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党员自行脱党的党籍处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新世纪党的基层组织工作实务手册》第119页(501字)
党章规定:“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这就是说,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在连续六个月内具有上述三种情况中的任何一种,都应作自行脱党处理。党组织在处理党员自行脱党问题时,要特别注意掌握是否“没有正当理由”和是否“连续六个月”这两个条件。不要把因有某些客观原因连续六个月没有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没有交纳党费,或没有做党所分配的工作的党员,一律视为自行脱党。党组织平时发现党员不参加组织生活,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组织分配的工作的,要及时批评教育,不要等到六个月以后才去过问或处理。
对党员作自行脱党处理要由支部大会决定,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予以除名。支部大会讨论时,应当通知本人参加,并允许其申辩。如本人长期外出不能出席,或通知后本人拒不参加,支部大会也可以讨论决定。对已作退党、劝退出党或自行脱党处理的人,党组织要继续从各方面予以关心,不得歧视。如果其重新申请入党,党组织应热情欢迎,在其确实具备了党员条件时,可以接收其入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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