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新世纪党的基层组织工作实务手册》第541页(2050字)

维护职能即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利益和民主权利。工会是在工人阶级为了保护自身利益的斗争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工人们自愿组织和参加工会,是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工会如果不能保护他们的利益,也就丧失了存在的必要。因此,维护工人群众的利益职能,就成为工会最初和最基本的社会职能。

中国共产党领导工人阶级夺取政权,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从总体上消灭了剥削阶级和剥削制度实现了生产资料公有制,建立了社会主义的经济和政治制度,人民当家作主成为可能和现实。由于消除了阶级间的利益对立现象,全体人民有了共同的、一致的总体利益。这种总体利益,是包括工人、农民和其他劳动者的利益的总和,是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改革开放,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就是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集中体现。

在社会主义社会,工人阶级是领导阶级,工人群众的利益得到国家的保护,国家在根本利益上代表了工人阶级的利益。但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多方面的经济因素和社会根源,客观上存在着各种利益差别,存在着具体利益不同的社会群体。虽然,各族人民的总体利益与社会各群体的具体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但是,总体利益同具体利益之间,一部分群体同另一部分群体之间的具体利益也有可能产生某些矛盾。职工群众作为一个社会群体有着不同于其他社会群体的具体利益,同全国人民的总体利益之间,同其他社会成员的具体利益之间在一定情况下也会产生矛盾。当职工群众的利益与其他社会成员利益发生矛盾时,他们必然要求自己的组织工会来表达和维护自己的利益。

现阶段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还不健全,社会运行机制中还存在着严重的官僚主义和腐败现象。这些现象不但侵害着国家的肌体,同时也侵害着职工群众的合法利益和民主权利。职工群众在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不仅需要国家从法律、政策、行政方面得到帮助,而且需要工会来积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这样不仅可以弥补由于种种原因导致国家在一定情况下对职工利益保护的不足,而且有利于反对官僚主义和腐败现象,使全国人民的总体利益也同时得到保护。另外,我国社会各种利益关系的调整,主要是通过政府制定实施各项法规、政策来实现的。而政府在制定和执行法规、政策时,有可能产生对职工群众具体利益照顾不周的问题,这种情况也需要工会在参与协调社会利益矛盾中发挥维护职工群众利益的作用。

当前,在深化改革和发展建设时期,由于各种利益矛盾更加突出,社会利益关系的调整更为深刻而广泛。因此,我们必须深刻认识社会主义条件下国家总体利益同职工群众利益既相一致又有一定矛盾的关系,认识维护职工利益的必要性。实践证明,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在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的各种利益矛盾,是会经常发生的。如果以损害国家总体利益来满足社会中过高过急的具体利益要求,那么最终会使具体利益失去总体利益的保障。相反,如果损害了具体利益,就会挫伤广大职工群众的积极性,最后使国家总体利益的发展受到消极影响。党和政府一贯主张要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相统一。党的路线、方针和政府的法规、政策,就体现了国家总体利益和具体利益的统一性、一致性。在人民内部利益矛盾客观存在的现实条件下,工会作为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必须遵循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努力做到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更好地表达和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利益。广大职工参加工会的基本目的和基本要求也就是工会能够维护他们的具体利益。因此,工会履行的维护职能,维护职工群众合法的具体利益,既是党和国家赋予工会的任务,也是职工群众对工会的要求。各级工会要在实际工作中,敢于和善于表达职工群众的具体利益和要求,积极参与协调社会利益关系,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引导和教育职工维护国家的总体利益。

新《工会法》特别增加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突出维护职能,这是工会性质的具体体现,是新时期劳动关系发生新变化向工会提出的客观要求,是法律赋予工会的神圣权利,是工会面临的社会现实生活矛盾的呼唤和紧迫要求,意义尤为重要而深远。

工会在履行维护职能中要坚持以下原则:职工物质利益的增长,职工生活改善,要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不能超越生产力发展阶段提出不切实际的要求;树立全局观念,从整体利益的高度来思考兼顾各方利益的问题;在生产发展的基础上,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帮助职工解决具体困难,使他们的生活水平不断得到改善和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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