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建立民族乡的要求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新世纪党的基层组织工作实务手册》第493页(1004字)

(1)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进一步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要求。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们党运用克思列宁主义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一个伟大创举,它把国家的集中统一与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区域自治有机结合起来,是完全适合我国国情的基本制度。①充分尊重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切实执行自治法和党的民族政策。有关地区和部门要抓紧制定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细则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形成比较完备的社会主义民族法规体系和监督机制。②加快民族地区经济、科技、教育、文化事业的发展,是实现民族地区稳定、繁荣的基础。要积极扶持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充分发挥民族地区的优势,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不断增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自我发展能力。继续支持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到少数民族地区开展教育、科技、文化等智力支援、咨询服务和培训专业人才的工作。

(2)建立民族乡的要求。国务院于1983年12月对建立民族乡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要求:①凡是相当于乡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应当建立民族乡。民族乡,可以在一个少数民族居住的地方建立,也可以在两个或几个少数民族居住的地方建立。②建立民族乡,少数民族的人口在全乡总人口中所占的比例,一般以30%左右为宜;个别情况特殊的,可以低于这个比例。③民族乡的名称,一般按照以地方名称加民族名称确定。④民族乡人民政府配备工作人员,应当照顾到本乡内的各民族。民族乡的乡长由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⑤民族乡使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⑥民族乡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可以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和民族特点,因地制宜地发展经济、文化、教育和卫生等事业。⑦民族乡应当注意对各族居民进行民族政策和民族团结的教育,以不断促进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发展,加强各民族之间的团结互助。⑧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加强对民族乡的领导,并注意照顾当地民族的特点和少数民族人民的需要。

(3)建立民族乡是一件重要的工作,是关系到加强民族团结、保障少数民族实现民族平等权利的大事,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应当予以重视。事前应做好调查研究,同当地有关民族群众和干部充分协商,统筹规划,进行必要的试点,然后有步骤地进行。工作要深入细致,防止简单急躁的做法。有关建立民族乡的具体事项,可与国家民委和民政部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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