当地制造要求、国内销售要求、外汇限制和贸易平衡要求。虽然此项规定对发展中国家和中国不利,但是,它们不得不遵守。

(9)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提高了保护标准和扩大了保护范围。协议还要求通过司法程序责令海关扣押可疑的侵权产品。在法律实施方面中国有较大问题。此外,还存在计算机软件和音像制品盗版问题,中国需要加强诉讼程序和进一步修改立法。

(10)服务贸易发展非常迅速,总额已为货物贸易出口总额的1/4,因此,制定规范服务贸易的国际规划是必要的。中国根据要求递交了初步承诺开价清单。鉴于银行业是比较敏感的,就连某些发达国家都对开放持慎重态度。中国是发展中国家只能适应逐步开放,以避免被过度冲击。

(11)特殊保障条款具有歧视性,在乌拉圭回合中被发展中国家反对掉了。协议中还订有两条专门照顾发展中国家利益的条款。中国“复关”谈判中应力争同等待遇。美国、欧共体等发达国家坚持特殊保障条款是“复关”议定书中的基本内容。看来,接受特殊条款已在所难免,但中国应声明这不应造成中国和其他缔约方之间权利的不平衡。

(12)根据关贸总协定第三十五条,与新要求加入的国家进入了实质性关税减让谈判的缔约方无权援引互不适用条款,必须相互给予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在美国要求下,乌拉圭回合对第三十五条作了修改。美国有其1974年贸易法,又有了经过修改的第三十五条,届时很可能借口不给予中国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对此,中国应有充分思想准备。盲目乐观是没有根据的、有害的。重要的问题是要制定得力可行的对策。

(13)将给中国“复关”增加新的压力。“复关”谈判已经8年,在乌拉圭回合最后文件生效和世界贸易组织正式成立时,关贸总协定将不复存在。为了作世界贸易组织创始成员国,中国必须在1995年1月1日之前完成“复关”谈判,否则,重新申请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将要比创始成员国付高得多的“入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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