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党员公示制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新世纪党的基层组织工作实务手册》第658页(1550字)
试行发展党员公示制度,是新时期加强和改进党组织建设,严把发展“入口关”的一项重要措施。党的基层组织要十分重视,坚持把发展党员公示制度作为发展党员工作中的必经程序,通过试行发展党员公示制度,认真贯彻落实“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加强对发展或转正对象的考察力度,拓宽其考察范围,从源头上严把“入口关”,确保发展党员的质量。
(1)公示形式
在一定范围和场所以张榜的形式公示列入计划的发展对象及待转正的预备党员的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职务或职称、申请入党时间(预备党员的入党时间、预备期满时间、入党介绍人姓名、职务)等。有条件的单位,也可通过本单位内部网络公示或以会议的形式公示。
(2)公示程序
①确定公示对象。发展、转正党员,在党支部(总支部)书面材料形成、经党委组织部门初审后,召开党支部(总支部)大会表决前进行。
②与公示对象谈话。公示前,党支部(总支部)书记或组织委员应与公示对象谈一次话,使其明确公示的目的、要求及公示对象的有关权利,正确对待,自觉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
③党支部(总支部)在公示范围内采取相应的形式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应设专门联系电话或信箱,接待来信、来电、来访人员,广泛听取党内外人员的意见。
④公示结束后,党支部(总支部)对反映的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必要时可进行重点考察和调查核实,以搞清真实情况。
⑤听取公示对象的意见及其对有关情况的申辩。要求公示对象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⑥党支部(总支部)形成公示综合材料在党支部(总支部)大会上通报。
⑦填写《发展党员(预备党员转正)公示情况入档表》,放入公示对象的考察材料中。
(3)公示结果的处理
“三不发展(转正)”:群众反映的意见未搞清楚的不发展(转正)、多数群众不满意的不发展(转正)、提出的意见不整改的不发展(转正)。
凡反映的问题属一般情况或所反映的问题虽较严重但查无实据的,经教育后有改正的可发展(转正),改正不明显的可暂缓发展(转正);若反映的问题性质比较严重,组织部门查证确凿,经党委同意停止发展、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没有经过公示程序的,不能发展入党或转为正式党员。但在实施过程中,要坚持以《党章》规定的党员条件为标准,不能以有没有群众反映作为能发展或转正的唯一衡量标准;要以《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为依据,严格履行入党手续,不能以公示制代替群众座谈会、政治审查等程序。
经公示而不予发展、暂缓发展或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对象,党组织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调动其积极性。
基层各级党组织要严格组织纪律、保密纪律,要维护公示对象的合法权益,尊重公示对象,对公示中所反映的有关情况不得泄漏、不得篡改,违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