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人员业余兼职的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新世纪党的基层组织工作实务手册》第483页(949字)
国家科委《关于科技人员业余兼职若干问题的意见》(1986年)中提出:
(1)本职工作是科技人员的光荣职责,所有科技人员都应当忠于职守。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可以在其他单位兼职。本岗位实行8小时工作制的,业余兼职应在8小时以外进行;不实行8小时工作制的,应当在保证全面完成本职工作任务的情况下进行。业余兼职可由本单位安排,也可以由技术市场中介机构介绍或自行联系。遇有可能泄露国家机密,可能影响完成国家计划和本单位任务的,所在单位可以决定有关人员暂不兼职。科技人员业余兼职占用部分本职工作时间,或利用本单位物质条件和未公开的技术资料的,应经单位同意。单位可以从他们兼职收入中合理收取费用。
(2)科技人员在兼职活动中应当维护本单位的技术权益。本单位准备或者已经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准备或者已经申报科技奖励的成果,准备转让或者已经转让的技术等六类成果,未经本单位同意不能提供或转让给兼职单位。转让非职务技术成果以及利用在本职工作中积累的知识和信息为经济建设服务,不属本单位技术权益范围不受限制。
(3)在业余兼职活动中,科技人员也应当维护兼职单位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兼职关系套取技术成果,侵害兼职单位的技术权益。科技人员应当按照《技术合同法》的规定,与兼职单位签订书面技术合同。劳动报酬及支付方式在合同中约定。不涉及本单位技术权益的,收入归个人所有;涉及本单位技术权益的,应由单位和个人协商分配。收入达到应该纳税额度的,应当交纳个人收入调节税。
(4)科技人员业余兼职的成就和表现应该视同本职工作的成绩和表现,可以记入本人档案,出色完成本职工作又在兼职活动中作出贡献的,应该给予奖励。他们的科技成果符合国家发明、发现和科技进步等奖励条件的,可以申报奖励。
(5)各单位对科技人员兼职要加强管理和指导,不得阻挠正当的兼职活动,打击、迫害兼职科技人员。也不得弄虚作假,将本职业务转为业余兼职,损害国家和集体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