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组织关系的转递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新世纪党的基层组织工作实务手册》第128页(327字)
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组织关系的转递的原则是:(1)离休干部的组织关系一般保留在原单位,可单独组建党支部。(2)就地安置的退休工人和退职干部、工人党员,其党的组织关系一般应转到居住地区街道(或村)党组织。(3)易地安置的离退休、退职干部及工人党员,其党的组织关系应转移到接受安置地区街道、乡镇或村党组织。(4)离退休干部、工人党员因看病、探望子女和亲属,外出时间超过六个月以上的,所在单位的党组织应给他们开具党员证明信,所到单位或地区的党组织应接收并安排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5)部分省市试行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层(含以下)、区(县)属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企业的退休干部党员,其党的组织关系转移到居住地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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