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大利土地征用制度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63页(403字)

意大利《宪法》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私有财产可以在法定场合被有偿征收。《意大利民法典》规定:(1)在发生公共事务、军事、民事的重大紧急需求情况下,可以对不动产进行征调。对不动产所有权人应当给予合理补偿。(2)在所有权人放弃耕种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可在支付合理补偿后,对该土地实行征收。(3)如果土地所有人不履行规定义务,对改革土地工程项目的实施构成危害,可依法对该土地实行全部或部分征收。如康采恩提出申请,可为康采恩的利益进行征收。(4)为绿化或加固受到限制的土地,可按法定程序和方式对受到限制的土地实行征用、临时占用或作出停止放牧的处理。(5)租赁的土地因公共利益被征用或者被临时占用的,承租人有权自出租人处获得对未收获的果实或欠缺的收获的补偿。(6)因强制性地役权或者强制性共有或者为公共利益实施的征用取得的补偿金,同样应当用于清偿设定了上述担保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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