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党员权限的特殊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新世纪党的基层组织工作实务手册》第179页(489字)
中共中央在一定时期内依据党章、党的基本路线、党的组织路线和发展党员工作的指导方针,就发展和审批党员的权限制定了一系列具体的政策和规定。
(1)吸收民主党派主要负责人入党,由同级党委审议后,应先征求上级党委组织部、统战部的意见,然后按党章规定办理入党手续,报上级党委审批。
(2)吸收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党外人士入党,应先征求中央统战部的意见,经同意后再按照党章规定办理入党手续。
(3)借用到外单位帮助工作,时间不到两年的,原则上应由原单位党支部负责发展,超过两年的可由借调单位征得原单位党支部意见后发展。
(4)派往国外留学和劳务时间超过两年以上,可由国外党组织发展入党,报使领馆党委或驻外劳务公司党委批准。
(5)追认为中国共产党党员,须由所在单位党组织讨论,经省一级党委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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