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省农业环境共同职责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296页(411字)

法国1987年《关于省农林局的职责和组织的政令》规定,在省长的领导下,省农业局长执行在规定的领域内属于负责环境的部的农业部长的共同职责:(1)源于农业污染:制定减轻和预防由农业或者农村工业导致的污染的契约性协议和行为法;对享受国家资助、为预防、限制和减轻由农业及农村工业导致的污染而进行的研究、探索及工程进行检查;密切关注农业利用废水、污泥、牲畜粪便、堆肥及其他有机废料计划的执行情况。(2)保护饮用水:制定保护供人畜饮用的地表水、地下水及引水设施。(3)对自然环境的开发和管理:将对自然环境、特别是大区自然公园和国家公园周围的自然环境的保存、保护、开发和利用纳入农村发展规划之内;参加对农业和农业用水需求量的估算及对水源的调查了解。(4)从大区一级协调对沼泽地区自然环境和水体管理和下列行动:地表水管理、水体和水生生物的治安管理、自然环境的保护、对养和捕捞业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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