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出口交易协定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076页(363字)
日本《进出口交易法》第5条规定,出口业者得在签订之日的10日以前呈报通商产业大臣,就向特定的发送地出口的特定种类货物出口交易的价格、数量、质量、样式及其他事项签订协定。在有依前项规定呈报的场合,通商产业大臣认为有关呈报的协定不适合如下各项者时,须在其协定签订前,令出口业者变更其协定或禁止其签订:(1)无违反与外国政府或国际机关之间所签订的条约及其他约定之虞者;(2)无损害发送地的进口业者或关系事业者的利益,无明显损害本国出口业者的国际信用之虞者;(3)除前二号之外,对出口贸易的健全发展无给予阻碍之虞者;(4)其内容为非不平等对待者;(5)无不正当地限制参加或退出其协定者;(6)无不正当地损害国内关系农林渔业者,关系中小企业者及其他关系事业者或一般消费者的利益之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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