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在受“限期改正”处置期间要求调动工作单位怎么处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流动党员管理手册(第二版)》第64页(472字)
党章规定:“党员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党的支部应当对他进行教育,要求他限期改正”。“限期改正”的时间为一年,这是党组织对不合格党员进行教育的一种形式,也是督促这些党员在规定的时间内改正缺点、错误,提高觉悟,达到合格党员条件所采取的一种组织处置措施。因此,党员在受“限期改正”处置期间,一般不要调动工作单位,因为原单位党组织对其表现情况比较了解,便于对他进行教育和帮助。如果确因工作需要而必须调动,或符合人才流动政策,本人要求流动,原单位党组织应予以同意并为其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有关单位党组织也应接收其组织关系。原单位党组织在为其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时,应将该党员受“限期改正”和对其教育帮助的情况以及受“限期改正”的起、止时间反映给调入单位党组织,以便继续加强对其教育和帮助。在“限期改正”期满时,调入单位党组织要及时召开支部大会进行讨论,认为其仍未改正缺点、错误,仍未达到合格党员的条件,党组织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一般不再延长“限期改正”的时间。