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生活会的召开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新世纪党的基层组织工作实务手册》第93页(630字)

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的民主生活会,每年召开一次,时间一般安排在4月至8月间召开。如有实际需要,也可以随时召开。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召开的,必须报经上级党组织同意。

基层党委、总支、支部成员的民主生活会,也应每年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由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或党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党员主要负责人召集和主持。召集人或主持人要带头进行批评和自我批评,引导大家畅所欲言。因故缺席的人员可以提交书面发言。书面发言在会上宣读并列入会议记录。会后,主持人或由主持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其他同志将会议情况和批评意见转告缺席人。

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列席人,根据有关规定和会议内容确定。列席人员可以发言,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提出批评或建议。民主生活会检查和反映出来的问题,应由本级党组织解决的,要积极制定改进措施,切实加以解决;需要上级党组织帮助解决的,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属于违反党纪、政纪、国法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交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处。

在民主生活会上提出的重要问题,党组织没有及时研究解决和向上级党组织报告的,应追究民主生活会主持人或召集人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党员领导干部犯严重官僚主义失职错误党纪处分暂行规定》处理。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