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专家离退休的规定和离退休待遇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新世纪党的基层组织工作实务手册》第486页(1000字)

(1)国务院对高级专家离退休暂行规定:①高级专家系指:教授、副教授,研究员、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高级农艺师,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编审、副编审,译审、副译审,研究馆员、副研究馆员,高级经济师,高级统计师,高级会计师,特级记者,高级记者,高级工艺美术师以及文艺六级以上的专家。②高级专家离休退休年龄,一般应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对其中少数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征得本人同意并经下述机关批准,其离退休年龄可适当延长:副教授、副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级职称的高级专家,经所在单位报请上一级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但最长不超过65周岁;教授、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级职称的高级专家,经所在单位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中央国家机关的部委批准,可以延长离退休年龄,但最长不超过70周岁;学术上造诣高深、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杰出高级专家,经国务院批准,可以暂缓离退休,继续从事研究或着述工作。③延长离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中,担任行政领导职务或管理职务的,在达到国家统一规定的离退休年龄时,应当免去其行政领导职务或管理职务,使他们集中精力继续从事科学技术或文化艺术等工作。特殊情况经过任免机关批准的除外。

(2)高级专家离休、退休的待遇,按国家规定统一办理。符合以下情况的,退休费标准可以适当提高:①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经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中央、国家机关的部委批准,其退休费标准可提高5%至15%。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②建国后从国外或者从香港、澳门、台湾回来定居工作的高级专家,其退休费均按建国后参加革命工作退休干部的最高标准发给。其中有重大贡献的,再按本规定第一项提高退休费。③高级专家离休退休后,如身体尚好,可以接受部门或单位的聘请,担任科学技术或文化艺术顾问,也可以直接承担业务工作。聘请离休、退休高级专家应签订聘请合同,聘请条件和受聘人员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④各单位和各部门要认真执行国务院关于干部离休退休后政治、生活待遇的有关规定,对离休、退休的高级专家应体贴关怀,热情爱护;要积极主动地帮助他们继续进行科学研究、资料整理、着书立说等工作,为他们的业务活动提供必要的方便。⑤1983年9月12日以前已经离休、退休的高级专家,不再复职。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