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新世纪党的基层组织工作实务手册》第453页(881字)
(1)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有下列权利:对党员、党组织违犯党章、党纪的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或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有权提出申诉,要求复议、复查;提出检举、控告、申诉后,在一定期限内得不到答复时,有权向受理机关提出询问,要求给予负责的答复;有权要求与检举、控告案情有关或有牵连的承办人员回避;对受理机关及承办人员的失职行为和其他违纪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因进行检举、控告、申诉,其合法权益受到威胁或侵害时,有权要求受理机关给予保护。
(2)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必须履行下列义务:对所检举、控告、申诉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接受调查、询问时,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如有诬陷、制造假证行为,须承担纪律责任;遵守党的纪律和控告申诉工作的有关规定,维护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如有违犯,须接受教育、劝告,直至承担纪律责任;接受党组织的正确处理意见,不再提出党章、制度、政策规定以外的要求。
(3)被检举、控告人在党组织处理对他的检举、控告过程中有下列权利:对被检举、控告的问题有权进行说明解释;基层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其他处理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有权要求党组织将调查处理结论同本人见面;对党组织认定本人所犯错误的事实、性质和所作处理决定有不同意见时,有权向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申诉。
(4)被检举、控告人在党组织处理对他的检举、控告过程中,必须履行下列义务:配合党组织查清被检举、控告的问题,如实提供情况和证人,接受检查和询问,主动交代问题,如有隐瞒、诬陷、抗拒等行为,须承担纪律责任;对所犯错误,必须正确对待,认真检讨,接受处理,不得违反组织决定;尊重检举、控告人和承办人员的权利和职责,如有利用职权打击报复检举、控告人和承办人员的行为,须承担纪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