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彰和处理阶段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新世纪党的基层组织工作实务手册》第103页(1213字)

党员经过民主评议,最后根据党内和党外群众的评议意见,对照党员标准,由党支部对之作出评议结果。评议的格次一般分为:①优秀党员;②合格党员;③不合格党员。

召开支部大会报告支部委员会对党员经民主评议形成的组织意见时,可结合进行表彰和处理。

(1)表彰优秀党员

在民主评议党员的基础上,表彰优秀党员,是对党员进行党员标准的形象化教育,使其他党员学有榜样,赶有目标。对受表扬的党员是鼓励,希望他戒骄戒躁再接再厉。在支部大会上一般是进行口头表扬。对其中模范作用突出的党员要授予优秀党员光荣称号的,须经党小组酝酿提名,支部大会讨论通过,由支部整理其优秀事迹上报上级党组织,由区、县、局一级党委统一审查批准后命名。

(2)批评和处分犯有错误和违法乱纪的党员

对在民主评议党员中揭露出来犯有错误和违纪事件的某些党员,经过组织上的调查核实后,要根据错误性质、问题严重程度进行批评教育,应给予党纪处分的一定要给予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其党籍(具体处理办法参照本书《党的纪律处分的工作程序》)。

对党员进行党纪处分,党支部委员会提出初步处分意见,经过支部大会讨论通过,报上级党委纪委批准,在支部公布。

(3)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

不合格党员主要是指那些丧失了共产主义信念,革命意志衰退,不履行党员义务,长期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交纳党费,不做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不起党员作用的人。不合格党员在党内虽然只是少数,但留在党内会涣散党的组织,削弱党的战斗力,损害党的威信和事业。因此,对于不合格党员必须认真、严肃地加以处置。

(4)清除党内腐败分子

党内腐败分子是指违法乱纪、贪污受贿、敲诈勒索、腐化堕落、依仗手中权力肆意谋取私利,严重侵害国家和群众利益,损害党的形象,在人民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的党员。党内腐败分子人数虽少,但影响极坏,严重腐蚀了党的肌体,败坏了党的声誉,干扰和破坏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损害了党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因此,对任何腐败分子都必须坚决彻底查处,严惩不贷。

在民主评议党员中揭发出来的腐败分子,在调查核实确属无疑之后,要坚决清除出党,有多少就清除多少。清除腐败分子也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凡是被清除出党的人,今后不能重新入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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