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所得税的避税与反避税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地税业务手册》第801页(6539字)
法人所得税是指对各种具有法人地位的经济组织征收的所得税。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现行税制中的法人所得税尚未建成一个统一的税法。外资企业适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内资企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纳税义务人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纳税人应纳税额,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3%。计税依据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从其他单位分得的未完税利润-分给其他单位未完税的利润-允许扣除项目的金额
应纳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准予扣除的项目,是指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下列项目,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扣除:
(一)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出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二)纳税人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按照计税工资扣除,计税工资的具体标准,在财政部规定的范围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财政部备案。
(三)纳税人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百分之十四、百分之一点五计算扣除。
(四)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所得额百分之三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由于所得税是对企业的所得额即纯收入征税,直接涉及各种企业自身的经济利益,企业为自身的利益必然要寻求各种减轻税收负担的途径。其主要方法是少做收入,多列成本,缩小利润总额,由于少做销售收入的避税方法已在前面各节中叙述,其内容基本相同,故本节只就其他几方面的避税与反避税问题分述如下。
一、在材料问题上的避税与反避税
(一)提高耗用材料单价,扩大生产成本
实行实际价核算材料的企业,材料发出时,会计制度规定可采用先进先出方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个别计价法、后进先出法计算其发出材料的实际成本。材料的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能随意变更。但一些企业为了少纳所得税,有意加大材料耗用成本,要么通过变换材料计价方法加大材料发出成本,要么干脆不按规定的计价方法计算材料的发出成本,而是随意提高材料发出单价,多转材料成本,造成本期利润的减少而少纳所得税。
税务部门对企业进行税务检查时,若企业的材料成本上升,引起利润减少,在材料进价正常的情况下,要注意检查企业有无中途改变发出材料计价方法的问题,同时按照企业使用的各种具体的发出材料计价方法,复核验算企业结转的材料发出成本是否正确。若帐面数与复核的情况不符,应按复核数与企业实际结转的材料发出成本数,计算多转材料成本的数额。扣除期末在产品和库存产成品应分摊的多转的材料成本后,调增当年产品销售利润,补征所得税。
按计划价核算材料成本的企业,根据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计算产品成本时,必须将生产领用材料的计划成本通过“材料成本差异”的分配和结转将其调整为实际成本,但一些企业为了减少本期利润,减少所得税应纳税额,在计算材料成本时,将材料成本差异帐户作为企业调节利润的“调节阀”,在差异额和差异率上做手脚。如在核算差异额时,将材料盘盈、无主帐款等应直接调增本期利润的业务记入差异帐户推迟实现利润。在计算差异率时不按正确的差异率计算方法计算差异率,而是人为地确定一个差异率,超支差(兰字)按高于正常差异率的比例结转差异,节约差(红字)按低于正常差异率的比例结转差异;也有的企业当材料成本差异为节约差时,干脆长期挂帐,不调整差异帐户,从而扩大生产成本,挤占利润,达到减少本期应纳所得税的目的。
税务部门对实行材料计划成本核算的企业,要注意检查、核实月终分配前的材料成本差异额是否正确,并在核实材料成本差异额、材料计划成本的基础上,复算材料成本差异率与企业使用的差异率对照,看企业结转差异是否按正确的差异率结转,有无人为地多转正差,少转负差,或长期挂帐不转差异,扩大成本挤占利润的现象。凡有上述现象的予以纠正补税,并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给予一定的处罚,以此堵住逃避税的漏税。
(二)材料盘盈不做收益处理
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当企业发生材料盘盈,按规定程序批准转销时,应从待处理财产损益帐户的借方转入管理费用帐户的贷方,抵减本期管理费用,增加利润。但企业为了减少本期应纳所得税,将材料盘盈长期挂帐于待处理财产损益帐户中,不去抵减管理费,截留利润,逃避本期应纳的所得税。
因此税务人员应注意审查企业待处理财产损益帐户的贷方发生额,看盘盈材料的盘点时间,了解审批情况,如果长期作待处理挂帐,就是变相截留了利润,应要求企业调帐补税并给予一定的处罚。
二、在工资问题上的避税与反避税
(一)作假工资表虚报冒领工资多提福利费
个别企业为了加大成本,减少利润,减少所得税的缴纳,同时建立自己的小金库,多提福利费,弄虚作假以做假工资表的手段,用空额工资加大成本,并使提取出来的空额工资形成小金库用于一些不合理开支,同时加大了计提福利费的基数,多提福利费进一步增加了成本,截留了利润,逃避了一部分所得税的缴纳。
针对这一问题,税务部门在对工资进行检查时,应将工资表上的职工人数与劳动人事部门掌握的职工人数、劳动调配手续、出勤考核记录进行核对,看是否有调出职工或虚列职工人数,加大成本的问题,一旦发现问题核实后,在调减工资的同时,调减应付福利费,补征所得税并给予处罚。
(二)滥发加班津贴,加大成本费用开支
按照现行制度规定节假日加班的人员可按实际加班人数、天数及国家规定的标准发给职工加班津贴。津贴标准是:计时工人节日加班发给日标准工资20%,假日加班发100%;计件工人节日加班发给标准工资100%。假日加班不发津贴。没有月标准工资的计件职工,按加班前十二个月实际所得的平均日工资计算。一些企业在发放加班工资时,弄虚作假,不按实际加班人数、标准发放,扩大发放范围、发放标准。甚至无加班也虚发加班津贴。这样,加大了成本,减少了所得税的缴纳。
税务部门在检查企业的工资成本时,若工资成本上升幅度较大,应注意审查“应付工资”帐户借方发生额的记帐凭证及所附的原始凭证,了解加班津贴的发放是否正确。对工业企业要同时核对“产成品”、“自制半成品”明细帐,看节假日期间是否有产成品、半成品入库,若只有节假日加班而没有节假日产品入库,很可能是虚列加班津贴,问题核实后,要求企业调帐并补缴所得税。对商业企业则要深入了解加班是否属实,核实加班津贴是否虚列,是否按实际加班人数、规定标准发放,对多列的津贴一律从工资中剔除并补交所得税。
三、在固定资产方面的避税与反避税
固定资产的安装费属于固定资产原值的组成部分,当企业购置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时,应将安装费记入固定资产原值,然后按国家规定选择一定的折旧计提办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逐步收回固定资产的价值。但企业为了加速折旧,减少本期利润,少纳所得税,便将固定资产的安装费以修理费的名义直接记入“制造费用”帐户,通过制造费用的分配,加大生产成本,减少本期应纳的所得税,达到避税目的。
故当企业发生需安装固定资产购进时,税务人员应认真核对固定资产明细帐及有关凭证,看有无安装费这一内容,若没有应重点审查这一时期的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帐户,核实企业是否以修理等名义列支了固定资产的安装费。并且根据实际列支数额调整固定资产原值、固定资产折旧、本期利润等有关帐户,补征所得税。
四、在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上的避税与反避税
(一)人为缩短摊销期限
按照新会计制度的规定,待摊费用帐户核算企业已经支出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别负担的分摊期在一年以内的各项费用,如低值易耗品摊销、出租出借包装物摊销、预付保险费、应由销售产品分摊的中间产品税金、固定资产修理费用,以及一次购买印花税票和一次交纳印花税税额较大需分摊的数额等。
然而一些企业往往利用待摊费用帐户,调节企业的产品成本高低,不按规定的摊销期限、摊销数额,转入“制造费用”、“产品销售费用”、“管理费用”、“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等帐户,而是根据产品成本的高低,人为地缩短摊销期。特别是在年终月份,往往将应分期摊销的费用,集中摊入产品成本,加大摊销额,截留利润。
另外,按照新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发生的不能全部计入当年损益,应当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的各项费用,包括开办费、固定资产修理支出,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以及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其他待摊费用在递延资产帐户核算。这一帐户与待摊费用帐户的核算内容仅是摊销期限长短的不同,其摊销方法相同,也要按费用项目的规定受益期限平均摊入“制造费用”、“管理费用”帐户。因此当企业人为缩短摊销期限时,同时会截留利润,减少本期应纳的所得税。
因此,税务人员应注意审查企业的“待摊费用”、“递延资产”帐户的各明细帐贷方发生额,审查其摊销费用的内容、数额,应摊销期限,分析其各项费用是否按规定的期限、数额摊销。对企业多摊销的费用应从有关帐户中剔除,转回“待摊费用”和“递延资产”帐户,调整本期利润,补征所得税。
(二)虚列预提费用
按照新会计制度的规定,预提费用帐户核算企业预提但尚未实际支出的各项费用,如预提的租金、保险费、借款利息、修理费用等。
由于预提费用是预先从各有关费用帐户中提取但尚未支付的费用,提取时直接加大“制造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却不需以正式支付凭证为依据入帐,待实际支付费用后再从预提费用中列支。一些企业正是看中了这一点,为了减少本期应纳的所得税,在使用预提费用帐户时,人为地扩大预提费用的计提范围、提高计提标准,甚至有的企业巧立名目,如提取模具费等,虚列预提费用,实际上提而不用长期挂帐,或用于其他不合理的开支。其结果是企业利用预提费用的提取,或通过加大“制造费用”,加大本期的产品成本;或通过加大“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直接截留利润,总之直接减少本期应纳的所得税。
因此,“预提费用”帐户是税务部门进行纳税检查的重点。应注意检查预提费用各明细帐预提的各项费用是否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无扩大预提费用的计提范围。并且应核对“预提费用”帐户借方发生额的支出凭证,看有无以预提费用为名进行其他不合理开支的问题。同时应注意审查预提费用的年终余额,因为多数预提费用年终都应支付完毕,若年终余额较大,很可能是虚列预提费用,提而不用或提高预提费用标准形成的。问题核实清楚后,应将其年终余额转入企业的当年利润中,补缴所得税。
五、高转完工产品成本
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所发生的全部生产费用,既包括完工产品成本,也包括在产品成本,一般企业应于月末将汇集到“生产成本-基本生产”中的总成本,选择适合于企业成本核算对象、成本项目及成本计算方法,在完工产品和在产品之间进行分配。在总成本一定的条件下,期末在产品成本保留的多与少,直接影响完工产品成本的高低,从而影响销售成本的高低,影响企业计税利润的多少。工业企业完工产品成本计算公式如下:
完工产品总成本=期初在产品成本+本期发生的生产费用-期末在产品成本
式中的期末在产品成本,一般要经过盘点数量然后按一定的成本计算方法计算求得。由于产品成本计算方法的技术性、专业性较强,一般不十分熟悉会计核算的人很难从中发现问题。因此一些企业利用这一点,在期末在产品的计算上玩弄技巧,少留期末在产品成本,多转完工产品成本,以隐蔽的方式截留利润,减少应纳所得税。
对于这类问题,进行反避税的关键是税务检查人员必须精通各种成本计算方法,在了解掌握被查单位所采用的成本计算方法的前提下,在核实在产品盘点数量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地进行检查。即按照被查单位所选用的成本计算方法,依据在产品数量盘存表,定额成本的有关资料,及基本生产明细帐的有关数据,复核验算期末应保留的在产品成本,和应结转的完工产品成本。然后以核实的期末在产品应保留的在产品成本数,减去企业帐面上在产品成本的保留数,将企业多转完工产品成本的数额调减产成品帐户,以保证产品销售成本的正确计算。
六、高转产品销售成本
在产品销售收入、产品销售费用、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诸因素不变的情况下,产品销售成本的高低,直接影响产品销售利润的多少。
产成品采用实际成本核算的企业,产品销售成本的计价一般采用加权平均法、先进先出法或移动加权平均法。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只能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中途不能改变计价方法,也不能几种计价方法兼用。然而纳税人为加大产品销售成本,减少本期已实现的利润,要么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反复变换产品销售成本的计价方法,要么不按规定的计价方法计算产品销售成本,来达到多转产品销售成本,减少实现利润,少纳所得税的目的。
产成品采用计划成本核算的企业,在结转产品成本时,应同时结转产品成本负担的产品成本差异。但企业会通过不转或少转贷方差异的方法,隐匿应实现的利润。
对这类问题反避税的方法与高转材料发出成本的反避税方法相同。即对实行实际价核算产成品的企业,检查其同一纳税年度中有无中途改变产品销售成本计价方法的,有无不按规定方法计算产品销售成本的。对实行计划价核算产成品的企业,复算产品成本差异率,并按正确的差异率核实应结转的产品成本差异。对所有不如实结转产品销售成本的,要予以纠正补税,并依法给予一定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