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惩处工作的要求和程序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新世纪党的基层组织工作实务手册》第214页(729字)
对干部的惩处,是一项政策性很强、很严肃的工作,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齐备。
干部惩处工作的一般程序是:
(1)立案审查。对违纪失职的干部,需要追究责任,给予纪律处分的,监察部门和党的纪律检查部门应该立案审查,经过认真调查核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这是搞好干部惩处的前提和基础。
(2)作出结论。在调查核实、搞清事实的基础上,提交一定的会议讨论,并作出恰当的处分意见和书面结论。
(3)上报审批。需上报审批的处分决定,要按规定附上有关材料。如错误事实的调查报告、证明材料、本人检讨材料、处分决定、受处分者对处分的意见以及其他有关材料。
(4)同本人见面。处分决定应同受处分人见面,并经本人签署意见。如受处分者拒绝签署意见,则由承办机关写明情况。纪律处分经决定或批准生效后,应该书面通知受处分人员,并将有关材料存入本人档案。
干部对所受处分不服时,可以提出申诉。上级机关和党组织,对于受处分人的申诉,必须负责处理或者迅速转递,不得扣压。如果发现处理不当或处理错了的,应实事求是地加以纠正。上级党组织有权改变或撤销下级党组织的不适当的处分决定。如果申诉不正确,则要进行耐心的说服教育,帮助受处分人提高认识,改正错误。对于确属坚持错误和无理取闹的人,要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当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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