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商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现代企业内部会计实用手册》第1314页(3802字)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以公有制经济成份为主体的股份制商业企业,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一种经济形式。

第二条 《公司》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依法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依法纳税,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承担有限的经济责任。

第三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是《公司》内部考核单位,仍保留原来的营业执照和在银行的基本帐号,保留法人资格,执行原财务税收制度,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第二章 宗旨和职责

第四条 《公司》的宗旨是坚持“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的方针,充分利用拥有的资金、人力和物力,进一步发挥小商品集散地、旅游点和多功能、广辐射的三个优势,开发名特优商品和旅游产品,不断扩大经营规模,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为国家积累资金和多创外汇,为企业,股东增加收益,为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作出贡献。

第五条 《公司》执行国家财政、税务、金融、物价等制度,遵守财经纪律,按国家规定交纳税金。

第六条 《公司》的业务、财务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和工商、财税、银行、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七条 《公司》维护和保障股东在股权范围内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公司》在平等互利的前提下,积极发展横向经济联合和经济协作。

第三章 股份

第九条 《公司》的股金总额为人民币650万元,每股100元,共6.5万股。

第十条 股份构成:

《公司》的股份由国家股、单位股和个人股构成。

(一)国家股:指来源于《公司》中原有的国家流动资金、国家固定资金所折成的股份。

(二)单位股:指以各单位的自有资金投资所折成的股份。

(三)个人股:指《公司》的职工和城乡居民购股的股份。

第十一条 股票发行:

(一)《公司》股票发行,国家股通过资产重估验资后折股,单位股、个人股报经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批准后,委托金融机构代理发行。

(二)《公司》发行的股票一律记名,可以挂失,期限不定,不能中途退股。

(三)转让股票必须由代理发行股票的金融机构办理过户手续。

(四)股票发行章程另订。

第十二条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公司》股票的持有者(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为本《公司》的股东,享有按规定分得红利,优先承购新股,协商推选担任股东代表和董事,监督经营管理等权利,并在股份金额范围内承担企业经营亏损或破产的有限经济责任等义务。股东享有的权力和承担的经济责任与其拥有的股票额成正比。

第四章 利润分配

第十三条 根据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兼顾的原则,对《公司》实现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公司》依法纳税,采取分户计算,统一汇交的办法。《公司》不实行调节税、承包费制度。

(二)税后的利润,分为生产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及按股分红基金,具体比例由董事会讨论决定。

(三)《公司》根据经济效益情况,确定分红率,各种股份的红利按股分红,基金总额占股金总额的比率计发,年终结算后一次支付。

(四)国家股所取得的红利,属国家所有。目前留给《公司》发展生产,到一定时期按规定作为国家股增股,单位股所取得的红利,按原资金返回,个人股所取得的红利归个人所有,依法交纳个人收入调节税。

第五章 领导体制

第十四条 《公司》建立股东代表大会,股东代表由股东协商选举产生,股东代表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增加召开。

股东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并审查董事会工作报告。

(二)审查董事会提出的财务、预算和决算。

(三)协商推选或罢免董事会成员。

第十五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人选由股东代表大会协商推选产生。人数为9~11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或推荐。报上级主管机关审批。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股东代表大会决定。

(二)审定《公司》的经营方针,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财务预、决算。

(三)审议通过重大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开发的计划和实施方案。

(四)决定《公司》税后利润各项基金的分配比例。

(五)讨论确定横向经济联合的重大决策和其他重要问题。

(六)负责提出总经理人选,审议总经理提名的副总经理人选方案,在征求企业党委意见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上报审批。

第十七条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是《公司》的法人代表,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行政管理工作全权负责。副总经理在总经理领导下工作,并对总经理负责。

第十八条 党的基层委员会对《公司》实行思想政治领导。保证、监督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支持群众组织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以保证企业沿着社会主义方向发展。

第十九条 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维护职工当家作主、民主管理的权利。

第六章 《公司》职能

第二十条 《公司》经营小商品、名特优产品、旅游产品的购销业务;开发缺门行业;改善基础设施,扩大仓储能力;对外发展原材料基地、商品基地、销售基地及向外企业投资参股,提高经济效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合理使用股金,以加速资金周转,充分发挥资金效能。

第二十二条 统一编制中、长期发展规划,统一制订基本建设、技术引进、技术改造计划。

第二十三条 对非国家统一物价的商品,制订批发价和零售价。

第二十四条 《公司》实行沪府发(1986)104号文关于劳动制度改革的四个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 统一调动《公司》范围内的职工。

第二十六条 根据国家有关人事劳动制度的规定,奖励、处分、辞退、开除职工。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与所属单位签订“经营、管理、服务”三承包合同,并负责指导、检查、监督“三承包”合同的执行。

第七章 加入与退出

第二十八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是《公司》的有机组成部分,不能自行退出。要求入股的单位,经《公司》董事会讨论同意,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市有关部门批准后按一定程序正式加入,其资产按资金性质增加《公司》相应股权的股份。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公司》如经营管理不善或其他特殊原因,需整顿或改组,由上级主管部门按有关法规办理。

第三十条 本章程报请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如有未尽事宜,需补充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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