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各税种的避税与反避税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地税业务手册》第808页(3262字)
一、房产税方面的避税与反避税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产价值或租金收入征收的一种税。
对纳税人用于经营活动的自有房屋,依房产原值一次减去10-30%后的余值,按1.2%的税率征税。对纳税人出租的房产依租金收入按12%的税率征税。
个别纳税人出租房产时,为了少纳房产税,进行避税活动,将房产出租给与本企业的经营活动有联系的企业。按低于市场上同类房产的出租价格收取租金,少收取的房租通过向对方企业购买低价原材料的方法来得到补偿。这样出租房产一方便可逃避一部分应纳的房产税,而承租房产的一方也可通过降低产品销售收入,逃避一部分流转税的缴纳。
因此税务部门对各种有房产出租业务的企业,应特别注意出租方与承租方企业之间的关系,若彼此间有业务联系,应审查企业间出租房产的租金价格,及购销产品的价格是否与市场价格相符,防止企业利用彼此的密切联系进行避税。
二、车船使用税方面的避税与反避税
车船使用税是对我国境内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按车船使用种类、数量、吨位,实行定额征收的一种税。
由于使用中的车船纳税,不使用的车船不纳税。因此个别企业钻这个空子。将短期停用的车船,办理长期停用手续,逃避纳税,未停用的车船虚报停用而不纳车船使用税。
另外,由于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车船,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单位自用的车船免税。但同时规定上述车船如出租或做营业用,照章纳税。一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举办的附属工厂、校办企业及各种各样的公司,将本单位的免税车船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对外则称这部分车船完全用于机关、学校、事业单位的业务活动,从而逃避车船使用税的缴纳。也有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将自己的车船出租给其他单位使用,而不就出租车船申报纳税。
为了严肃税法,防止避税的现象出现,对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等车船免税的单位,凡是办有企业,公司等经济实体,税务部门应深入实际了解其车船使用情况,正确确定征免税的车船。对各种企业申报停用的车船也应认真进行各种手续和实物的核对,防止纳税人虚报停用而逃避纳税。
三、印花税方面的避税与反避税
印花税是对我国境内书立、领受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书立、领受的凭证征收的一种税。
由于各种经济合同的纳税人是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计税依据是合同所载的金额。因此个别纳税人为了进行避税、偷税活动,在签定经济合同时,双方协商,签订两份合同。一份如实填写业务金额,双方自用,另一份则少填业务金额,报税务部门审查,借此均可少纳印花税。
对这种行为,税务部门应依据税法,一经发现予以重罚,提高税法的威慑力,使纳税人在利益与风险的权衡上,减少逃税、避税。
四、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方面的避税与反避税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是对在我国境内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种税。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实行差别比例税率。对国家急需发展的项目实行零税率,对国家鼓励发展的项目,实行5%的低税率,对国家限制发展的项目实行30%的高税率,其他没列明的投资项目实行15%的税率。另外更新改造项目有别于基本建设,税率从低。
纳税人主要是在税率上进行避税、偷税活动。如一些企事业单位在兴建楼堂馆所时,为了逃避高税率,少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巧立名目,以建设职工宿舍等名义,投资兴建一部分楼堂馆所;或以更新改造项目为名搞基本建设。
对此税务部门应与计划、银行等有关部门加强配合,一方面在发放投资许可证明时严格审查。另一方面,在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应进一步核实基建用途。对更改项目也要严格审查核实,防止纳税人偷逃国家税款。
五、土地增值税的避税与反避税
1994年1月1日起实施的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公式如下:
转让房地产所得的增值额×适用税率
上述公式中的增值额是指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规定扣除项目后的余额。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规定扣除项目包括以下五项: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3.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适用税率是根据增值额占扣除项目的比率来确定的即:×100%。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税法规定对以下情况可免征土地增值税:
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土地增值税的避税有以下途径:
1.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
2.加大扣除项目范围或房地产购进成本和费用;
3.压低房地产的成交价格或提高房地产的评估价。买卖双方可以其他形式互相补偿。
由于房地产的价格评估和管理是有关部门掌握,因此反避税就需要同房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密切联合,了解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严格执行有关手续制度。纳税人未按规定交纳土地增值税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有关的权属变更手续。如果有关部门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纳税人漏税的,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