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保护系统机构统计

出处:按学科分类—农业科学 中国农业出版社《植物保护统计手册》第266页(2186字)

一、统计范围

凡农业系统内部各级从事植物保护(国内植物检疫、病虫测报、生物防治等)管理、技术推广、服务经营等单位都是植物保护机构统计范围。

二、县及县以上植物保护机构统计

县及县以上植物保护机构指由国家行政事业费开支,从事植物保护管理、技术开发、技术推广、培训等工作,并经编委批准或政府、农业行政部门认可的植物保护机构。在具体统计工作中,按照业务分工,只统计归属农业主管部门领导的植物保护单位。包括农业部全国植物保护总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保护(总)站、植物保护植物检疫站、植物检疫站、植物保护科;地(市、盟、州)、县(市、旗、区)植物保护站、植物保护科、植物保护股、植物保护植物检疫站、植物检疫站、农作物病虫测报站、生物防治站等。农业部门统一领导的植保教学、科研、对外植物检疫等单位不予统计。

在各级植物保护机构设置中,一些是一套机构、一块牌子、一套人,但有的植物保护工作虽然是由一套机构、一套人马承担,但对外却挂两块或更多块牌子,如××省植物保护总站,对外又挂××省植物检疫站、××农作物病虫测报站、××生物防治站等,都隶属该省植物保护总站领导,在这种情况下,应该作为一个机构统计;而有的是两套机构、两块牌子、两套人马,同归农业部门统一领导,属平行单位,如××省植物保护站、××省植物检疫站,同归该省农业厅领导,这就应该按两个机构统计。

在隶属关系中,应填植保机构直接归哪一个部门领导。隶属行政部门指政府、农业行政领导部门,如农业厅(局)等;隶属农业事业单位是指植保机构归农业技术推广(总)站(中心)等事业单位领导。

三、植物保护服务、经营单位的统计

植物保护服务和经营单位主要指县及县以下从事植物保护有偿服务、经营活动的组织及植保专业户。

我国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为了更好地解决广大农民一家一户防病治虫难的问题,各级植物保护部门兴办了各种形式的植保服务组织,向农民提供技术与物资结合的配套服务,组织承包防治,统防统治和代治,在预防和减轻农作物有害生物灾害,保障农业稳定发展的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深受广大农民的欢迎。这些植物保护服务、经营组织有:植物医院(植物诊所)、植物保护服务公司、乡(镇)村植保专业(机防)队、村配药站等,还有植保专业户。这些组织大都是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性质的,由于这类单位的名称无统一规定,有的还是同植保管理、技术推广机构一套人马两块牌子,所以,统计的主要目的是了解、掌握全国植保服务和经营发展情况,及时总结经验,分析问题,引导这项工作向正确的轨道发展。为了保证统计口径的统一,在进行统计时,不论其名称如何,均按其所具有的职能归类统计。

(一)植物医院 主要承担诊断农作物病虫草害,并开出医疗处方;为下级植物医院或农民提供防治病虫所需农药、药械等植保物资的供应服务;宣传植保知识,开展技术咨询和田间技术指导;开展多种形式的承包、代治服务等任务。县及县以上植物医院大部分是附属于同级植物保护站的服务组织,归同级植物保护站领导,也有的是独立单位;乡(镇)级植物医院,有的属农技站领导,有的为独立的单位。植物医院业务上受上一级植物保护部门指导。

植物医院的建立,一般是由当地主管部门认可,上级植物保护站同意,发给建站合格证,再向当地工商管理部门申请批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开业行医。

植物医院一般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有便利的行医场所;设有门诊部;有一定数量和水平的植保技术人员负责诊断治疗、开具处方;有与医疗相适应的一定数量的农药、药械和周转金;领取工商营业执照。

(二)植物保护技术服务公司(简称植保公司) 植保公司大都是结合植保业务,组织经营农药、药械、零配件及药械修理,开展病虫承包防治等有偿服务。一般与植物保护站一套人马两块牌子,也有独立的。在管理上实行自负盈亏,单独核算,属事业性质企业管理的单位。其收益主要同于扩大服务经营范围,填补事业费不足。它的成立是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

(三)植保专业(机防)队 是以乡(镇)、村为单位的,以农民技术员为骨干,以植保器械为手段,开展病虫草鼠害防治的群众性专业化服务组织,主要负责辖区内农作物病虫草鼠监测、防治工作,同时向农民供应配套的农药、药械,属有偿服务、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集体所有制服务性经济实体,业务上受上级植物保护站指导。

(四)植保服务专业户 是指以向农民提供病虫情报,病虫防治技术,经销农药、药械,自有或承包的植保器械作为重要工具,从事植保服务为主业;户中主要劳动力从事植保活动的时间占总量劳动时间的60%以上,从事植保服务的收入占全家总收入的60%以上的农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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