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全民族信教的少数民族中共产党员信教的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新世纪党的基层组织工作实务手册》第501页(808字)
(1)中国共产党的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是对中国公民来说的。共产党员是彻底的唯物主义者,不能信奉宗教。但在那些基本上是全民族信教的少数民族当中,情况较为复杂,需要按照实际情况,区别对待,不宜简单从事。少数民族中的共产党员,还有相当一部分人虽然忠实执行党的路线,积极为党工作,服从党的纪律,但还不能完全摆脱宗教影响。对这一部分同志,各级党组织不应当简单地加以抛弃,而应当在充分发挥他们政治积极性的同时,进行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帮助他们逐步树立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逐步摆脱宗教思想的束缚。
(2)在发展新党员时,应该注意严格掌握,凡属笃信宗教和有浓厚宗教感情的,不要勉强吸收。
(3)对极少数党员,他们不但信奉宗教,而且参与煽动宗教狂热,甚至参与利用宗教狂热来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破坏国家统一和国内各民族的团结,这种人已经完全丧失了共产党员的根本立场。经过批评教育,如果仍然坚持错误立场,或者阳奉阴违,那就应当坚决地把他们清除出党;有违法犯罪行为的,还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4)少数民族党员参加一些带有宗教色彩的婚丧仪式、民族性节日活动,是应当允许的。因为生活在基层的少数民族党员,即使已经摆脱宗教信仰,但如果拒绝参加任何含有某些宗教色彩和传统的婚丧仪式和群众性节日活动,则势必脱离群众,把自己孤立起来。因为这些民族中的许多传统婚丧仪式和群众性节日活动,虽然含有某些宗教色彩和宗教传统,但是实质上已经成为民族风俗习惯的组成部分。
(5)共产党员不允许担任宗教职务。对已经担任的要进行教育。经教育不改的,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